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會開給誰?國外藝人來台拍片,現場的製作公司、帶人來的經紀公司和藝人本人各有角色,一旦在國家公園裡違規,這是三方之間第一個要釐清的問題。答案要從行政罰法找。
處罰對象:行為人,以及公司本身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一樣適用行政罰法第6條。處罰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第7條第1項)。
公司本身被認定為違反義務者時,同條第2項規定:法人的代表人、管理人,或實際行為的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的故意過失。製作公司的工作人員帶隊走進封閉步道,公司就很難說與己無關。
好幾個人一起做呢?第14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為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工作人員和藝人一起違規,兩邊都可能收到處分書。
契約能分擔費用,改不了處分對象
製作公司、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罰鍰、回復原狀費用由誰負擔,可以寫進合約。但這只是內部的錢怎麼分。處分書寄給誰,仍由裁處機關(武嶺案為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違反事實決定。
罰鍰多少也有規則。行政罰法第18條要求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規所得的利益;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得在所得範圍內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影片的業配或流量收入算不算「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可能成為爭點。
國家公園法禁止的八款行為
國家公園法第13條列了八款禁止行為,從焚燬草木、狩獵、污染水質空氣,到隨意丟棄污物、把車開進規定以外地區;第8款是「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違反第4款至第8款,依第26條處一千元以下罰鍰。這是舊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以三倍折算,上限新臺幣3,000元。造成損害的,第27條還要求回復原狀,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賠償。
至於拍攝本身,國家公園法和施行細則都沒有直接規定。真正劃出界線的,是第13條第8款的「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3條),各國家公園另有公告的禁止事項。太魯閣國家公園禁止事項第6點,禁止未經核准在指定以外地區攀岩、露營、操作遙控機具等活動;這幾項同時見於管理處申請空拍須知所附的108年6月20日版本,以及內政部114年9月5日以台內園字第11412804051號令修正、即日生效的現行規定(內政部公告)。炊煮一項,108年6月20日版本原寫作「野炊」,111年6月28日修正為「炊煮」,114年修正後仍保留;修正說明指出,野炊是以落地火源(如木材)煮食,炊煮則包含任何火源(如木材、登山爐具等),並舉出卡式爐、瓦斯爐具、汽化爐(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空拍另有申請程序。依政府服務網的說明,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用空拍機拍攝,最晚要在拍攝日前7天向管理處申請,作業天數7天;最早可以提前多久,同一頁面有前60天與前3個月兩種寫法。拿到管理處許可,飛行本身仍須遵守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申請空拍須知第4點寫得很清楚;要進生態保護區等入園管制區空拍,另須申請入園許可證,地點在山地管制區內還要申請入山許可(第7點)。要進入生態保護區,須依第19條經管理處許可;第14條第10款另有「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中央社10月25日報導的武嶺案,處理的正是這類公告禁止的行為。太管處檢視民眾檢舉的車宿影片後表示,某影視傳播公司拍攝時,當事人攀爬岩壁的行為已違反國家公園法,將依法裁罰;停車場不是公告的露營炊煮區,不論是否在車內、是否使用無明火電器,在非指定區域炊煮或宿營都不符規範。報導沒有說明處分對象是韓籍藝人還是影視公司。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在10月4日巡查時已勸導停止炊煮,團隊也配合停止。
處分書寄到公司之後
處分書如果寄到製作公司或經紀公司,先看抬頭寫的是誰。依訴願法第18條,提起訴願的是受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分對象是公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處分對象是藝人,經紀公司員工或律師要受委任才能代為處理。
每位訴願人委任的代理人最多三位(第32條)。第33條列出可以擔任的人,包括律師、具該事件專業知識者、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與親屬,後面幾類在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可以禁止。經紀公司員工出面,屬於哪一款要看實際關係。代理人最初為訴願行為時,要提出委任書(第34條)。
期限是30日。從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算,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訴願法第14條)。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第58條)。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應記載在處分書上(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若須在國外送達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囑託當地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送達,不能時以雙掛號郵寄。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的訴願人,計算期間時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16條)。代理人如果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間內為訴願行為,就不扣除。
處分書寄出前,通常還有一關。行政罰法第42條原則上要先給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裁處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時可以不給;違規經過都被影片拍下,主管機關可能援用這個例外。收到陳述意見通知的公司,手上的拍攝原始檔和當天行程表就是第一批材料。
訴願決定仍不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罰鍰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第229條)。外籍藝人以什麼身分入境、能不能從事有報酬的拍攝,是另一層問題,可參考短期入境者從事營利活動與強制出國。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撰寫陳述意見書、檢視處分書的法律依據與事實認定、以代理人身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審閱製作公司、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費用分擔條款。諮詢請寄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罰鍰上限三千元。合約裡誰負擔、誰出面收處分書和提訴願,才是三方要先談定的事。
資料來源
查閱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行政罰法第6條
- 行政罰法第7條
- 行政罰法第14條
- 行政罰法第18條
- 國家公園法第13條
- 國家公園法第26條
-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 國家公園法第27條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國家公園法第3條
- 太魯閣國家公園空拍申請(政府服務網,115年7月21日更新)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空拍須知(附108年6月20日修正之禁止事項)
-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現行規定(114年9月5日生效)
- 內政部114年9月5日台內園字第11412804051號令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 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總說明」(114年修正)
- 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修正總說明」(111年修正)
- 國家公園法第19條
- 國家公園法第14條
- 中央社2026年10月25日報導
- 訴願法第18條
- 訴願法第32條
- 訴願法第33條
- 訴願法第34條
- 行政罰法第42條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 訴願法第14條
- 訴願法第58條
- 行政程序法第86條
- 訴願法第16條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常見問題
- 藝人的處分書,經紀公司可以代為提起訴願嗎?
- 經紀公司的員工因業務關係為藝人處理事務時,可以受委任擔任訴願代理人(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但提起訴願的仍是受處分的藝人(第18條)。第33條第1項另列律師、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具該事件專業知識者及親屬;第3款至第5款的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可以禁止。代理人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應提出委任書(第34條)。
- 製作公司本身也會成為處罰對象嗎?
- 公司本身被認定為違反義務者時,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把代表人、管理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公司的故意過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為者,依第14條按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公司和藝人可能各收到一張處分書。
- 訴願被駁回之後還能怎麼做?
- 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不服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的案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第229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