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十字路口中,紅色掀背車從銀色車輛右方進入的虛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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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數相同的無號誌路口,與右方直行車碰撞時誰該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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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無號誌路口的兩車直行碰撞——虛構再現呈現右方紅車與銀色直行車接近、煞車及碰撞。各視角獨立生成,並非時間、位置同步的拍攝紀錄。虛構情境

路口兩邊的車道數相同、兩車都直行,就要先讓右邊的車嗎?沒有號誌、沒有人員指揮,也沒有幹支線劃分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壅塞時則改採交互通行。

附片採用上述條件,交通未壅塞。銀色車在一般道路往北直行,紅色掀背車從其右方往左穿越路口,銀色車煞車時兩車碰撞。雙方都直行。封面與影片屬於虛構情境,沒有重現真實行車紀錄器畫面或特定判決。

左右方,是前面條件相同後才比

第102條第1項第2款處理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交岔路口,並以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前提。誰應暫停禮讓,有以下順序:

  1. 已劃分幹、支線道,由支線道車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2. 未用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少線道車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3. 車道數相同,轉彎車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4. 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左方車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按順序判斷。有幹支線指定時,不能因兩邊看起來一樣寬,就直接跳到左讓右。片中沒有這種指定,進入路口的車道數相同,兩車又都是直行,因此銀色車應暫停讓右方紅色車通行。

路寬相似,不代表車道數相同

轉彎專用車道也要算嗎?第102條第2項以進入交岔路口的車道計算,包含快車道、慢車道、左轉及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與調撥車道。轉彎車道算在內。

現場照片只拍路口中央,可能漏掉進口處的配置。各方向的車道標線、轉彎車道從哪裡開始,以及有沒有指定幹支線的標誌,都會影響上述規則如何套用。生成影片省略的標誌,不能當成真實道路也沒設置的證據。

塞車另有規則。同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要求在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相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不能把右方先行的順序一路延伸為壅塞時仍可搶先通過。

有通行優先,也得準備停車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要求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紅色車也一樣。駕駛還有第94條第3項的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義務。

銀色車煞車,留下的是一部分反應。是否在接近路口時已充分減速、來不來得及停下禮讓,仍須往前看。紅色車何時能發現銀色車,也要一併確認。若建物或停放車輛擋住視線,應以實際現場資料還原,不能從虛構畫面推定。

留下兩個方向接近路口的過程

原始檔連著看。從兩車接近路口前保留影像,才有資料比較對方何時進入視野,以及減速、停車的先後。附片沒有實測車速或反應時間,不能拿車輛移動的長度或碰撞外觀,替真實案件計算數值。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得依第2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賠償。這段虛構碰撞不足以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

紅色車從銀色車的右方過來。要讓這個位置具有通行優先的法律意義,還得在真實現場確認沒有號誌、指揮或幹支線指定,而且進入路口的車道數相同。兩車出現在畫面前的道路配置,正是核對這些前提的資料。

交通事故專欄

資料來源

法條查閱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常見問題

無號誌路口,都是右邊的車先走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先看幹支線劃分;沒有劃分,才由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才由左方車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交通壅塞另有交互通行例外。
比較車道數時,左右轉專用車道也算嗎?
第102條第2項以進入交岔路口的車道計算,包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不能只看道路寬度就判斷相同。
右方車有優先通行順序,也要減速嗎?
行經無號誌路口,仍應依第93條第1項第2款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也有第94條第3項的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措施義務。有路權或在碰撞前煞車,都不能單獨決定有無過失。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