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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例外情形**。 在以下特殊情況中,即使勞工自願離職,雇主仍須支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8條):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
員工部分則要依法處理出勤、工資、保險、退休金、留職安排或終止勞動契約,不能以公司申請停業取代勞動法上的通知與給付義務。 有產業許可的公司,應確認停業是否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許
不同問題寫在同一段:雇主可能提供培訓、簽約金或留任獎金,約定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任職,並在提前離開時要求返還款項或支付違約金。條款雖經雙方簽名,仍不能單憑簽名判定其效力,也不能因此直接確
當然排除或減縮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隱匿或處分財產、家事勞動與子女照護之貢獻、共同生活與財產取得之整體情事等,如該當法定調整因素,仍得另行主張並證明。亦不得僅因國籍不同,即斷言第
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以及經證明因實際無法工作所生的收入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依民法第 195 條,亦得審酌非財產上損害。 - **死亡**:依民法第 192 條,於有適用時得審酌死亡前
構。外國公司在評估台灣分公司時,應把台灣營業可能發生的契約、勞動、產品、租稅及監管風險納入整體風險管理。 台灣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原則上由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債權人負責。有限公司股東
匯程序、台灣的外國人投資程序、銀行的身分確認與交易審查,以及勞動部的工作許可審查相互交疊的領域。同樣是公司設立,所需的因應也會因投資人的居住地、資金來源、核准的出資方式、選擇的銀行、
經營狀況需要進行人事調整時,該事由係發生在雇主的經營領域,非勞工之責任。因此雇主必須遵守預告期間,並負有支付資遣費等義務,以此平衡勞工的不利益。 | 勞工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雇主得不
死亡先後不明等情況,也可能影響繼承人範圍,應以證明文件及裁判資料逐項確認。 應繼分是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整體所享有的抽象比例,並不表示某筆存款、某間房屋或某項股份已由其中一人單獨取得。
障者擔心失去生計,發起了激烈的抗議。 目前韓國仍然只有取得資格的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未取得資格而向他人收取按摩費用者 依韓國《醫療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視障者經營
健所需的交通支出,可用收據、乘車或就醫紀錄佐證。 4. **勞動能力減損**:如有持續性障礙,法院可能綜合醫療或鑑定資料、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職業、收入及可工作期間,判斷賠償範圍。單一
照也不會當然由受讓人承受。車輛、營業用牌照、停車設施、契約、勞工、保險及各項營業許可,均須逐一查核,並在交易前確認受讓人是否須另行取得籌設許可、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 依《汽車運輸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