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把帳號內的剩餘金幣換算成新臺幣24萬3,548元,請求業者退還。法院沒有准許。帳號還有餘額,卻已沒有未使用的付費點數;這是該案兩造不爭執的事實(行政院消保處收錄的判決全文,紙本第140至153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判決,於2021年9月13日駁回玩家的上訴,並載明不得上訴。法院檢查的是該遊戲金幣的實際功能及退費條款,沒有把所有虛擬道具一概排除在消費者保護之外。
儲值後,金幣被拿來做什麼
本案契約讓玩家先購買點數,再用點數取得遊戲服務或商品。剩下的金幣則供玩家在遊戲中對局,具有籌碼的功能。法院認為,這些金幣已不屬於契約約定應退的未使用付費點數,也不是業者收取的遊戲費用,因而未准許換算成現金返還。
法院還指出,若允許玩家把這種對局籌碼向業者兌成現金,會涉及賭博。這段理由與本案玩法相連;用在另一款遊戲時,仍須查清楚金幣如何取得、能換什麼、是否已經用於遊戲,不能只因畫面寫著「金幣」就拒絕退費。完整理由見判決第八點,紙本第148至152頁。
契約終止了,為何沒有退款?在這件案件,玩家自己也已表示終止契約,所以法院可以確認終止效果,再處理剩餘金幣是否屬於退費客體。這不等於法院認定業者原先的全部停權或終止理由都合法。
今天的退費規則仍保障未使用點數
現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允許消費者隨時通知業者終止契約。未使用的付費點數或遊戲費用,須於扣除必要成本後,在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或由雙方同意其他處理方式。並沒有一律不退的規則。
「必要成本」也要有內容。收到退費計算時,可要求業者分別列出未使用餘額、扣除項目與計算依據,再核對契約,不能僅從業者設定的固定比例推知它一定合理。
這份現行規範的最近修正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時間在上述判決之後;本案是以當時契約及適用規範判斷。現行第四點另保留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付費點數的安排。已超過七日,也仍可依第十八點處理終止與剩餘費用。
畫面餘額,少了哪一段紀錄
只有一張帳號截圖,很難分辨原始購買點數、兌換所得金幣與遊玩後餘額。紀錄可以這樣對照:
| 資料 | 可釐清的問題 |
|---|---|
| 付款憑證與儲值明細 | 實際付了多少錢,取得哪種點數或服務? |
| 點數兌換及遊戲歷程 | 點數何時轉換,轉換後的金幣如何使用? |
| 終止通知與退費明細 | 何時終止,業者認列的未使用餘額及扣款理由為何? |
業者至少須保存三十日的個人遊戲歷程,並依規範受理查詢;收到申請後,須在七日內提供。資料有保存期限。發生爭議後儘早申請,可減少只剩最後餘額畫面的情況。現行規範同時禁止約定,糾紛只能以業者保存的歷程及電子資料為準(應記載事項第九點、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行政院消保處在2026年5月公布的2025年統計中,線上遊戲仍排在第一次消費申訴類型的第二位,案件數則較前一年減少。官方同時要求業者妥善處理帳號封鎖、停權及客服問題(統計與提醒事項)。
退費爭議可先向業者提出,再使用政府消費申訴管道。若爭點已涉及契約解釋或證據遭拒,可先寄信至事務所信箱,說明爭議項目與回覆期限,無須提供帳號密碼。要讓請求金額有依據,留下的是金錢如何進入帳號、又如何被使用的紀錄。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以特定遊戲退費判決說明契約與紀錄的判讀,其他遊戲的點數、道具及終止事由,須依其實際功能分別判斷。
官方資料
- 行政院消保處: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二),紙本第140至153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判決。
-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九、十八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 行政院消保處:2025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統計說明,2026年5月7日。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
常見問題
- 遊戲裡只要叫金幣,就不能申請退費嗎?
- 不能只憑名稱判斷。本案金幣供玩家對局使用,法院認為它不是未使用付費點數或應退的遊戲費用。其他遊戲仍須看金幣的取得方式、用途、使用情形及契約約定。
- 超過開始遊戲後七日,就不能終止契約嗎?
- 現行應記載事項另規定,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業者終止契約。終止時,未使用付費點數或遊戲費用,應在扣除必要成本後於三十日內退還,或依雙方同意的方式處理。七日解除與隨時終止的條件不同。
- 業者說只能以後台紀錄為準,這樣可以嗎?
- 現行不得記載事項禁止約定,發生糾紛時只能以業者保存的遊戲歷程及電子資料作為認定標準。玩家可保留付款憑證、截圖及客服往來,並申請自己的遊戲歷程,核對餘額如何形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