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外國創作者來台替品牌曝光,邀請方安排的工作內容也會被放進移民機關的調查裡。誰約定出席、現場做了哪些事、報酬如何支付,都值得留下原始往來資料。光把活動寫成「交流」,還沒有說明實際做了什麼。
移民署2026年10月22日新聞稿公布,兩名以觀光名義來台的人士經查處後,當晚遭驅逐,並被管制一定期間不得來台。新聞稿沒有公布年限。當事人分屬不同身分類別,不能把其中一人的適用法規直接套給另一人;以下談的是外國人短期停留時的規則。
邀請方不能把問題全留給來賓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不只禁止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第2項也禁止任何人使外國人從事這類活動。第1項但書對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另設例外。是否屬於商業宣傳、工作或與許可原因不符,仍要回到個別安排,不能看見宣傳貼文就一概認定違法。
工作許可則有自己的門檻。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台工作。免簽入境並未同時取得工作許可。已受僱者的換雇主問題,可另見外籍員工轉職的申請與文件。
下次來台,可能卡在另一張處分
活動取消、外國來賓回國後,入境管制仍可能影響後續行程。第18條將曾被限令出國、驅逐,以及曾非法工作等情形列為得禁止入國的事由。針對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的法律範圍,是出國翌日起至少1年、最長7年。
年限怎麼落到個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對目的不符且經驅逐或限令出國者,規定3至5年;第4點對非法工作規定3年,均自出國翌日起算。同一次行為觸及數款時,第7點採從重處理,不能逕把兩個年限相加。涉及不同次行為時,還要另外核對計算。
同規定第10點另有家庭關係等減免途徑。是否辦妥婚姻登記、婚姻期間、親生子女及親屬身分,都可能影響適用。不是有配偶就一律解除管制。準備下一次邀請前,仍須看管制處分的理由與起訖。
短期停留者的陳述機會
第36條第2項第4款讓移民署得對目的不符活動直接強制驅逐,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逾期未離境者,得強制驅逐。因此,10日並非每一件案件都先給的緩衝期。
驅逐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律師及通譯得在場,但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秩序、程序時,得受限制。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的人,原則上另有審查會及法定例外;只有短期觀光停留的人,並不因此當然取得同一層審查會程序。
原始邀請信、活動流程、合約和付款紀錄,能讓陳述回到實際活動。有爭議的內容宜連同上下文保存。刪掉單一貼文,並不能補齊活動經過。
人已出境,送達日期仍要算
訴願法第14條的通常期限,是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並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為準。不能只記寄件日。訴願後如提撤銷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
還在安排航班時,救濟會讓執行先停下來嗎?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都採不自動停止的原則。申請停止執行,須依所在程序說明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難以回復的損害、急迫性等法定要件,並受公共利益等限制。提出申請也不等於已獲准。
台灣律師可受託整理外籍來賓的活動證據、陪同陳述、核對管制期間,並辦理訴願、停止執行及行政訴訟。爭議處理諮詢可寄至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所位於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邀請方保留的第一封邀請信,往往比事後重寫的活動說明更能呈現原來約定。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3日
- 移民署2026年10月22日觀光入境人士查處新聞稿。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29條、第36條。
-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2、4、7、10點(移民署英譯)、2024年修正中文公報。
- 訴願法第14條、第93條。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16條。
常見問題
- 邀請方也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限制嗎?
- 第29條第2項禁止任何人使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是否涉及這項禁止,要依實際活動內容與許可原因認定;活動名稱並不能代替判斷。
- 目的不符和非法工作,入境管制年限一樣嗎?
- 作業規定對目的不符且遭驅逐或限令出國者,一般為3至5年;非法工作一般為3年。一次行為同時符合數款時從重,另須核對家庭關係等減免規定。
- 訴願和撤銷訴訟會自動停止驅逐嗎?
- 不會。訴願原則上自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經訴願後的撤銷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停止執行須另符合法定要件。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