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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準備在台灣簽約、聘僱人員、承租營業場所或長期銷售商品時,常會在設立台灣子公司與登記外國公司的台灣分公司之間選擇。兩者都可能成為
少資金,也與實際交易模式、責任配置、客戶要求、資金回收方式及在台灣執行業務的人員有關。 公司設立、外國人投資、銀行開戶、稅務、營業場所、工作許可與居... 韓國企業或個人事業進入台灣
資人的居住地、資金來源、核准的出資方式、選擇的銀行、代表人的在留情形及聘僱的職務而不同。曾雋崴律師(Wei Tseng)以Q&A形式,解說避免混淆各項... 這些議題屬於韓國的外匯程
在台灣設立公司時,外國投資申請、公司登記、銀行程序、營業場所確認、工作許可及居留,需要分別準備。本文整理五個實務上的常見問
外國化粧品品牌在台灣安排銷售時,須分別決定由誰進口、何時完成產品登錄、誰負責建立、更新及保存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以及如何確認中
及所屬機關提供。若預定商業模式是否落入汽車貨運業仍有疑義,宜在確定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前,備妥契約架構及營運流程,向管轄機關確認。 ## 2. 新設汽車貨運業 一般汽車貨運業原則上最
投資人在台灣設立公司後,如果決定不再經營,經常會先問:「當初投入的資本額,是否可以從公司帳戶直接匯回股東?」這個問題不能只看銀行
公司或店面的所在地,不能只依租金、交通、客層決定。簽約前必須確認預定的營業項目,能否在該地址、該樓層、該建物用途下經營。本文以在台北市辦
繼承人。若沒有有效遺囑,相關繼承人只有配偶及二名子女,且不存在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或其他足以改變結論的情形,三人通常各有三分之一的應繼分。這只是用來說明規則的假設,並非對任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常把數個不同問題寫在同一段:雇主可能提供培訓、簽約金或留任獎金,約定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任職,並在提前離開時要求返還款項或支付違約金。條款雖經雙
關係時,不能僅依一方國籍或婚姻登記地決定全部程序。應先確認現在的生活重心、既有裁判與登記狀態、文書作成地、子女居所與財產所在地,才能減少重複程序與執行上的空窗。 ## 1. 台灣離
在台灣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先確保安全、報警並保全證據,再依序檢視請求期限、過失與和解範圍;具體判斷仍會因個案事實而異。 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