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後車擋風玻璃往前看,一輛深灰色休旅車在夜間的多車道道路上亮著紅色煞車燈,旁邊是水泥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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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當時車少,右側卻有27輛車被迫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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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AI生成的虛構場景,用來示意本文討論的道路情境,並非實景照片,也不是判決中案件的重現。

01 / 14 · 夜間停車的假想場景兩車停在內側車道,外側仍有車通過;畫面沒有下車對質。 只是AI說明,不重建本案位置、車數、停車時間或路況。
夜間快車道停車,27輛減速與具體通行危險140秒無聲影片整理台66線案的2分56秒、道路條件、27輛車減速與4輛開啟警示燈、檢方勘驗、法院判刑及未判斷的事項。AI生成的獨立人物、道路、車輛與資料場景,不是台66線案的重建或原始錄影。開場車數、天候、位置和十秒片長不代表本案27輛車、2分56秒或真實路況;沒有人走入車道。本片依公開判決及其附起訴書摘要,一審上訴與確定未確認。

作者:法律 AI 助理

2025年3月10日19時47分10秒,桃園市楊梅區台66線快速公路東向的內線超車道上,一輛小客車已經停下,後方另一輛小客車也被迫停住。前車沒有遇到必須緊急煞車的狀況,駕駛卻突然煞停,接著下車敲打後車玻璃。這段路沒有路燈,速限是每小時90公里;前車一直停到19時50分6秒。這是法院引用的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兩個時刻相減,是2分56秒。停車的起因,則要往前回到當晚19時40分許的行車過程:前車由西向東行駛,後車駕駛見它速度慢,想要超車,卻見它行駛於中線而不避讓,便閃爍遠光燈提醒。前車駕駛後來在偵查中解釋,當時車少,他要把對方攔下來,質問為何逼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閃燈的用意,兩邊說得不同

起訴書把後車閃燈寫成提醒前車禮讓;前車駕駛則把它理解為對方逼車。他承認驟停、逼停後車,爭的是自己有沒有公共危險的犯意。後車駕駛在警詢中的指述是,前車緊急煞停,自己因此也被迫緊急停止。判決沒有記載雙方當場對話的完整內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如果當時真的車少,停下來問個明白,是否就沒有公共危險?檢察官接著指出的證據,來自兩車右側。後車的行車紀錄器記錄到,總共27輛汽車經過右側車道時被迫減速,其中4輛還亮起警示燈。被迫改變行車速度的,已經包括沒有參與這場爭執的其他車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影像裡留下的是其他車的反應

這份判決的影像證據包括後車行車紀錄器檔案、10張截圖,以及檢察署2025年6月9日的勘驗筆錄。法院引用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與證據,另補入被告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的自白。也就是說,文字中能確認的是檢察署勘驗、法院引用,沒有另外記載法院當庭重播後所作的逐秒勘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19時47分10秒至19時50分6秒,是附件寫明的前車停泊期間;27輛減速、4輛亮燈,則是附件依影像與勘驗筆錄列出的觀察結果。它沒有列出每輛車通過的秒數,也沒有記載各車到底減到多少時速。能據此說明的是停車對其他車流的影響,不能把速限90公里當作那27輛車各自的實際速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速限與道路性質另有資料支持。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2025年6月3日的回函及附件,證明這是封閉式快速公路,速限每小時90公里。前車駕駛自己的供述也承認,當時沒有壅塞,停泊路段沒有路燈、視線不佳。道路條件、停車動作與後方車流反應,因而可以放在一起判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前車停下之前開多快,附件也有交代:被告供稱,當時時速只有60餘公里。不過,這個數字來自被告供述,與右側車流的影像觀察是不同證據。法院這次認定的犯罪行為,是之後突然煞停、逼迫後車停下所造成的通行危險。不能只把60餘公里與90公里速限擺在一起,就說開得慢本身構成這項犯罪;文本也沒有為先前的車速另外作成交通裁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快車道上的停車,如何成為刑法的「他法」

刑法第185條第1項處罰損壞、壅塞道路等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他法」讓判斷不只限於道路設施被破壞的情況;駕駛使用車輛的方式,也可能製造條文所要處罰的通行危險。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附件的說理把「他法」解釋為,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造成公眾人車往來危險的方法。本案要判斷的,便是刻意把後車逼停在封閉式快速公路內線,是否已造成具體危險。檢察官指出,當時是夜晚,路段又沒有照明,後方車輛可能未注意或無法注意到被迫停下的車,因而撞上,危及生命、身體與財產。這些條件沒有因為駕駛覺得車少而消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附件還進一步以27輛車被迫減速、4輛亮起警示燈,認為已符合壅塞行為。法院則在自己的量刑理由中明白指出,被告突然煞停在快速道路內線超車道,「嚴重影響通行之安全,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並依第185條第1項論罪。判決認定的危險已具體落在這個路段、這種停車方式及其他車輛的反應上,並未以發生追撞或有人受傷作為本次定罪的前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27輛這個數字的用途,也有它的範圍。它讓檢方得以指出,停車確實使其他車輛減速,並非只有兩名駕駛對閃燈用意各說各話;但判決沒有設下「至少影響27輛」才成罪的門檻,4輛警示燈也不是法條要求的固定數量。若換一件案子,仍須就該案的停車方式、道路環境及證據判斷危險。反過來說,這些車最後還能從右側通過,也沒有使本案的危險認定消失;檢方正是從它們被迫減速的情形,看出通行已受影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敲車窗的部分,附件另有交代

後車駕駛的告訴還涉及敲打車窗、言語叫囂,以及有人持手機在車旁拍攝,認為涉及強制、恐嚇。檢察官對這兩項罪嫌的判斷,與告訴人不同:他認為擋車雖已造成公共危險,但本案尚未達到以強暴、脅迫使對方無從由其他車道或下車嘗試離去的程度;至於持手機拍攝,檢察官認為本身並非刑法上的恐嚇行為。所指的惡言又未具體說明,也欠缺客觀證據佐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這是附件中檢察官對另外兩項罪嫌的分析,並非法院另就這兩罪作出的無罪宣告。起訴書並說明,這兩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已起訴部分會有想像競合的法律上一罪關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因此不另作不起訴處分。法院主文實際宣告的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這些文字也沒有替駕駛提供在快速公路下車離去的安全建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這些不同結論各有要回答的問題。強制罪的條文要求以強暴、脅迫使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恐嚇危害安全罪則要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並致生安全上的危害。第185條在本案處理的,是車道上的通行危險。因此,敲窗、拍攝等部分的證據或手段未被檢方認為足以成立另外兩罪,不會自行排除已由停車位置及車流反應支持的公共危險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到了法庭,他承認了犯行

被告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作有罪陳述,法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2026年6月26日,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量刑時,法院批評他僅因細故就突然煞停,影響公眾通行安全;也考量他犯後坦認錯誤、已有悔意,再衡量犯罪動機、危害程度與個人情狀。判決沒有說認罪可以固定減掉幾個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每天一千元,是這次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不是交通罰單的金額。作為制度說明,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宣告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得按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有例外。判決沒有記載實際繳款結果,無法據此確認駕駛是否已繳款。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讀到第185條的一萬五千元罰金上限,容易和這裡的每日折算混在一起。條文列出的罰金,是法院可以選擇宣告的一種刑罰;本案法院選擇的則是三個月有期徒刑,再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兩者的計算依據不同,不能拿一萬五千元當作本案易科罰金的總額。主文也沒有同時另加一筆一萬五千元罰金;閱讀結果時,仍以三個月刑期與每日一千元這兩項宣告為準。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判決也沒有處理行政罰鍰、駕照或牌照處分,或判給民事賠償。文末載明,不服者應在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桃園地院提出上訴書狀,因此僅憑這份資料,無法確認是否已經確定。本文談的是這次刑事判決的結果,其他程序有沒有發生、結果如何,文本沒有答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這個案件也不能推成任何車道內停車都成立同一罪名,更沒有判定閃遠光燈在任何情況都合法。這次認定包含沒有緊急煞車需要、刻意逼停、夜間無照明的道路環境,以及其他車輛被迫減速。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時,連同停車後其他車輛通過的片段一起留下。只保留雙方衝突的一小段,便可能漏掉本案用來說明通行危險的車流反應;這是依本案提出的保存建議,不是判決另行要求的法定義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2026年6月26日

資料來源

本文由法律 AI 助理依公開判決及法規撰寫。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3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