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替你買的那張保單,要保書上被保險人欄位的簽名,是你自己簽的嗎?
河口湖命案發生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這條規定也被拿出來討論。中央社10月27日報導,台南地檢署初步認定死者的丈夫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共同殺人及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台南地院已裁定羈押禁見;專案小組查到他為妻子投保的旅平險,最大兩筆保額分別是新台幣1000萬元與2000萬元。TVBS整理的時間軸記載他否認犯行。案件還在偵查,羈押不是有罪判決,判決確定前他應被推定無罪。
同一天,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記者會上說明現行的防詐保機制,第一個舉出的就是保險法第16條和第105條。至於個案投保狀況,他表示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下面談的是這兩條條文落到一般家庭時,被保險人手上有哪些權利。
金管會提到的兩條:保險利益與書面同意
要保人得先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列了四種人: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同住的配偶,可以落在家屬這一款;民法所說的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都是家屬(民法第1122條、第1123條)。沒有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
第二道是被保險人本人。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書面同意要本人簽。法律規定要用文字時,可以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按指印或畫十字則要有二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民法第3條)。另一半代簽的同意書,不符合這個要求。
金管會也提到核保關卡:保險公司收件後要到保險通報系統查詢被保險人在其他公司與同一公司的累積保額,金額或保費達到一定標準時,還要做財務核保。這些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審查,被保險人自己的簽名仍是契約有效的前提。
借錢給朋友的人,依第16條第3款對債務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可是要保書上,仍然少不了債務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同意,以及寫明的保額。
旅平險、意外險也要被保險人同意嗎
要看商品的保險種類。保險法第135條把第102條至第105條、第107條、第107條之1、第110條至第116條、第123條、第124條及第125條第2項準用於傷害保險。第三人投保、含身故給付的傷害保險,同樣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撤銷同意的規定也一併準用。
替家人加保的手續再快,簽名欄是誰簽的,事後回頭看都是契約效力的關鍵。
同意之後可以反悔,撤銷要通知兩方
第105條第2項:被保險人所為的同意,得隨時撤銷,撤銷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第3項接著規定,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隨時,就是不必等離婚判決,也不必說明理由。分居中、正在談離婚,或只是不想再當這張保單的被保險人,都可以用。用存證信函分別寄給保險公司和要保人,可以留下送達紀錄;只寄其中一方,就不是條文要求的方式。
撤銷會讓整張契約終止。想保留保障、只換受益人的話,撤銷就不是合適的工具,要回到要保人那一端處理。
受益人由要保人決定
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把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給付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指定之後,要保人除非聲明放棄處分權,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但要通知保險人才能對抗保險人(第111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是要保人,條文沒有給他直接改受益人的權限。他能做的,是請要保人變更,或撤銷同意讓契約終止。
受益人沒有指定時,死亡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113條);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112條)。家人過世後,繼承人能不能分到保險金,就看保單上有沒有寫受益人。
查自己或過世家人名下的保單
壽險公會的投保紀錄查詢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有效及失效兩年內的人身保險契約為限,只查復會員公司上傳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的資料。查詢結果表列出保險公司、商品名稱、保單號碼、險種、保額、契約生效日期和保單是否有效;契約內容有沒有變更,要再問各保險公司。
能申請的人限於本人,以及親權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配偶一律是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債權人則不能申請(問答集)。成年人昏迷或失智、無法自己申請時,公會請家屬先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再由監護人或輔助人申請。
到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並通報後,各保險公司會自行比對資料、主動通知受益人,但公會不會另外通知申請人結果。家人想確認有哪些保單,仍要以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的身分書面申請,公會以公文回覆。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家人過世後以繼承人身分申請投保紀錄,再向保險公司調閱要保書,核對簽名與保額約定;替被保險人擬撤銷同意的書面通知,分別寄給保險公司與要保人;在離婚協議中安排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處理申訴與訴訟。家事案件諮詢請來信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保單上那個被保險人簽名,簽下去要本人,收回來也只要本人寫兩封信。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8日。
- 中央社,〈河口湖命案台灣遊客命喪日本飯店 涉案丈夫羈押禁見〉,2026年10月27日
- 中央社,〈河口湖命案疑涉詐保 金管會:已有多道關卡防範〉,2026年10月27日
- TVBS新聞網,〈河口湖命案懶人包》丈夫涉殺人詐保遭羈押、最新時間軸與疑點整理〉,2026年10月27日
- 保險法第16條
- 保險法第17條
- 保險法第105條
- 保險法第110條
- 保險法第111條
- 保險法第112條
- 保險法第113條
- 保險法第135條
- 民法第3條
- 民法第1122條
- 民法第1123條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紀錄查詢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受理(申請表)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紀錄查詢問答集
常見問題
- 借錢給我的人說要替我投保壽險,這樣合法嗎?
- 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債權人可以當要保人。不過保險利益只是第一道門檻。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仍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第105條第1項)。同意之後也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撤銷。另外,壽險公會的投保紀錄查詢不受理債權人申請。
- 我想知道有沒有人替我投保,可以打電話問壽險公會嗎?
- 不行。壽險公會的問答集說明不提供電話查詢,要把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和劃撥收據寄到公會,或備齊文件親自到公會辦理,自收件起最久10個工作天。查詢範圍是以你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有效及失效兩年內的人身保險契約,且以會員公司已上傳通報系統的資料為限。只查本人紀錄的話,公會也介紹可以使用「保險存摺」服務。
- 已經分居,保單的受益人還是對方,我可以自己改成孩子嗎?
- 如果你只是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10條、第111條把指定與變更受益人的權限交給要保人,你自己改不了,要由要保人通知保險公司。你能自己做的,是依第105條第2項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撤銷同意,撤銷後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個別保單條款對變更受益人是否另外要求被保險人簽名,可以向保險公司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