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車的車頭、車尾都受損,不等於它只是被夾住。它可能先碰了前車,之後才遭後車追撞;也可能原本尚未碰到前車,受後車推撞後才往前接觸。
三車最後的位置可能相近,第一次接觸卻不同。原始影像若只留下最後一次撞擊,最需要釐清的第一下就可能漏掉。
中間車,前後都有要核對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也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這一項沒有設定固定公尺數。
第2項規定,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則應隨時注意前車的行動。第3項另要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間車對前車來說是後車,對後車來說又是前車。它有沒有停住、何時停住、停住前有沒有先接觸前車,仍要靠證據釐清。「我已經停住了」不會單獨回答這些問題,也不代表在每一件案件中都必然沒有責任。
車損與最後位置,還缺了時間順序
車損可以提供接觸部位的線索,但還要核對是否由這次事故形成、對應哪一次接觸。只看中間車前後都受損,無法直接分出先後;最後的停放位置,也不能代替接觸前後的經過。
可把原始影像中的第一次可辨識接觸、後續車身位移,以及再次接觸分開標記。撞擊聲與身體感到的震動也是線索,但次數不一定等於碰撞次數,更不能單憑聲音或感受決定順序。看不清楚、被遮住或只能憑記憶描述的部分,宜明確留下空缺,再與其他影像及現場資料核對。
示意影片:同一個終點,兩條假設時間軸
影片左右兩側是兩條假設時間軸,不是兩條相鄰的真實車道,也不是六輛車的事故。每一側由上而下,是橙色A前車、藍綠色B中間車、紫色C後車。

01三車初始位置、02第一處接觸、03第二處接觸、04最終位置相同

兩條時間軸均顯示 A 前車、B 中間車與 C 後車,三車之間有間隔。這是兩個說明假設的共同起始圖。假設示意,非事故重建。

時間軸①的 B 已接觸 A,C 尚在後方;時間軸②的 C 已接觸 B,B 與 A 仍有間隔。數字一表示第一處接觸。假設示意,非事故重建。

時間軸①的 C 隨後接觸 B;時間軸②的 B 在 C 接觸後隨 C 一起前移,再接觸 A。數字二表示第二處接觸。假設示意,非事故重建。

兩條時間軸的最終三車位置相同,接觸順序卻不同。此共同終點是刻意安排的說明,不是證據,也不作過失比例或損害金額判定。假設示意,非事故重建。
- 時間軸①:B先碰A,接觸處標示1;之後C碰B,標示2。
- 時間軸②:C先碰B,標示1;B與C一起往前移,再由B碰A,標示2。
兩側三車的最終位置刻意設成相同,用來說明同樣的終點,可能對應不同的接觸順序。
這段12秒無聲動畫是「假設示意,非事故重建」,沒有重現下述任何判決,也沒有進行真實碰撞的物理計算。尺寸、車距、停格時間與播放節奏都是說明安排,並非實測公尺、事故秒數或法定標準;兩側的起動時點、路徑及共同前移設定不同,並非只改一個條件。停格不表示已有效煞停,結尾淡出重設也不是車輛倒退;不能用圖像計算安全距離、過失比例或損害。
彰化案:被上訴人主張先撞前車,再遭後車推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16日)記載了一段比三車示意圖更複雜的國道事故經過。
判決「事實及理由一」記載被上訴人一方的主張:前方先有車輛碰撞,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見狀煞避不及,碰到前車後停在內側車道;隨後遭上訴人駕車自後追撞,又往前推撞前車。這段先後經過寫在當事人主張部分,前方另有其他車輛,不能簡化成只有動畫中的三車。
判決「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說明,原審曾勘驗相關行車紀錄器錄影,並將上訴人疏未保持安全距離、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事故等事實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判決「五」列出的本審爭點,則是車輛受損價額與慰撫金。
這段先後順序出現在被上訴人的主張,不能直接改寫成法院已逐一認定每次接觸的順序。法院在理由五對上訴人自後追撞的過失作了法律評價,接著處理損害額爭議;這件一部上訴的判決並非重新比較全體駕駛的過失比例,也不能拿來斷定每一道車損由哪一次接觸造成。判決末尾載明「不得上訴」;本文未另調取確定證明。
花蓮案:後車是唯一原因,是該案的證據結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2026年5月22日)中,原告主張依序跟車煞停,與前車車尾仍有2公尺間隔時完全停止,之後遭後方自用大客車撞擊,再被推撞前車。完全停止、2公尺間隔及再被推撞前車,均是「貳、一」所載的原告主張;2公尺不是法院宣告的普遍安全距離。
法院在「貳、三、得心證之理由(一)」依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警方事故卷宗等資料,認定大客車自後撞擊;再參考調查表、現場圖、當事人調查筆錄,查無原告駕駛違反交通規則或與有過失,因而認定大客車駕駛的過失是該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
這項認定有其具體卷證基礎,不能推成所有連環追撞都由最後一車負全部責任。該判決載有上訴教示,本文未查明是否已上訴或確定。
把第一次接觸前後的資料留下來
先處理救護、報警與現場安全;不要為了拍照留在危險車道。以下是整理證據的建議,移車仍應依事故情況遵守相關規定,現場處置可參考交通事故應對Q&A。
- 保留原始影像:前後鏡頭都另存,範圍涵蓋第一次接觸之前到完全停止之後。標記時間點或剪輯供說明時,另用副本,留下未剪輯的原檔。
- 核對不同鏡頭的時間:保留原始檔名、裝置顯示時間與影像來源;時鐘若有落差,先註明,別把相同顯示秒數直接當成同一瞬間。
- 安全時記錄位置與車損:拍各車相對位置、車道全景及受損處;修理前留下照片與估修資料。前後車或路旁監視器若可能拍到第一下,也記下來源,及早詢問保存方式。
- 分開記錄感受與可核對的事實:寫下聽到或感到幾次衝擊、何時認為車已停住,並標明哪些只是記憶、哪些有影像支持。警方資料可依事故資料申請說明整理,與原始影像一起核對。
如果某一段被遮住,就記下「第一次接觸看不清楚」,不要用最後停的位置,把缺少的經過補成確定事實。
本文依公開官方資料撰寫,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是個案法律意見。未直接檢視兩案原始影像或完整卷證;個案責任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
官方資料
查閱日期:2026年10月2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