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沒有撞上別台車,站在車內的乘客卻因急煞摔傷。就算事故鑑定認為司機沒有過失,乘客對客運公司的求償,也未必到此為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8655號判決,將駕駛有無過失與客運公司的運送契約責任分開判斷。以下解讀的是2022年3月31日的第一審簡易民事判決;目前查得的官方歷審資料只列這份判決,仍未能確認是否上訴或確定,不能據此推定所有急煞案件的結果。判決第1、28頁
車外沒有碰撞,仍須釐清急煞的原因
本案的事故起因,是機車起駛時未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公車為了避免碰撞而緊急煞車,站立乘客因此摔倒受傷。法院引用的鑑定意見認為,機車騎士的起駛行為是肇事原因,公車駕駛及乘客則無肇事因素。該鑑定依據包括現場圖、照片、談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判決第21、23頁

靜態步驟

步驟 1:行進。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2:煞車與前傾。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3:暫停觀察。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4:法律問題。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機車騎士辯稱兩車根本沒有碰撞,法院並未採納:騎士的過失使公車必須急煞,進而造成乘客受傷,彼此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第21至22頁 無碰撞事故的因果關係,本站左轉車與直行機車一文也有其他案例;這裡要再區分的,是乘客與客運公司的關係。
司機沒有過失,與公司履行運送契約是兩件事
法院依鑑定意見,認為公車駕駛沒有過失,並在說理時指出:客運公司雖得以駕駛無過失為由,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卻不能因此解免民法所定運送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判決對客運公司的給付責任,是循運送契約的規定處理。不能反過來把這個結果讀成「乘客摔倒,就表示司機煞車有錯」。判決第23頁
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旅客運送人對旅客因運送所受的傷害應負責任;但因旅客過失,或傷害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依本案法院的見解,「駕駛沒有過失」本身,並不足以解免這一層契約責任。判決第22至23頁
法院認為乘客在運送過程中因急煞受傷,構成運送債務的不完全履行,並適用民法第227條之1。這條規定針對債務不履行造成的人格權侵害,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本案援引其中第193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處理身體、健康受侵害的賠償。也就是說,循運送契約請求,仍可能包括符合要件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不只看有沒有醫療收據;各項損害仍須有事實與證據支持。判決第22至23頁
別台車造成的事故,不當然就是不可抗力
客運公司抗辯,公司行為與乘客受傷沒有因果關係。法院認為,乘客確實因公車駕駛緊急煞車而摔倒受傷,因此不採此說。判決第23頁 民法第654條規範的是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一般而言,車上發生的傷害仍須釐清與運送的關聯。
客運公司也曾主張,事故是不可抗力。法院在本案並未採納:機車騎士的過失讓公車必須急煞,屬第三人行為造成履行障礙,法院認為是「通常事變」,而非不可抗力。這個判斷的範圍是本案具體事故,不能延伸成「凡是第三人造成的事故,都不可能是不可抗力」。同樣地,也不能只因事故來自別台車,就直接認定客運公司一定免責。判決第23頁
乘客的行為也可能成為爭點。第654條第1項但書列有因旅客過失致傷的例外;民法第217條另規定,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鑑定認為乘客無肇事因素,但其他案件若爭執乘客是否扶穩、正在移動或因何失衡,就須依具體證據判斷行為、過失與傷害的關聯,不能只憑「站著」或「沒扶好」就直接套用免責結論。
把車外急煞原因與車內失衡接在一起
整理資料時,可把「車外為何急煞」、「車內如何受傷」、「後續有哪些損失」接成同一條時間線。以下是蒐證建議,不是法律規定乘客必須完成的清單,也不是本案原始影片的內容描述:
- 確認是哪一班車:記下日期、時間、路線、方向、上下車站及車號,保留票卡扣款或其他乘車紀錄,以及向客運公司通報的紀錄。
- 請客運公司保留完整影像:儘早以留有紀錄的方式,提出保留事故前後車外、車內影像的請求。保留請求不等於有權直接取得含其他乘客或駕駛個人資料的影像;能否閱覽、取得,以及應循何種程序,仍須另行確認。
- 合法取得或閱覽影像後,對照兩組畫面:車外用來辨認其他車輛動向與煞車原因;車內用來辨認乘客站位、扶握狀態、失衡及倒地時點。用可辨識事件核對鏡頭時差與缺段,不先假設兩個時鐘一致,也不要只留倒地瞬間。車外與車內能否接上,才看得出外部事件、急煞與受傷的關聯。
- 保留就醫紀錄及損失證明:就醫時據實說明受傷經過,整理診斷、病歷與費用;如主張不能工作,再附休養需求、請假與收入資料。各項證明方式可參考交通事故問答;已報警案件的文件申請,可參考警方事故資料一文。
兩名責任人,同一損害不重複受償
有兩名責任人,不代表同一損害能領兩次。本案判決分別命機車騎士與客運公司給付,但主文明定,其中一方已給付的部分,另一方在同一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法院也只准許部分請求,並非乘客提出多少就全數認列。判決第1、27頁
這裡說的是同一損害向兩名責任人的受償關係,不是說各種保險給付都一律扣除。給付是否扣除,仍須依其性質與相關規定另行判斷;本文不展開保險給付的計算。
本文引用的民法條文,以2026年10月2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的內容為準。第654條第1項及第227條之1與本案判決所引文字相同。
本文依上述公開判決作個案法律資訊整理;未檢視原始事故影音,亦非就特定讀者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