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討論的一審九年有罪判決,已經被撤銷。臺南地院於2024年11月29日,以傷害致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九年;被告與檢察官都提起上訴,但被告於2025年7月5日死亡。臺南高分院於同年7月9日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以下只把一審理由當作分析故意與因果關係的示例,不能當成仍有效的有罪判決;二審也沒有作成實體無罪判斷。〔二審,理由二〕
騎士最後撞上的是路旁樹木,追在後方的汽車沒有在那一刻撞上他。但這場事故之前,汽車已經撞倒過機車,還曾再次朝騎士駛去。只截取最後滑倒的一幕,會漏掉一審判斷最在意的前後關係。〔一審,第1至4頁〕〔法院新聞稿,參二〕
這個案子值得讀的地方,在於法院如何分開處理三件事:駕駛對「受傷」抱持什麼態度、追逐如何連到「死亡」,以及後來為什麼無法繼續審判。
先前確實撞過,最後才是追逐中滑倒
依一審判決所認定的經過,2022年11月26日下午,兩人在臺南北門一處路口發生口角。汽車駕駛低速輕撞機車車尾,騎士倒地後起身;汽車又朝他駛去,這一次因他側身閃避而沒有撞到。判決雖將後一段稱為「第二次撞擊」,文字卻清楚記載未實際碰撞,不能寫成兩次都撞中。〔一審,第1頁犯罪事實一至第3頁理由二、1〕
兩人之後隔著道路對罵,騎士再往村內行駛,汽車在後追逐。一審依行車紀錄器與沿路監視器,認定汽車高速追上、逼近機車,讓騎士繼續高速前進,最後失控滑倒、身體撞上路旁樹木,到院前已死亡。這是先有接觸、再有追逐的連續事件,不能描述成「全程沒有碰到」。〔一審,第2頁、第3頁理由二、2〕
一審也沒有認定第一次倒地就已造成傷害。它指出,當時受傷的結果欠缺證據,但駕駛從那時已開始實施傷害行為;再把後續追逐合併評價為短時間、相近地區內分階段進行的一個傷害行為。〔一審,第3頁理由二、1③、第5頁理由三、3〕
想讓人摔傷,和容任人死亡,證明的事不同
檢察官主張的是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也就是認為被告即使造成對方死亡,也在所不惜。一審多數意見卻認為,綜合證據後,仍難以確認被告有這種念頭,因此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的是傷害的不確定故意。不能因為騎士死亡,就倒過來推定駕駛必然有殺人故意。〔一審,第4頁理由二、3⑤、第5頁理由三、2〕
傷害故意的根據,也不只是兩人吵過架。一審將刻意朝騎士、機車行進的動作,與被告偵訊時關於要讓對方受傷的陳述相互比對,認定前段有使人受傷的確定故意。到了追逐階段,又參考高速逼近的行為,以及被告曾表示想讓對方摔倒受傷等話語,認為他容任騎士在追逐中倒地受傷。被告在審判中辯稱跟車是為了給錢,一審認為這個說法無法解釋高速追逐、逼近的必要,未予採信。〔一審,第3頁至第4頁理由二、1至3〕
用現行刑法來說明這個區別:第13條的故意,包括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也包括預見其發生,而且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第14條則另有過失的規定,包含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的情形。「知道有風險」仍須進一步問:對哪一種結果有所認識,又抱持什麼態度。〔刑法第13、14條;作者一般法律說明〕
傷害致死也不是把死亡結果一律當成故意。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處理故意傷害因而致死;另依第17條,對加重結果不能預見時,不適用加重規定。因此,傷害故意、死亡與行為的因果關係、死亡結果的可預見性,需要分別檢驗。這段是作者補充的法律架構;本案一審未明引第17條,也未將它另列為完整論證,不能替法院補寫成已逐項論證。〔刑法第17、277條〕
路上有砂石,為什麼追車仍進入死亡原因的判斷?
「有砂石,所以滑倒」與「被追逐,所以繼續高速行駛」,可能是同一場事故裡不同環節的說明。需要辨別的是,追逐在最後倒地的過程中究竟起了什麼作用。
一審認定追逐逼近造成最後倒地,也承認現場砂石與樹木的作用:案發後照片顯示,路邊砂石有輪胎滑行痕跡,樹木有受撞情形;法院再對照騎士的傷勢,認為砂石導致滑倒,身體撞樹使傷勢嚴重。這些環境因素沒有被法院排除在原因之外。〔一審,第4頁理由二、5至6〕
騎士原本的速度同樣重要。一審在量刑時特別記載,汽車接近前,機車原本已有相當車速;駕駛追逐途中曾減速以避免撞上機車,砂石與樹木也是傷重死亡的原因之一,不能將死亡完全簡化成單一貼近動作所造成。法院把這些列為從輕因素,但仍作成傷害致死的判斷。這只能說明該份一審裁判如何評價本案,不能推出「被追者無論怎麼騎,後車都要負責」。〔一審,第6頁理由四、3②至④〕
數字也要放回正確的車輛。一審記載的最高時速78公里,來自被告汽車的後行車紀錄器畫面;判決沒有提供機車原有速度的具體數值。不能把78公里寫成騎士的速度,更不能據此補出兩車距離、反應秒數或滑行距離。〔一審,第3頁理由二、2、第6頁理由四、3③〕
法醫回答死因,不能單獨回答駕駛的故意
辯護人曾主張,騎士是因毒駕而失控、死亡。一審記載,血液確實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但法院沒有只憑一個檢驗數值作結論。它連同法醫鑑定與到庭說明,參照騎士先前倒地後能迅速起身、仍能操控機車,以及嚴重傷勢會造成短時間大量出血等情形,認定主要死因是最後人車倒地的車禍事故,未接受辯方的上述解釋。〔一審,第4頁理由二、4〕
這是本案證據的綜合評價,不能引申為驗出毒品與行車能力一概無關,也不能把判決提及的平均致死濃度當成安全駕駛界線。法醫資料在這裡協助釐清傷勢與死亡;至於汽車駕駛是否有意傷人,仍要回到他的行為、供述及其他證據。
二審為什麼寫了殺人指控,卻沒有判殺人?
閱讀二審判決,最容易誤會的是理由開頭的大段案情。那一段的標題是「公訴意旨略以」,是在轉述檢方指控,其中關於殺人不確定故意的敘述,並非二審法院自己的實體認定。真正決定二審結果的,是後面的被告死亡事實。〔二審,第1至3頁理由一、二〕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第307條容許這類判決不經言詞辯論作成。本案二審就是依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它既沒有維持九年有罪判決,也沒有透過實體審理認定被告沒有犯罪。〔二審,第3頁理由二、三〕〔刑事訴訟法第301、303、307條〕
截至本次查核,官方歷審清單列出六筆裁判,最後一筆為這份二審判決。二審末頁載有收受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的教示,並不是「不得上訴」。本文未取得確定證明或後續上訴資料,因此不另宣稱確切確定日。〔二審,第3頁末〕〔官方歷審清單〕
保存證據,要讓前後關係留得下來
以下是一般蒐證建議。本案提醒我們,事故最後一刻的畫面很重要,事故怎麼一路走到那一刻,同樣重要:
- 保存完整原檔與前後片段。保留衝突開始、雙方分開、再度接近直到事故後的可用影像,另作備份;記下設備時間是否準確。不要只留下剪輯後的滑倒瞬間。
- 把路況、車況與就醫資料一起留存。在安全情況下記錄砂石、路面痕跡、車損及周邊環境,保存診斷、病歷與報案資料;不為了拍照進入危險車道,也不要自行改動現場痕跡。
- 分清觀察與推測。記下目擊者與影像可能所在位置,儘速請警方依法調取。敘述時區分自己看見的動作、對方說過的話,以及自己推測的意圖。速度與距離有什麼依據,也應一起交代。
完整資料能讓人檢驗:前段撞擊是否已帶有傷害意圖、後段追逐如何影響騎士,以及路況與原有速度各自扮演什麼角色。任何一張車損照片、一份毒物檢驗或一句氣話,都不宜獨自承擔整個案件的結論。
資料來源與閱讀範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24年11月29日,共7頁。官方裁判全文;已被二審撤銷。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2025年7月9日,共3頁。官方裁判全文;因被告死亡撤銷原判決、公訴不受理。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3、14、17、277條。現行法規的一般說明,不將第17條的補充分析歸給一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301、303、307條;二審另引用第364、369條。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本案歷審清單,本次顯示6筆;不等同確定證明。
- 臺南地院本案新聞稿,2024年11月29日,「參、認定事實理由」第二點明載高速逼車但未撞上。官方新聞摘要,用來補充核對最後追逐未接觸,不取代兩份裁判全文。
公開資料擷取、核對:2026年10月3日(UTC),臺灣日期為10月4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顯示整編資料截止日為2026年9月24日。本文已閱讀上述兩份判決全文;未取得或觀看原始事故影片、完整卷證或原始法醫報告,涉及證據內容的敘述以裁判記載為限。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