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著淡綠色圍裙的人雙手扶著有綠色與棕色圖樣的陶杯,木桌上放著兩塊色樣、素色盒子和帶有圖樣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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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寫著「客製化不退貨」,七日解除權就消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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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列為七日解除權的例外,但也要求業者已告知消費者排除這項權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這套規則適用於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未能檢視商品就與企業經營者訂立的通訊交易。一般店面購買、營業採購或個人間轉售,不能只因曾用網路聯絡就一律套用。

訂單裡的製作要求,才是判斷依據

消費者提供的圖稿、刻字內容、另行確認的尺寸,以及業者最後答應製作的版本,都能說明給付是否依個別要求而作。商品頁列有顏色或尺寸選項時,仍須看實際選購與製作方式;可以選規格,不等於每件商品都屬客製化,也不能因此排除它可能符合例外。

消費者若主張收到的商品並非自己訂製,雙方的完整對話與確認稿,比孤立的一張截圖更能呈現改過哪些內容、最後同意什麼。這些資料也能區分是對成品改變心意,還是業者沒有按約製作。

「不退貨」是在下單時告知,還是收貨後才說?

消保法第18條要求業者在訂約時,以清楚易懂的書面資訊提供解除權行使期限、方式及依法排除解除權等事項。網路交易還須採消費者能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

如果「客製化不退貨」只出現在收貨後的客服回覆,這段回覆不能直接證明訂約時已有告知。下單當時的商品頁、結帳條款及訂單說明,才能用來核對告知內容與時間。違反第19條規定的約定無效;不能只因消費者按過同意,就認定所有退貨限制都有效。

另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依準則第3條,仍須適用其中關於解除契約的規定。

七日解除與成品不符約定,要分別處理

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一般規則時,消費者得於收貨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須負擔費用或對價。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即視為解除,不要求業者同時收到。通知內容、寄送或交運紀錄因此值得保留;詢問「能否退貨」與已表示解除,也有差別。

收貨時,業者若未提供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解除期限及方式資訊,七日自補充提供資訊的次日起算。但從原本七日期間的起算點算起,已逾四個月,解除權即消滅。欠缺行使期限與方式資訊,與欠缺排除解除權的告知,是不同問題;並非所有客製化訂單都另有四個月退貨期。

即使符合客製化例外,排除的也只是第19條第1項的無理由解除權。成品尺寸、圖樣或其他內容若不符約定,業者是否應負責,仍須另依契約與適用規定判斷。最後確認的圖稿、成品照片與具體差異,能讓爭議回到有沒有依約製作,而不是停在一句「客製化不退貨」。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本文為台灣網購客製商品的一般法律資訊;具體交易仍須依當事人、訂購內容、告知方式及適用契約規範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