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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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訂房、租車網站寄來外洩通知,台灣個資法管得到那家外國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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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管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寫得很直接: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也適用本法。總公司在新加坡、伺服器在日本,都不影響這一點。

難的在後面。法律管得到,不代表賠償拿得到;要去哪裡告、自己告還是跟大家一起告、損害怎麼算、什麼時候以前要起訴,條文各有答案。

要告,只能在一個地方

個資法的損害賠償訴訟有專屬管轄。第33條規定,依本法對非公務機關起訴,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沒有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所在不明時,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海外訂房網站在台灣沒有據點,案件就會落在臺北。

有台灣分公司的外商呢?要先看分公司是不是它在台灣的主營業所,這會影響由哪個地院審理。判決下來以後,公司在台灣沒有財產的話,執行還得到公司所在的國家另外處理。

準據法是另一層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侵權行為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另有關係最切的法律時依該法律;經由電腦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為的侵權行為,另有第28條。駭客入侵造成的外洩算不算「經由電腦網路為之」,可能會有爭執。

一個人告,還是交給團體

已經有團體起訴,還沒授權的人也不一定錯過。第34條讓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害的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向起訴的團體授與訴訟實施權,也可以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團體起訴的門檻寫在同一條第1項: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取得20人以上受害當事人以書面授與的訴訟實施權,就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授與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的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誰能當這個團體,由第32條限定: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或社團法人社員達100人;章程目的要包含個資保護;許可設立滿三年。

另一條路在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讓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範圍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勝訴所得扣除訴訟及律師必要費用後要交給消費者。不過,個資法第28條第6項(依第29條第2項適用於非公務機關)規定,非財產上損害的請求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依個資法請求的部分能不能這樣讓與,要另外判斷。可以提起這種訴訟的團體,要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並經行政院評定優良,而且要委任律師(第49條)。

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同為一個公益社團法人的社員時,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在章程目的範圍內選定該法人起訴。三條路的做法不同:個資法是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消保法是讓與請求權,民訴法是選定法人。共通點只有一個,本人要主動加入。

舉不出實際損失時怎麼算

卡沒被盜刷、帳戶沒少錢,也不是就沒有請求的空間。第29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求賠償者,適用第28條第2項至第6項。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的金額。

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以請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人受害,合計最高總額是新臺幣2億元,但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時以所涉利益為限;總額超過上限時,每人500元的最低額就不再適用。

還有一點對受害人有利:舉證責任在公司。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才不用賠。

兩年,從知道的時候算

第30條: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也一樣。外洩通知寄到的那一天,很可能被公司拿來主張是「知道」的起點。

通知該寫什麼,新法還沒上路。2025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的第12條,把通知當事人和向主管機關通報分開規定,同次修正也刪除第27條;不過沿革記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到確認日為止還沒有訂出來。

所以拿到手上的通知,現在要對照舊條文。現行第12條要求違反本法規定致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時,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現行條文)。施行細則第22條說明,通知內容應包括個資被侵害的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需費過鉅時可以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等公開方式代替。

外洩之後最先碰到的冒用問題

帳單上出現不認得的刷卡,先向發卡銀行申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銀行要在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回覆;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銀行逾期不處理,可以在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被冒名申辦信用卡或貸款,則要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著手。可以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看看有沒有自己不知道的查詢或往來,中文信用報告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一次(聯徵中心郵局代收辦理說明);也可以申請「當事人註記」。聯徵中心列出的註記類別,有基於自身約束註記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以及認為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有爭議時補充說明;金融機構在核貸、核卡或審核開戶時查詢得到。聯徵中心自己說明,這項註記僅具提示作用(信用資料註記)。

接到自稱銀行、訂房網站客服的電話或簡訊,要求轉帳或提供驗證碼,可以撥165或上165全民防騙網查證、報案。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向業者發函求償或協商;談不攏時,判斷管轄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並代理訴訟。已有團體起訴的,可以審閱授與文件,確認法院公告的期間;需要時,把外洩通知、訂單與付款紀錄、後續詐騙或冒用的紀錄整理成證據,並確認業者是否屬於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境外行為是否落在第51條第2項。公司端的通報義務另見〈外商台灣據點被駭〉與〈會員資料外洩,廠商還沒認責〉;更多民事爭議服務見〈民事訴訟〉。諮詢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法院一旦公告曉示,向起訴團體授與訴訟實施權,或自行起訴請求併案審理,都要在公告的期間之內。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常見問題

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分公司或營業所,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對非公務機關起訴時,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第33條第1項)。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沒有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所在不明時,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同條第3項)。判決之後,如果公司在台灣沒有財產,執行還要看公司所在國的程序。
擔心被冒名申辦信用卡或貸款,聯徵中心能做什麼?
可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看看有沒有自己不知道的查詢或往來;中文信用報告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一次一份。也可以申請「當事人註記」,在個人資料檔註記與金融機構往來的相關聲明,例如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或對金融機構報送資料的爭議補充說明;金融機構在核貸、核卡或審核開戶時查詢得到並參考辦理。聯徵中心說明,這項註記僅具提示作用。
想參加團體訴訟,要做什麼?
要自己主動加入,不會自動列入。個資法第34條的團體訴訟,由符合第32條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取得20人以上受害當事人以書面授與的訴訟實施權後起訴,當事人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授與。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則是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也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並通知法院。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