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小包工人在工地墜落,家屬能向誰請求?從職災保險給付到原事業單位的連帶責任

約6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工地墜落身亡的工人,如果是小包找來的,家屬可以向誰請求?可能不只一家公司。法律把責任分成三層:職災保險給付、雇主的職災補償,以及有過失時的損害賠償;原事業單位除了第二層的連帶補償,也可能被拉進第三層。

10月24日下午,新北市新莊區中原東路一處住宅工地,兩名安裝電梯的工人自3樓高度墜落電梯井,送醫不治(中央社報導)。新北市勞檢處初步調查指出,施工廠商指派兩人安裝電梯,施工平台鋼索斷裂;鋼索為何斷裂仍待調查,勞檢處已要求停止相關作業,並表示將要求雇主給付職災補償(自由時報報導)。兩人受僱於哪家公司、工程怎麼層層承攬,報導沒有交代,責任歸屬也還沒有定論。

第一層:職災保險給付

只要雇主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領有執業證照,或經核發聘僱許可(移工的雇主也在其中),年滿15歲的受僱勞工就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到職當日就要申報(第12條)。

工人因職災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喪葬津貼,遺屬依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第49條)。喪葬津貼是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沒有遺屬時10個月;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遺屬一次金40個月(第51條)。順序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第52條)。

小包沒幫工人加保怎麼辦?只要小包屬於第6條的投保單位(依法登記、設有稅籍、領有執業證照或經核發聘僱許可),保險人照樣發給付,再於給付範圍內以處分命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第36條)。

第二層:雇主補償,原事業單位連帶

勞工因職災死亡,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還要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不問雇主有沒有過失。雇主已投保並繳費、經保險人核定為職災時,雇主依第59條應給與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改以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依同條第4款標準計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3項)。

家屬不必等小包付不出來,可以直接向上游請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也有相同的連帶規定。層層轉包時,勞動基準法第62條讓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補償責任。

關鍵字是「以其事業」。營造廠把電梯安裝分包出去,通常容易落入這個文義;不以營造為業的起造人或業主是否也算,則可能成為個案爭點。

先付錢的一方,可以往下求償

連帶責任是對家屬而言。內部怎麼分,法律另有安排: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補償後,就所補償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2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第2項,則是對職災勞工的雇主求償。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者,可以抵充(同條第3項)。營造廠和小包之間的合約若有安全衛生、保險、補償分擔的條款,求償時也會拿出來對照。

第三層:有過失,就談賠償

補償之外的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要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則規定,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這裡說的規定,包括交付承攬前先實施風險評估、把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其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以及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巡視、進場管制等措施(第27條)。2026年7月1日施行的修正條文另增第27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由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應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至於定作人,民法第189條原則上不讓定作人為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的侵權負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例外。死亡案件的賠償項目,包括殯葬費與被害人對第三人的法定扶養義務(第192條),以及父母、子女、配偶的慰撫金(第194條)。雇主已付的補償金,可抵充同一事故的賠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60條)。

刑事部分,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的防墜等設備義務致死亡災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也科罰金(第40條);過失致死罪則是刑法第276條。新莊案目前仍在調查,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應推定無罪。

時間要算清楚: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不因離職受影響,也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動基準法第61條);侵權賠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民法第197條)。小包連工資都發不出來時,可一併參考雇主歇業或無力清償時的積欠工資墊償。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家屬整理保險給付、職災補償與賠償的請求對象,從承攬合約釐清連帶與求償關係,代理勞資爭議調解與訴訟;對營造廠或承攬商,則可協助因應勞動檢查、檢視分包合約的安全衛生與補償條款。勞動案件諮詢請寄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兩名工人的勞動契約簽在哪一家公司、那家公司又從誰手上接下電梯工程,查清楚之後,家屬該先找誰、誰要連帶,順序就出來了。

資料來源

查閱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雇主沒幫工人加保職災保險,家屬還領得到給付嗎?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符合第6條規定的勞工辦理投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人發給給付後,會在給付範圍內以行政處分命投保單位限期繳納。
工人是小包僱用的,營造廠要不要負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原事業單位就承攬人所使用勞工的職災補償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亦同。補償後可以向職災勞工的雇主求償。
外籍移工也要加保職災保險嗎?
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涵蓋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的勞工,年滿15歲就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加保,條文沒有國籍限制。雇主應在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第12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