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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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賣家的貨進了台灣倉庫,誰是賣方、誰是進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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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在購物平台向海外賣家買的保養品,用了之後皮膚出問題,該找平台、找海外賣家,還是找把貨運進台灣的那家公司?

答案寫在兩份文件上。一份是訂單,看上面的賣方是誰;另一份是進口報單,看收貨人是誰。平台、海外賣家和台灣的進口商,各自扮演哪個角色,責任就跟著那個角色走。

訂單上的賣方,是消費者第一個找的人

網路下單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通訊交易,也就是消費者沒能先檢視商品就成立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把自己的名稱、代表人、營業所,以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能迅速聯絡的資料寫清楚,網路交易要用消費者能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所以第一步不難:賣方的名稱和聯絡方式,依第18條本來就應該出現在訂單或交易頁面上。

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消費者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必說明理由,也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第19條第1項,有合理例外情事的商品除外)。賣方沒有提供解除期限與方式的資訊時,七日改從提供資訊的次日起算;但從原本七日起算時點經過四個月,解除權就消滅。客製化商品的例外怎麼判斷,可參考網購寫著「客製化不退貨」。真的要打官司,第47條讓消費訴訟可以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把貨運進台灣的人,法律上被當成製造者

保養品造成的皮膚傷害,就不只是退貨的問題。消保法第7條要求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確保商品安全,違反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負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法院得減輕賠償。工廠遠在國外,消費者要從哪裡下手?

第9條回答了這個問題: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替國外品牌在台灣進貨、當收貨人的代理商或經銷商,因此站在製造者的位置上。這個位置也不能靠合約推掉。第7條到第10條之1同屬消保法「健康與安全保障」一節,第10條之1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和國外原廠能談的,是雙方之間最後由誰負擔、出事時原廠要提供哪些檢驗資料,這些最好在簽約時就寫進條款。

海外直送時,營業稅落在收貨人身上

向海外網站下單、包裹從境外寄到台灣,繳進口營業稅的是收貨人或持有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第41條)。營業稅本來就同時課徵境內銷售與進口貨物(第1條);海外賣家的貨從境外起運,不算境內銷售(第4條第1項第1款)。這筆稅在通關時收。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怎麼疊加,外商在台子公司進口貨物的稅費有完整算法。

財政部的案例寫得直接。網路賣家小玉向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網站買進一批玩具,含運費2萬元,以快遞寄送,她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1,000元由海關代徵。之後能扣抵多少,看她是哪一種營業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可以就這筆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使用統一發票的,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網路交易案例說明(進口))。

小玉這批貨2萬元,早就超過小額免稅的門檻。同一頁的另一個案例,問的正是能不能請快遞公司把一批鞋子拆開申報,讓每件都落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財政部的回答是不行。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寄給同一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屬於同批貨物,快遞業者不得分開申報,要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海關可以處分快遞業者,收貨人要補繳稅費,有虛報情事還要受罰鍰處分(財政部網路交易案例說明(進口))。2,000元以下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本身也有界線:菸酒和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不適用;快遞貨物同一納稅義務人半年內適用免稅逾6次,第7次起不再免稅,郵包寄交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6次,也不再適用(財政部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平台不論怎麼經營,都要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在境內網路交易的團購網案例裡提到,團購網的行銷模式不盡相同,有的以買進賣出方式經營,有的向店家收取代銷手續費;不論哪一種,都是營業行為,平台業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網路交易案例說明(境內))。代銷在營業稅法上另有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以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都視為銷售貨物(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消費者手上的商品是平台賣的,還是店家賣的?這個案例沒有回答。線索在平台與店家的契約,以及訂單頁面依消保法第18條列出的企業經營者。

貨先運進台灣倉庫

海外賣家若先把整批貨運進台灣的倉庫,再從倉庫出貨給買家,起運地就在境內,屬於境內銷售(第4條第1項第1款)。這時繳營業稅的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第2條第1款);外國事業在境內的固定營業場所也是營業人(第6條第3款),開始營業前要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第28條)。替海外賣家保管存貨、代為出貨的倉庫若由平台或物流業者經營,算不算外國賣家在台灣的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稅法沒有直接規定,要就個案向主管國稅局函詢。

國外品牌在台灣賣貨,由誰出面

國外品牌不在台灣設據點,也可以把貨賣給台灣的進口商,由進口商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上架銷售。這時進口報單上的收貨人是進口商。訂單上的賣方也是。進口營業稅、在台銷售的營業人義務,以及前面說的製造者責任,都落在進口商身上。

品牌若想用自己的名義在台灣賣,公司法第371條先劃了界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時受罰的是行為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主管機關並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在台灣替外國公司出面簽約、收款的台灣員工,也可能就是這裡的行為人。

要自己賣,就得有據點。設子公司等於持有中華民國公司的股份,屬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第1款的投資,要依第8條申請核准;分公司則依公司法向經濟部登記,專撥營業資金、指定在台負責人(公司法第372條)。經濟部的應附文件說明,要求先向投資審議司取得投資許可的,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直接或間接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的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設立在臺分公司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兩種形態的責任與稅負差別,請見台灣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公司法第386條的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無意在台設立分公司營業為前提,當不了銷售據點(辦事處能做哪些事,見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能做哪些事)。據點設好,台灣員工的雇主也就確定了: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在職外國籍員工也包括在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總公司派員工來台灣上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要有雇主申請的許可(就業服務法第43條)。

像小玉這樣的網拍賣家

從國外批貨、在網拍或平台上轉賣的賣家,就算每月銷售額沒超過起徵點、可以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網拍的營利所得仍要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營利所得是全年銷售額乘上所營行業當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的純益率;財政部舉的例子,114年1月起每月在網路上賣約8萬元生活用品,要併計的年度營利所得是57,600元(財政部網路交易案例說明(境內))。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是貨物新臺幣10萬元、勞務5萬元,全部在網路銷售的賣家當月超過,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登記後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由國稅局按1%每季發單,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要使用統一發票,稅率5%,每兩個月自行申報(財政部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境內))。

可以委託台灣律師處理的事

替國外品牌進口、經銷的台灣公司,可以請律師審閱代理或經銷合約,把進口人身分、商品責任分擔和召回費用寫清楚。消費者向賣方或進口商請求退款、賠償,律師可以協助寄發存證信函、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國外品牌要在台灣自己營業,從投資申請、分公司或子公司登記,到向國稅局函詢倉儲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都可以一起規劃。諮詢請寄 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辦公室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買到的保養品出了問題,訂單上的賣方決定退貨找誰,進口報單上的收貨人決定誰站在製造者的位置。兩個名字有時是同一家公司,有時不是。

參考資料

查閱日期:2026年10月28日。

常見問題

網拍賣家向國外網站批貨,海關代徵的進口營業稅可以扣抵嗎?
已辦稅籍登記的賣家可以,扣抵的方式看是哪一種營業人。財政部的案例是:網路賣家向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網站買進一批玩具,含運費2萬元,以快遞寄送,她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1,000元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第41條),改用郵包寄送稅額也相同。她若是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以就進口所付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若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進口所付的營業稅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替國外品牌進口貨物的台灣公司,商品出事也要負責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負第7條的製造者責任;違反安全性要求致生損害時,與其他企業經營者連帶賠償,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誰在進口報單上是收貨人、誰以自己名義在台灣銷售,是判斷的起點。
和國外原廠約定商品出事由原廠負全責,進口商就不必對消費者負責了嗎?
仍要負責。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把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視為製造者,負第7條的責任;同屬「健康與安全保障」一節的第10條之1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和原廠之間的約定,處理的是雙方之間最後由誰負擔、原廠要提供哪些檢驗資料,不能用來向受害的消費者主張免責。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