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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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留下美股、日股,遺產稅用哪一天的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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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台積電股票看死亡那天的收盤價,美國券商帳戶裡的美股呢?日本公司的股票又算不算?美國那邊會不會也要稅?長輩過世後,這幾個問題常常一起出現。答案落在不同的條文。

先看人: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境外財產也要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要就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遺產稅。所謂經常居住境內,第4條第3項指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有居所、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居留合計超過365天。美股、日股都算。

外籍人士和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只就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死亡前二年內自願喪失國籍的人,仍依國民的規定課徵(第3條之1)。股票算境內還是境外,看的是發行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第9條第1項第8款),和帳戶開在哪家券商無關。外籍人士遺產的範圍,〈人在海外過世,台灣財產的遺產稅怎麼課〉有說明。

台股:死亡日的收盤價

遺產價值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第10條)。施行細則第28條把股票的時價說得更具體:上市、上櫃股票用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興櫃股票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以台積電為例。長輩若在週六過世(假設的例子),當天沒有收盤價,細則第28條的但書就改看死亡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通常也就是前一個交易日。那幾天股價如果大起大落呢?條文只寫「劇烈變動」,沒有給數字;被認定劇烈時,才改用死亡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這個一個月平均放在「當日無買賣價格」的但書裡(週末、休市是最常見的情形),平日過世、當天有收盤價的,用不到它。

從死亡到申報期限有六個月,這段期間的股價怎麼走,都不會改變第28條算出的價值。手上若有未上市櫃股票,改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第29條);已核准初次上市、上櫃但還沒掛牌的股票,則依承銷價格等估定(第28條第2項)。

美股、日股:條文沒有說死

第28條寫的是「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文字上沒有限於國內交易所。截至確認日,查不到財政部針對國外上市股票遺產估價的公開解釋,外幣換算用哪一天、哪一種匯率,也沒有找到明文。細則另有一條:在國外的遺產,財政部得委託當地使領館,或無使領館時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調查估定價額(施行細則第23條)。

美國那一邊

美國國稅局(IRS)說明,非美國公民、非美國居民死亡時,美國遺產稅課的是位於美國的財產(IRS說明)。依美國法設立的公司股票,不論股票憑證放在哪裡,原則上都屬美國境內財產;美國境內財產等合計超過6萬美元,遺囑執行人就要申報Form 706-NA(Form 706-NA填表說明);IRS也說明,這個門檻不隨物價調整(IRS說明)。美國也有居住地認定等規定,個案仍要由美國稅務專業人士判斷。

兩邊都課時的扣抵

第11條允許把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從台灣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要件有三: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的簽證,沒有使領館時改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額不超過因加計該國外遺產、依國內稅率計算而增加的稅額。超過上限的部分不能扣抵。

稅率、申報與用台股抵繳

115年發生的繼承,免稅額1,333萬元;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課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課15%,超過1億1,242萬元課20%(財政部115年金額一覽表)。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要在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第23條)。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金時,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以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台股屬於境內的課徵標的物(第30條第4項)。抵繳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施行細則第46條)。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比死亡日低時,可抵繳的稅額以該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製作遺產稅申報、整理台股與國外股票的估價資料,就股價劇烈變動、國外股票估價等可能有爭議的部分提出意見,辦理國外稅額扣抵的文件與股票抵繳申請,並在核定後進行復查、訴願。美國遺產稅申報由美國稅務專業人士處理,台灣這邊的資料可以配合提供。更多繼承相關服務見〈家事事件〉。諮詢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台積電看死亡日收盤價;美國帳戶裡的股票,還要多看一份美國的申報門檻。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美股換算成新台幣,要用哪一天的匯率?
截至確認日,沒有查到財政部就國外上市股票的遺產估價,或外幣換算日期、匯率種類所作的公開解釋,法規也沒有明文。施行細則第28條寫的是「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文字上沒有限於國內交易所;在國外的遺產,財政部得委託當地使領館,或無使領館時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調查估定價額(施行細則第23條)。
長輩在美國券商的美股要算進台灣遺產嗎?
要。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就境內外全部遺產課稅,美股、日股都在內。經常居住境內,依第4條第3項是指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而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居留合計超過365天。帳戶開在哪家券商,不影響這個結論。
美國已經課了遺產稅,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允許以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要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的簽證(無使領館者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遺產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