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內,電動車連接柱上的充電器,管線沿柱面接向天花板線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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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器裝在自己的車位,為何仍被判拆除?社區管線的同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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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車位由自己使用,充電器就能自己決定裝在哪裡嗎?一名住戶把充電箱裝在車位後方牆面,再從天花板拉管線,接到共用電箱與自己的電表。法院檢查的範圍,因此超出了地上劃出的停車格(司法院判決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2號判決,於2022年6月22日駁回住戶的上訴,維持拆除設備、回復原狀的結果。法院認定,本案增設的設備位於共有牆面、天花板與共用電箱內,住戶未先取得所需同意。

設備與線路用了哪些共用部分

判決的不爭執事項記載,住戶在地下室車位後方設置充電箱,利用天花板吊桿裝設電線管路,並在電箱增設斷路器,接往自己的電表。這些位置屬於共有部分及設施。住戶所稱「專用部分增設管線」,與法院認定的施工範圍不同。

同意程序有兩個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辦理;本案法院以此審查住戶的施工。社區規約第十五條則另要求,加裝電線、電管須經管理委員會許可及電力公司安全檢查。

規約也是判斷依據。法院認為住戶違反第十一條及社區規約,屬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遵守其他法令或規約的義務;管理委員會寄發存證信函協調後,設備仍未拆除,因而得依同條第三項訴請法院處理。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也談到設置管線、必要時使用共用部分,但法院明確指出,本案並非當事人所稱的該款情形。判決理由依據的是具體施工位置與規約,不能省略這些條件,讀成所有車位充電器一律適用同一個表決程序。關鍵理由見判決第五、六點。

住戶另表示,已加裝開關、停止使用設備並上鎖,也願意把鑰匙交給管理委員會。法院認為,即使這些主張屬實,也不能免除前述拆除、回復原狀義務。爭議並未止於設備是否通電,還包括住戶有沒有權限在那些位置施工。

安裝報價之前,先有一張完整路線圖

只標出車位編號的報價單,無法呈現本案的爭點。準備安裝時,可請廠商畫出充電箱位置、電線經過的牆柱與天花板、接入的電箱,再對照產權資料、社區規約及已有的會議決議。圖上每一段管線,可能涉及不同的使用範圍。

口頭答覆還不夠具體。送交管理委員會的申請,宜說明施工內容,並請其確認需依哪一條規約、由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以及申請還缺哪些資料;會議若已同意,也要核對同意的路線、設備及條件,是否與廠商準備施工的版本相同。

高雄市於2026年5月公布的智慧雲補助計畫,包含公寓大廈公共區域的電動車充電線槽架。公告受理期限至9月30日,現已截止。這項措施可看出公共配線的規劃需求,卻不能代替個別社區的使用同意或施工程序(高雄市政府公告)。

若已收到停工、拆除要求,或管理委員會與住戶對規約解釋不同,可向事務所信箱提供爭議摘要、規約條次及回覆期限,評估台灣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簽安裝契約前,也把取得同意前能否開工、申請未獲同意如何處理費用寫清楚,避免路線尚未確認,施工款就已成為另一項爭議。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依高雄高分院該次判決說明,未確認後續裁判或確定情形;其他社區的設備位置、權利範圍及規約,仍須分別核對。

官方資料

常見問題

車位由我使用,就能自行拉線裝充電器嗎?
仍須確認設備與管線經過哪裡。本案使用到共有牆面、天花板及共用電箱,法院依施工範圍、法律與社區規約判斷,未接受僅以專用部分增設管線為由的抗辯。其他社區須依實際配置及規約確認程序。
充電器停用、上鎖,是否就不必拆除?
本案住戶提出停用、上鎖及交付鑰匙等抗辯,法院認為即使屬實,也不能免除其違反共用部分規定與規約所負的拆除義務。這是本案的判斷,不表示所有充電設備爭議都只能拆除。
政府補助社區充電設施,能代替社區同意嗎?
補助資格與共用部分的使用程序須分別處理。本文提到的高雄市2026年計畫包含公共區域電動車充電線槽架,公告受理期限至9月30日,現已截止;該政策本身不會讓個別住戶取得在共用部分施工的權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