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補習班、翻譯社用承攬契約找外籍人士:勞工身分與工作許可的雙重風險

約7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每週14小時。短期補習班替外籍老師申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的聘僱許可,老師在這家補習班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的時數不得少於這個數字(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1項)。

許可類別不只語文一種,同標準第3條還有數位內容產業的技術教學等工作。但對語文老師來說,在這家排不滿14小時、又沒有在別家取得專任許可的人,依這套標準沒有申請的路。已經在別家取得許可的外師,新補習班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1項另外申請,每週至少6小時,各家合計不得超過32小時。

於是有些業者改簽「承攬」或「委任」,想說老師是來接案的,就不算聘僱。麻煩在後頭。契約名稱擋不住勞動契約的認定,也擋不住外國人「工作」的認定,兩條線各自往下走,最後可能一起落在業者身上。

對方的居留身分決定風險大小

同一份承攬契約,風險差很多。

外師若與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雇主聘僱不須申請許可。外國專業人才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的,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2項,在台工作不須申請許可;其他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則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不經雇主、自己申請工作許可。持就業金卡的人,卡片依延攬法第9條本身就具工作許可。對前兩種人、持就業金卡的人,以及已經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自行取得工作許可的永久居留者來說,承攬還是僱傭,主要是勞動法的問題。

真正棘手的,是許可掛在別家的人,以及沒有工作許可的人,例如沒有申請工作許可的留學生(留學生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取得許可後,寒暑假以外每週最多工作20小時)。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4條禁止任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禁止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國人。違反者依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進入刑事,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員工因執行業務違反時,公司也要一起受罰。

外師本人呢?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台灣工作。人走了,課也斷了。對方若持有別家的許可,還會碰到第73條廢止許可的問題,細節可參考替許可以外的雇主工作一次。

從屬性的一般標準,前文已整理

勞動契約怎麼認定,「承攬」契約下的打卡與工作指示已經寫過。法源有三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把勞動契約定義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108年11月19日函)要求依從屬性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釋字第740號則以能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包含工作時間)、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斷。

補習班和翻譯社要多看一處:指導原則第3點第4款的「其他判斷參考」。業者有沒有替對方加勞保、提繳勞退、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都在裡面。還有一項很容易被忽略,「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本國老師是正職,外師同樣排課、同樣接受學生評鑑,卻簽承攬,這個對照本身就會被拿出來看。

翻譯社常見的樣子不太一樣。按件派案、譯者可以拒接、自己報價、同時替別家翻譯,這些事實偏向承攬。可是一旦規定駐點時段、只能用公司帳號接觸客戶、按月固定給付,結論就可能翻轉。

被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後

不能說停就停。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了五款預告終止事由,第16條對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勞工,依年資定10日、20日、30日的預告期間,沒有預告就要給預告期間的工資。

資遣費怎麼算,看外籍人員的身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列的外國人有三種:與在台設籍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者;離婚或配偶死亡後依法得繼續居留工作者;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在台工作者。2026年1月1日起,延攬法第24條再把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納入勞退新制,第4條第4款第3目明列短期補習班的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這些人依勞退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

舊年資另外算。修正施行前已受僱、仍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外籍專業人才,原可在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這個期限已經過了);做了這個選擇的人,以及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外籍勞工,回到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一年一個月。改適用新制前的年資,依勞退條例第11條保留,按勞基法計給。沒有任何許可、以承攬名義上課的外師算不算第24條的「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條文沒有直接回答。算法細節見在台灣領資遣費真的很難嗎。

勞保要看業者的類別與人數。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參加勞保,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補習班則不是勞保強制加保單位(勞動部新聞稿,2021年9月24日),所僱員工可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自願加保。

契約要跟著事實調整

真的要外包的工作,就讓事實也像外包:按成果計酬,對方自備工具,可以拒接,也可以接別家的案子。需要排課、考核、固定時段的語文老師職位,就依延攬法與前述標準申請專任許可,當作勞動契約處理,排課時數至少每週14小時。對方如果是與在台設籍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外國專業人才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已經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自行取得工作許可的永久居留者,至少工作許可這一關可以先放下。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檢視現有的承攬、委任契約和實際排課、派案紀錄,判斷哪些職位有被認定為勞動契約的風險;也可以依外籍人員的居留與許可類別,確認合法的聘用方式,並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代理。勞動案件諮詢請寄 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已經簽下的承攬契約,改不了過去那幾期的排課紀錄。能改的,是從下一期課表開始怎麼聘、怎麼排。

參考資料

查詢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常見問題

外籍老師與在台設籍的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補習班還要申請工作許可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雇主聘僱不須申請許可。至於雙方是不是勞動契約,仍依從屬性判斷;若是,這位老師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對象,適用勞退新制。
本國老師是正職,只有外師簽承攬,會有影響嗎?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第3點第4款把「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列為判斷參考之一。外師與本國老師排課、考核方式相同,契約卻不同,這個對照本身就會被拿來檢視。
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罰的是誰?
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禁止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國人;違反者依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時,公司也一併科罰。外國人本身依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台灣工作。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