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裝好了,大陸客戶說要驗收,順便要整套製程參數和控制軟體的原始碼。業務覺得這是成交的最後一步(虛構情境),法務該先問什麼?
先問兩件事。這些東西是誰的?交給大陸客戶,算不算授權?前一題決定營業秘密法,後一題決定要不要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授權給大陸企業,就是技術合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分為禁止類與一般類。設廠之外,授權也在其中。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把技術合作定義得更廣: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交付原始碼並允許客戶使用、修改,可能就是授權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經由香港或第三地公司轉授權,也要面對「間接」兩個字。
程序上,要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申請許可(辦法第6條);同條但書的申報方式,條件是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公告限額以下。核准後,開始實行六個月內要報備技術合作開始日期(第8條第3項),中止時兩個月內報備(第10條第1項)。
沒有申請呢?兩岸條例第86條對一般類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停止或改正,屆期不改可以連續處罰。禁止類除了同樣的罰鍰與停止命令,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犯,行為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處罰行為負責人。
參數裡混著客戶的東西
如果參數是和台灣客戶一起調出來的,客戶交付的配方、良率資料,只要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就是客戶的營業秘密,不是設備商可以自由授權的資產。
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處罰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但同條本文還有一道門檻: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兩者都有,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驗收現場急著交檔的業務,有沒有這種意圖,會是攻防所在。再加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就適用第13條之2: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公司也可能被罰。員工因執行業務犯這兩條之罪,第13條之4規定法人也科同條的罰金,除非代表人對犯罪的發生已盡力防止。告訴乃論的範圍也要留意:第13條之3只把第13條之1列為告訴乃論,第13條之2不在其中。和客戶談和解,不一定能讓刑事程序停下來。
民事上,客戶還有兩條路。依第11條,可以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請求防止,對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也可以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要錢,則是第12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碰到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清單上的技術,罰則高一階。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禁止意圖在大陸地區等地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不法取得、重製、使用或洩漏;第1項則針對為大陸地區等或其設立、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所為的行為。依第8條,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後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同樣可能被科罰金。
派去大陸裝機、教學的工程師也要過濾。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管的是臺灣地區人民,也就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第2條第3款)。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在職期間進入大陸地區要經審查會許可;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違反者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第91條第3項)。清單內容與半導體項目,可以參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國安法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條文後的首件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見前工程師翻拍2奈米製程案。
對岸的草案,風險方向相反
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在10月26日公布「保護中國商業秘密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收到11月24日(商務部通知、中央社)。草案共10條,適用於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活動中侵害中國商業秘密,同時危害或現實威脅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情形。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貨物、技術進出口,限制新增投資,限制相關人員入境,限制或取消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以及罰款。
台灣公司算不算「外國實體」?草案第3條只寫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文字無法確認。值得先處理的是第9條:中國企業要和被採取措施的外國實體交易,須向商務部申請並經同意。草案一旦定案,大陸客戶可能以此為由暫停合作。這仍是草案,不是已施行的規定。
驗收單上的那一行
「交付原始碼」五個字,最好改寫成看得出範圍的條款:交給哪一家公司、裝在哪幾台機台、能不能修改、用到什麼時候。營業秘密法第7條讓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與使用方法由雙方約定,被授權人沒有所有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範圍寫得越具體,日後越好說明對方哪裡越界。
順序也有差。許可辦法第6條要先申請許可;原始碼一交出去、讓客戶開始使用,就可能已經是授權。參數檔裡若混著客戶的配方或良率資料,還要先拿到客戶的書面同意。業務口中的「最後一步」,在法務的時間表上其實排在許可和同意之後。
台灣律師可以從驗收單往回看:把「交付原始碼」改寫成寫明公司、機台、修改權限與期間的授權條款,判斷這次交付是否屬於技術合作、要不要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處理報備,釐清參數檔裡哪些屬於客戶、需要什麼樣的書面同意;客戶主張權利或檢調開始調查時,也可以協助應對。智慧財產案件諮詢請寄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原始碼交出去之後拿不回來。驗收單簽下去的那天,需要的經濟部許可和客戶同意,最好都已經在手上。
參考資料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27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6條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8條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
- 營業秘密法第2條
- 營業秘密法第7條
- 營業秘密法第11條
- 營業秘密法第12條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 國家安全法第3條
- 國家安全法第8條
- 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關於《保護中國商業秘密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2026年10月26日,附草案全文)
- 中央社,〈中國擬加強保護商業秘密 可禁外資進出口技術〉(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 只讓大陸客戶在現場看圖面、不交檔案,也算技術合作嗎?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為準。單純展示是否等於授權對方使用,條文沒有直接回答,要看雙方約定對方能怎麼用這些資料,個案判斷。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是告訴乃論嗎?
- 不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只規定第13條之1的罪須告訴乃論,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在其中。和客戶和解,不一定能讓刑事程序停下來。
- 中國的商業秘密特別規定會適用到台灣公司嗎?
- 目前無法從草案文字確認。中國商務部2026年10月26日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第3條,只寫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沒有提到台灣、香港或澳門。意見回饋截止日是11月24日,最後版本可能修改。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