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月27日宣布偵破跨境博弈水房。依中央社報導,主嫌在台中和柬埔寨設茶行當幌子;警方拘捕主嫌等8人後,「再查緝人頭公司負責人及下游洗錢共犯」,總計21名犯嫌到案(中央社)。
警方初步清查,2025年4月及5月間的洗錢金額逾5億6919萬元,全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報導最後一句是:「全案經檢察官依違反刑法賭博罪、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偵結起訴。」法院審理到哪裡,報導沒有提到;判決確定前,被告都受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那21個人裡,誰是人頭負責人、各自知道多少,報導沒有交代。報導裡的順序倒是清楚:先抓主嫌,再往下追到登記上的負責人。對掛名的人來說,第一次認真面對自己掛名的公司,可能就是接到傳票或警方通知的時候。
傳票上寫的是被告,還是證人
先看身分欄。以被告身分訊問前,應先告知四件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被告同意續行的,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
應訊時要講清楚的,是自己在公司裡的實際位置。比臨場解釋更能說明這件事的,是留下來的紀錄:公司大小章一直放在誰那裡、網路銀行綁的是誰的手機、對帳單寄到哪個地址、當初談掛名的訊息怎麼寫。
「只是借名字」:當初預見了什麼
刑法第30條第1項的幫助犯,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人;第2項讓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掛名的人是否構成幫助,難在主觀。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換成白話:答應掛名、交出印章和帳戶的時候,是否已經預見公司帳戶可能被拿去收付犯罪所得,而真的發生了也不違背自己的本意?報酬和一般工作相比是否異常,有沒有人交代過不必過問帳務,都可能被拿來判斷。
幫助的對象是洗錢時,罪名回到2024年7月31日修正全文後的洗錢防制法。第2條列出四種洗錢行為,例如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以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第19條第1項依金額分兩級。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這個金額,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帳戶交給別人操作,還會碰到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時,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2項)。刑罰要等第3項的三種情形之一出現: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合計3個以上,或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符合其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帳戶呢?實際經營者拿著公司帳戶收付,算不算這裡的「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條文沒有為公司帳戶另立規則,但書又留下一般商業習慣與正當理由的空間,只能回到具體事實:帳戶是誰去銀行開的、網銀權限給了誰、資金進出是否對應真實交易。個人提款卡交出去的情形,可參考代工材料沒來,地檢署傳票先到;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見在台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
登記上的董事,條文怎麼看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所以有限公司的掛名董事,同時也是登記上的股東。
幕後的人由第8條第3項處理,範圍有兩種:沒有董事名義、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以及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這兩種人都「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條文用的是「同負」。負責人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以及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與公司連帶賠償(公司法第23條),在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責任,以及對第三人的連帶賠償有完整說明。
帳冊的責任,同樣算在負責人頭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的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這個罪又列在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6款的特定犯罪裡,做假帳本身就可能成為洗錢的前置犯罪。股款也一樣。股東沒有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登記後把股款發還股東、任由股東收回,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並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的損害(同條第2項)。
名字要拿下來,先看公司法第12條
公司法第12條只有一句,和辭任有關的是後半:公司設立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辭任書寄出去了,登記表沒改,這個變更就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
誰去改?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問答寫得具體:董事辭職,「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商工行政諮詢系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逾期不辦,除限期改正外,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按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87條第5項)。
辭任本身有民法的依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的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辭任書用存證信函寄出,內容和寄送日期都有郵局的紀錄。
如果你本人就是唯一董事,前面問答裡那位「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在你辭任之後就空了。這時一條路在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要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判決之後登記能怎麼處理,也要看當時的登記狀態與證據。另一條路,是等握有表決權的人選出新董事,有限公司要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192條第1項),再由新的負責人辦理解任登記。
公司欠稅:限制出境的門檻與例外
營利事業的門檻是200萬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欠稅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300萬元),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限制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期間自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例外有兩種。同項但書規定,已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同條第1項第1款前段或第2款的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逃漏稅的刑罰另依第47條第2項,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解除出境限制的條件,在外商在台子公司欠稅,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嗎另有說明。
可以委託台灣律師處理的事
收到傳票的人,律師可以先確認身分與案由、陪同應訊,把印章與帳戶由誰保管、掛名時的訊息整理成說明自己位置的證據;遇到扣押或限制出境一併處理,起訴後擔任辯護人。名字還在登記上的人,可以請律師調閱公司登記資料、以存證信函寄出辭任書,和握有表決權的人協商改選與變更登記,談不成再評估確認之訴。還在考慮要不要答應的人,也可以先請律師看對方提出的掛名約定與公司章程。刑事案件的委任範圍見刑事訴訟。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請寫信到 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變更登記完成之前,第三人查到的負責人欄,寫的仍是你的名字。
參考資料
確認日:2026年10月28日。
常見問題
- 以被告身分應訊,可以保持沉默、先找律師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而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同條第2項規定,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被告同意續行的,不在此限。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都受無罪推定(第154條第1項)。
- 公司帳戶一直由實際經營的人操作,算不算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交付帳戶?
- 第22條第1項禁止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為公司帳戶另立規則,所以要看帳戶由誰申辦、網銀權限交給誰、資金進出是否對應真實交易。違反第1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2項);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合計3個以上,或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 公司已經提供擔保,負責人還會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嗎?
-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欠稅及罰鍰合計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300萬元)時,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同條第1項第1款前段或第2款的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限制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期間不得逾5年。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