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和日光下,桌面擺放未見品牌標示的行車紀錄器、讀卡機與闔上的灰褐色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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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擦撞」,為什麼法院認為是故意逼車?多個鏡頭還原大貨車攔擋

約7分鐘閱讀

AI 生成的情境示意圖,非本案現場或實際證據。

01 / 15 · 貨車斜向接近,藍車前端接觸開場是獨立假想,非判決中的紅色車。 未呈現此前行車,不能由撞點判定故意。
大貨車攔擋:四組鏡頭、時碼差異與交通裁罰144秒無聲影片把4秒接觸假想與十四段10秒說明連成一檔,對照雙方主張、四組來源與時碼限制,區分行政裁罰、歷史金額及現行規範。人物、貨車、藍車、道路、裝置、螢幕與文件都是各自獨立的AI虛構示例。開場藍車並非案件紅車,接觸方向與道路也未重建實際左轉過程;沒有前段鳴笛、超車、原始多角度影像或校準,不能用畫面判斷速度、距離、故意、傷害或責任。四裝置與四分割螢幕只說明來源整理,不是本案紀錄器或證據。本文依公開勘驗文字,未取得案件影片;後續上訴及確定狀態未確認。

大貨車駕駛說,自己轉彎切入內線後,是紅色小客車向前撞上貨車側邊;這是一般交通意外,駕駛否認故意撞擊,更沒有逼對方讓道。臺中地方法院勘驗雙方行車紀錄器後,認定的卻是另一段經過:貨車加速貼近、超越並阻擋紅車路線,最後故意以撞擊方式攔擋。判決三,第2頁;五㈡,第3頁;五㈢,第5頁

駕駛原先被裁處罰鍰18,000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請求撤銷處分,臺中地院於2022年9月2日以111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駁回。這是交通裁罰的行政訴訟,不是刑事傷害罪判決,也沒有分配兩車的民事賠償比例。判決二及主文,第1頁

標題的「只是擦撞」是對爭點的概括,並非駕駛原話。真正需要釐清的是:兩車如何靠近,又為什麼會撞在一起?

碰撞之前,紅車也曾鳴喇叭、超車

事故發生在2021年9月22日上午。依法院勘驗記載,兩車在臺中市環中路二段與漢翔路口等紅燈。起步後,貨車由外側車道切入內側,插入紅車前方;紅車隨後鳴喇叭。貨車短暫停下,再沿內側車道前進。判決五㈢,第5頁1至3行

接著,紅車移往外側車道,加速超越貨車,再回到內側,行駛於貨車前方。紅車後來左轉減速,準備銜接快官霧峰線下方的環中路二段北向車道;貨車就在這段過程中接近、超越,擋到紅車前面。判決五㈡內層㈠,第3頁18至31行

紅車並非從頭到尾都被動跟車。它曾鳴喇叭、從外側超越,再換回內側。這些前情都在法院的紀錄裡,但記載動作,不等於法院已認定紅車違規或蓄意挑釁。

對最後的碰撞,雙方說法相反。貨車駕駛主張,轉彎處沒有車道劃分,自己轉入內線後,紅車才向前撞上側邊。裁決處則認為,貨車在紅車減速時仍加速迫近、駛入其路線,近距離貼近才造成擦撞。法院透過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判斷碰撞如何發生。判決三、四㈢㈣,第2頁

一個鏡頭看不見紅車時,側後方還拍到什麼?

法院勘驗採證光碟,分別記錄了四組畫面。以下依判決的勘驗記載整理;本文未取得原始影片。

畫面來源法院記載的內容這個視角的範圍
小客車行車紀錄器貨車駛入紅車路線,超越並擋在前方,紅車同時停止。呈現紅車前方路線被阻擋的過程。
貨車行車紀錄器(判決未註明拍攝方向)紅車左轉減速時,貨車尾隨並持續加速,在路口從紅車左方超越、剪入其行進路線。貨車停下時,紅車已在畫面之外。
貨車左側車頭向後拍攝等紅燈時,紅車位於貨車左後方;貨車變道時紅車煞車,兩車一度停下,再繼續前進。補上前段相對位置,紅車其後曾離開畫面。
貨車右側車頭向後拍攝貨車左轉進入銜接車道後,紅車出現在畫面右方;貨車超越紅車後,持續左轉貼近,碰撞後停止。記載了貼近與碰撞的過程。

來源:判決五㈡內層㈠,第3頁;內層㈡⒈至⒊,第4頁。

只讀判決第4頁⒈所記載的貨車畫面,會遇到一個缺口:貨車停止時,紅車已不在鏡頭裡。「看不到紅車」不能據以判斷有沒有碰撞;右側向後拍攝的畫面,才補上貨車貼近、接觸紅車後停下的記載。幾組畫面互相比對,法院能檢視的就不只是兩車最後停在哪裡,還包括接觸前由誰接近、超越,以及誰的行進路線被擋住。

各鏡頭的時碼,也不能直接對成一條精確的時間軸。小客車的相關時碼約為08:22,貨車則約08:25,貨車日期另有「0000-00-00」的異常標示。判決沒有記載時鐘校準結果,不能把兩套時碼相減,推算追近時間或反應秒數;法院記載的「加速」,也不等於測得某個時速。判決第3至4頁勘驗記載

法院從連續動作認定故意攔擋

貨車駕駛的說法,把碰撞描述成紅車後來向前撞上側邊。法院看到的完整過程,卻還包括貨車從後方加速貼近、超越、阻擋路線,以及貼近後的碰撞。這些連續動作,是法院不接受「一般意外」解釋的理由。

判決認定,貨車駕駛不顧道路安全,故意以撞擊紅車的方式阻擋其行車路線,已嚴重影響行車秩序與安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任意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法院也指出,縱使有駕駛主張的行車糾紛及後續衝突,都不能合理化這次違規。判決五㈢,第5頁1至15行

「擦撞」描述碰撞型態,不能單獨回答是不是故意。法院在本案認定的故意,是針對以撞擊方式攔擋的駕駛行為,不能直接換成刑事傷害罪成立的結論。第43條第1項第3款的違規,並不以實際發生碰撞為要件;「違規因而肇事」則關係到第2項吊銷駕照的規定。

當年的18,000元,不能當作今天的固定罰額

事故當時,第43條第1項的罰鍰範圍為6,000至24,000元;第3款處罰任意以迫近等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第2項則規定,違反第1項第1至4款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照。當時第24條第1項第3款也規定,有第43條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案罰鍰18,000元,是裁決處依裁罰基準表、按期限內到案的基準裁處;吊銷駕照與講習,也是法院審查的處分內容。2021年1月修正版(第24、43條)、判決二,第1頁

現行第43條第1項的範圍已為6,000至36,0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違反第1項第1至4款因而肇事者,依第2項並吊銷駕照。當年的個案金額,不能直接套用到今天發生的事故。現行第43條第1、2項

有行車爭議時,可留下哪些資料?

  • 事發前後的影像原檔與各角度檔案,避免只保留碰撞的一瞬間。
  • 鏡頭來源、拍攝方向、原始時碼及日期異常;另作比對註記,不改掉原檔資訊。
  • 現場位置、道路標線、車損照片及警方處理資料,核對影像是否有缺漏。
  • 自己直接看見的動作、聽見的聲音,與對速度、動機的推測分開記錄。
  • 裁決書、信封及其他送達資料,供核對救濟期間。

這是證據整理建議,不是固定的法定清單。單一畫面沒有拍到接觸,未必代表沒有碰撞;有拍到接觸,也仍須連同之前的行車過程判斷。

若要了解故意煞車引發碰撞的刑事責任,可另讀前車被追撞卻被判傷害罪的屏東案件。那是另一件刑事案件,不能用它的罪名或刑度,替這件行政裁罰補上結論。

本文以臺中地院111年度交字第12號一審判決為範圍。截至查核時,未確認後續上訴及確定狀態;官方歷審查詢未列出後續裁判,不代表沒有上訴或已確定。判決末尾載有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的告知。判決第5頁末至第6頁

本文依公開判決與官方法規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查核日:2026-10-03(臺灣);法規資料庫所示整編截止日:2026-09-24。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