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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離職也能領資遣費的例外情形

​ 但是有**例外情形**。 在以下特殊情況中,即使勞工自願離職,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8條):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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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台灣公司時,資本額與公司財產應如何處理?

員工部分則要依法處理出勤、工資、保險、退休金、留職安排或終止勞動契約,不能以公司申請停業取代勞動法上的通知與給付義務。 有產業許可的公司,應確認停業是否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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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效力、培訓費用與違約金判斷

不同問題寫在同一段:雇主可能提供培訓、簽約金或留任獎金,約定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任職,並在提前離開時要求返還款項或支付違約金。條款雖經雙方簽名,仍不能單憑簽名判定其效力,也不能因此直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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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離婚程序 Q&A:調解、訴訟、財產分配與子女

當然排除或減縮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隱匿或處分財產、家事勞動與子女照護之貢獻、共同生活與財產取得之整體情事等,如該當法定調整因素,仍得另行主張並證明。亦不得僅因國籍不同,即斷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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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事故應對 Q&A:現場處置、過失、和解與損害賠償

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以及經證明因實際無法工作所生的收入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依民法第 195 條,亦得審酌非財產上損害。 - **死亡**:依民法第 192 條,於有適用時得審酌死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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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台灣市場: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

構。外國公司在評估台灣分公司時,應把台灣營業可能發生的契約、勞動、產品、租稅及監管風險納入整體風險管理。 台灣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原則上由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債權人負責。有限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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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設立:資本金匯款、銀行帳戶與外國人聘僱實務Q&A

匯程序、台灣的外國人投資程序、銀行的身分確認與交易審查,以及勞動部的工作許可審查相互交疊的領域。同樣是公司設立,所需的因應也會因投資人的居住地、資金來源、核准的出資方式、選擇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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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動法:在台灣領資遣費真的很難嗎??

經營狀況需要進行人事調整時,該事由係發生在雇主的經營領域,非勞工之責任。因此雇主必須遵守預告期間,並負有支付資遣費等義務,以此平衡勞工的不利益。 | 勞工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雇主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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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繼承與親權:遺屬法律指南

死亡先後不明等情況,也可能影響繼承人範圍,應以證明文件及裁判資料逐項確認。 應繼分是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整體所享有的抽象比例,並不表示某筆存款、某間房屋或某項股份已由其中一人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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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按摩歷史與法律資訊

障者擔心失去生計,發起了激烈的抗議。 目前韓國仍然只有取得資格的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未取得資格而向他人收取按摩費用者 依韓國《醫療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視障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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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身房受傷求償:一審案例、期限、證據與賠償項目

健所需的交通支出,可用收據、乘車或就醫紀錄佐證。 4. **勞動能力減損**:如有持續性障礙,法院可能綜合醫療或鑑定資料、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職業、收入及可工作期間,判斷賠償範圍。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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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物流業與「汽車貨運業」許可:新設、收購與委外

照也不會當然由受讓人承受。車輛、營業用牌照、停車設施、契約、勞工、保險及各項營業許可,均須逐一查核,並在交易前確認受讓人是否須另行取得籌設許可、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 依《汽車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