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的假想公車內裝:藍色座椅、金屬扶手與吊環沿著空無乘客的走道排列,窗邊灑入日光;非真實事故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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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急煞、乘客摔傷:司機沒過失,客運公司仍可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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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之假想公車內裝示意圖,非真實事故現場或證據。

01 / 10 · 公車內失衡失衡只是示意,仍要查原因。 沒有撞到別車,也可能受傷。
從公車內失衡到運送責任與損失資料這段94秒無聲影片把4秒假想失衡場景與九段10秒說明連成一個檔案,依序核對乘車紀錄、車內外影像、就醫資料、駕駛與運送公司責任,以及各項損失。人物、公車、票卡、文件與螢幕畫面均為AI生成的獨立假想情境,並非本文案件的當事人或原始影音。開場未呈現車外原因或完整煞車過程,不能用來測量減速度、認定過失或傷勢。兩個示意影像未經對時,也不能證明外部車輛行為或因果關係。駕駛與運送人責任、旅客過失及不可抗力例外,仍須依本文所述要件與個案證據判斷。

公車沒有撞上別台車,站在車內的乘客卻因急煞摔傷。就算事故鑑定認為司機沒有過失,乘客對客運公司的求償,也未必到此為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8655號判決,將駕駛有無過失與客運公司的運送契約責任分開判斷。以下解讀的是2022年3月31日的第一審簡易民事判決;目前查得的官方歷審資料只列這份判決,仍未能確認是否上訴或確定,不能據此推定所有急煞案件的結果。判決第1、28頁

車外沒有碰撞,仍須釐清急煞的原因

本案的事故起因,是機車起駛時未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公車為了避免碰撞而緊急煞車,站立乘客因此摔倒受傷。法院引用的鑑定意見認為,機車騎士的起駛行為是肇事原因,公車駕駛及乘客則無肇事因素。該鑑定依據包括現場圖、照片、談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判決第21、23頁

概念分割示意:灰色公車在右側車道煞車,前方轎車與公車保持間隔;另一畫面中,一名無可辨識臉部的成年乘客握住扶桿,身體向前傾。非本案重建。
公車煞車與乘客動作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片中的小客車及道路配置均為合成例示,並非判決所載機車或現場道路的重建。兩個畫面同步呈現公車煞車、乘客向前傾與回穩,沒有呈現跌倒或受傷;片末分別提出駕駛有無過失、運送人是否負責的問題,未作責任判斷。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這是一段 16 秒、無聲的 3D 教育示意。橫式左邊、直式上方是車外;另一邊是以剖視方式呈現的車內。全程標示「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0 至 3 秒,灰色公車在右側車道向前行駛,沙色轎車從前方右側支路轉入。車內一名穿著衣褲、沒有可辨識五官的成年乘客站在走道上,手握黃色扶桿。3 至 6 秒,公車漸進煞停,兩車保持間隔;乘客上身在煞車開始後向車頭方向傾斜,手仍接觸扶桿,之後逐漸回穩。畫面沒有跌落、碰撞或傷勢。7 秒起兩個場景停住,分別顯示「為什麼煞車?」及「何時、如何失去平衡?」。11 至 16 秒,文字改為「駕駛有無過失?」及「運送人是否負責?」。片中的小客車及道路配置均為合成例示,並非判決所載機車或現場道路的重建。畫面只呈現前傾與回穩,不代表已經跌倒或受傷;本文對摔倒受傷的敘述,以所引判決為依據。本片的道路、車速、車距、姿勢及動作時間均為製作假設,不是判決事實、事故重建、人體受傷模型或因果關係證明;扶桿接觸只是此示意的安排,不描述當事人的行為。實際法律意義須與原稿及判決另行核對。
靜態步驟
  1. 步驟 1:行進。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1:行進。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2. 步驟 2:煞車與前傾。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2:煞車與前傾。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3. 步驟 3:暫停觀察。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3:暫停觀察。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4. 步驟 4:法律問題。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步驟 4:法律問題。概念示意,非本案重建。

機車騎士辯稱兩車根本沒有碰撞,法院並未採納:騎士的過失使公車必須急煞,進而造成乘客受傷,彼此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第21至22頁 無碰撞事故的因果關係,本站左轉車與直行機車一文也有其他案例;這裡要再區分的,是乘客與客運公司的關係。

司機沒有過失,與公司履行運送契約是兩件事

法院依鑑定意見,認為公車駕駛沒有過失,並在說理時指出:客運公司雖得以駕駛無過失為由,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卻不能因此解免民法所定運送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判決對客運公司的給付責任,是循運送契約的規定處理。不能反過來把這個結果讀成「乘客摔倒,就表示司機煞車有錯」。判決第23頁

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旅客運送人對旅客因運送所受的傷害應負責任;但因旅客過失,或傷害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依本案法院的見解,「駕駛沒有過失」本身,並不足以解免這一層契約責任。判決第22至23頁

法院認為乘客在運送過程中因急煞受傷,構成運送債務的不完全履行,並適用民法第227條之1。這條規定針對債務不履行造成的人格權侵害,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本案援引其中第193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處理身體、健康受侵害的賠償。也就是說,循運送契約請求,仍可能包括符合要件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不只看有沒有醫療收據;各項損害仍須有事實與證據支持。判決第22至23頁

別台車造成的事故,不當然就是不可抗力

客運公司抗辯,公司行為與乘客受傷沒有因果關係。法院認為,乘客確實因公車駕駛緊急煞車而摔倒受傷,因此不採此說。判決第23頁 民法第654條規範的是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一般而言,車上發生的傷害仍須釐清與運送的關聯。

客運公司也曾主張,事故是不可抗力。法院在本案並未採納:機車騎士的過失讓公車必須急煞,屬第三人行為造成履行障礙,法院認為是「通常事變」,而非不可抗力。這個判斷的範圍是本案具體事故,不能延伸成「凡是第三人造成的事故,都不可能是不可抗力」。同樣地,也不能只因事故來自別台車,就直接認定客運公司一定免責。判決第23頁

乘客的行為也可能成為爭點。第654條第1項但書列有因旅客過失致傷的例外;民法第217條另規定,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鑑定認為乘客無肇事因素,但其他案件若爭執乘客是否扶穩、正在移動或因何失衡,就須依具體證據判斷行為、過失與傷害的關聯,不能只憑「站著」或「沒扶好」就直接套用免責結論。

把車外急煞原因與車內失衡接在一起

整理資料時,可把「車外為何急煞」、「車內如何受傷」、「後續有哪些損失」接成同一條時間線。以下是蒐證建議,不是法律規定乘客必須完成的清單,也不是本案原始影片的內容描述:

  • 確認是哪一班車:記下日期、時間、路線、方向、上下車站及車號,保留票卡扣款或其他乘車紀錄,以及向客運公司通報的紀錄。
  • 請客運公司保留完整影像:儘早以留有紀錄的方式,提出保留事故前後車外、車內影像的請求。保留請求不等於有權直接取得含其他乘客或駕駛個人資料的影像;能否閱覽、取得,以及應循何種程序,仍須另行確認。
  • 合法取得或閱覽影像後,對照兩組畫面:車外用來辨認其他車輛動向與煞車原因;車內用來辨認乘客站位、扶握狀態、失衡及倒地時點。用可辨識事件核對鏡頭時差與缺段,不先假設兩個時鐘一致,也不要只留倒地瞬間。車外與車內能否接上,才看得出外部事件、急煞與受傷的關聯。
  • 保留就醫紀錄及損失證明:就醫時據實說明受傷經過,整理診斷、病歷與費用;如主張不能工作,再附休養需求、請假與收入資料。各項證明方式可參考交通事故問答;已報警案件的文件申請,可參考警方事故資料一文。

兩名責任人,同一損害不重複受償

有兩名責任人,不代表同一損害能領兩次。本案判決分別命機車騎士與客運公司給付,但主文明定,其中一方已給付的部分,另一方在同一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法院也只准許部分請求,並非乘客提出多少就全數認列。判決第1、27頁

這裡說的是同一損害向兩名責任人的受償關係,不是說各種保險給付都一律扣除。給付是否扣除,仍須依其性質與相關規定另行判斷;本文不展開保險給付的計算。

本文引用的民法條文,以2026年10月2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的內容為準。第654條第1項及第227條之1與本案判決所引文字相同。

本文依上述公開判決作個案法律資訊整理;未檢視原始事故影音,亦非就特定讀者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