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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企業或個人事業進入台灣市場時,可能採取設立子公司、登記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設置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等方式。適合的安排不只取決於預計投入多少資金,也與實際交
約、聘僱人員、承租營業場所或長期銷售商品時,常會在設立台灣子公司與登記外國公司的台灣分公司之間選擇。兩者都可能成為實際營運的組織形式,但法律主體、資金投入、決策方式、債務歸屬、稅後盈
投資人在台灣設立公司後,如果決定不再經營,經常會先問:「當初投入的資本額,是否可以從公司帳戶直接匯回股東?」這個問題不能只看銀行存款餘額,
認與交易審查,以及勞動部的工作許可審查相互交疊的領域。同樣是公司設立,所需的因應也會因投資人的居住地、資金來源、核准的出資方式、選擇的銀行、代表人的在留情形及聘僱的職務而不同。曾雋崴
在台灣設立公司時,外國投資申請、公司登記、銀行程序、營業場所確認、工作許可及居留,需要分別準備。本文整理五個實務上的常見問題:地址尚
公司或店面的所在地,不能只依租金、交通、客層決定。簽約前必須確認預定的營業項目,能否在該地址、該樓層、該建物用途下經營。本
標示、宣傳及廣告。韓國品牌可以委由台灣業者進口,也可以設立子公司或登記分公司自行經營;但完成公司設立或找到銷售通路,都不等於產品已經符合上市前的全部法定要求。 具... 外國化粧品品
規劃配送或供應鏈服務時,不能只因公司自稱「物流公司」,就直接認定需要或不需要汽車貨運業許可。倉儲、包裝、物流資訊系統、運送承攬、自有商品出貨,以及收取運費
灣的資遣費。 相信很多人已經知道了。 在韓國,員工離職時公司必須支付退職金。 但台灣和韓國不同, 只有公司主動資遣員工時,才有支付資遣費的義務。 員工自願離職的情況下,公司
d=FL025820&media=print) - [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書](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vil/cac/c
份已由其中一人單獨取得。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原則上對遺產維持公同共有關係;要把抽象比例落實為個別財產,仍須辦理遺產分割、登記、金融機構作業或法院程序。分割協議還應處理估價基準、金錢補
供合理補償。個案至少須符合其中一項,不能只靠「雙方同意」、「公司制度」或契約標題補足法定基礎。 第15條之1要求兩項法定基礎擇一具備,並另行接受合理性審查。這不表示專業技術培訓與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