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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經出境,小額判決什麼時候確定?假執行、在途期間與對方能提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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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被告敗訴的小額判決,法院一定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一點寫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房東、店家或公司拿到判決後,不必等判決確定,就可以先聲請強制執行。比較讓人不安的是另一頭:對方已經搬回自己的國家,判決什麼時候才算確定,對方還能不能上訴、上訴會不會翻盤?在途期間看的是對方住在哪裡。短暫出境、住居仍在台灣的人,照台灣境內的住居地計算。

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裁判費與調解,已經在10萬元以下的欠款值得告嗎?談過。

先執行:假執行就是執行名義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假執行之裁判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的執行名義。判決若附條件、期限或要求債權人供擔保,要等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能開始執行(同條第2項)。另一面,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後免為假執行;被告要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做到(第392條第2項、第3項)。基隆地院114年度基小字第952號第一審判決就附了這樣的宣告:被告預供與判決金額相同的擔保,就能免為假執行。

執行能拿到什麼,取決於對方在台灣還留下什麼。

判決何時確定:20日,加上在途期間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就阻止確定(第398條)。小額事件的上訴期間,是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第440條,依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對方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法定期間時要扣除在途期間(第162條)。司法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規定,居住國外者,亞洲37日,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44日,非洲、南極洲72日。對方住在日本或韓國,就是20日加37日;住在美國,是20日加44日。期間不算送達當天(民法第120條第2項),末日遇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到次日(第122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但對方若有訴訟代理人住在法院所在地,能在期間內代為上訴,就不扣除(第162條第1項但書)。

法院算得很嚴。士林地院115年3月25日的裁定,上訴人住新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期限是12月23日,他24日才遞狀,上訴被駁回(115年度小上字第30號)。

對方能主張的上訴理由很窄

小額第一審裁判的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36條之24第2項)。違背法令,是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8條);上訴狀還要寫明違背的法令、具體內容與具體事實(第436條之25)。

判決書只寫主文呢?本來就合法(第436條之18)。第469條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小額上訴只準用第1款至第5款,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沒有準用。對方說法官不該相信你的證據,原則上也進不了第二審。

真正可能出問題的是送達

不到場的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並延展期日(第386條第1款)。對方已出境,你起訴時寫的地址卻還是他在台灣的舊住處,判決後容易被挑出來的,就是這一環。

桃園地院114年9月30日的判決,原審把該寄給被告的言詞辯論通知書,送到原告訴訟代理人那裡由他簽收,當天只有原告到庭就一造辯論判決。第二審認定上訴合法。小額上訴不準用第451條發回原審的規定,第二審就自為判決,把與碰撞位置不符的修理項目扣除,賠償從52,089元降為33,887元(114年度小上字第37號)。

送達有瑕疵,結果也可能不變。新北地院113年12月25日的判決認定,原審沒有囑託監所首長送達在監的被告(第130條)就准一造辯論判決,理由不當;但借款與債權讓與的請求本身有據,上訴仍被駁回(113年度小上字第231號)。

對方從國外上訴,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送達處所,就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的送達代收人(第133條第2項);沒指定,法院可以依職權公示送達(第149條第5項)。

第二審之後

第二審能做的事不多。當事人在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436條之27),新攻擊防禦方法原則上也不能提,除非是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第436條之28)。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的,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第436條之29)。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第436條之30),上訴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也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提再審(第436條之31)。第二審裁判費,10萬元以下是2,250元(司法院民事訴訟裁判費對照表,2026年10月21日查詢)。

也就是說,對方若住在日本,又沒有住在法院所在地、能代為上訴的訴訟代理人,判決最快要等送達翌日起算的第57日屆滿才確定,末日遇休息日再順延。這段時間,附假執行宣告的判決已經可以依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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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證日:2026年10月21日

常見問題

小額訴訟贏了,但對方已經回國,一定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執行嗎?
不一定。法院為被告敗訴的小額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而假執行之裁判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判決若附有條件或須供擔保,要依判決內容辦理(同條第2項)。
對方住在國外,小額判決要多久才確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就阻止確定(第398條)。上訴期間是送達後20日;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時扣除在途期間(第162條),依司法院標準,住在亞洲37日、歐洲或美洲44日。對方若有訴訟代理人住在法院所在地,能代為上訴,就不扣除。
對方以「沒收到開庭通知」上訴,判決會被推翻嗎?
送達不合法而一造辯論判決,屬於違背法令(第386條第1款),上訴可以合法。但小額事件上訴不準用發回規定,第二審會自己判:桃園地院114年度小上字第37號判決把賠償從52,089元減為33,887元,新北地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31號判決則認為請求本身有理由,駁回上訴。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