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已經看見兩名闖紅燈的行人,也減速讓他們過了。事故卻發生在第三人身上。
2020年11月27日晚間,臺南一處路口,小客車行向是綠燈。依二審勘驗的影像,兩名行人先穿越斑馬線,接著一輛機車通過,小客車再駛過斑馬線,車輛右前側與小跑步跟上朋友的第三名行人碰撞,造成行人重傷。駕駛雖然讓前兩人先過,車子卻沒有事先暫停的跡象。(臺南高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23號,2023年11月8日,事實一、理由貳三㈡)
駕駛解釋,自己有輕踩煞車,因為怕前兩人折返,才一直注意他們;第三人從旁邊跑出來,他完全沒看到。二審依他的陳述認定,前兩人由車輛右側走向左側後,他的注意力也往左移,未繼續注意車前。這個「往左看」的認定,有駕駛自己的說法作依據,並非監視器直接拍到他的眼神。(二審理由貳一、三㈤⒉)
法院因此把兩段動作連起來看:看見前兩人穿越時,只有減速,沒有暫停;兩人通過後,注意力又跟著離開車前,漏看右前方的第三人。駕駛確實放慢了速度,但減速還沒有做到規則要求的暫停讓行。二審認為,這一連串疏失導致他未及發現第三人,也未暫停讓第三人通過。(二審理由貳三㈤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2024年4月18日,理由四㈡)
不過,沒有看見與客觀上來不及看見,仍須靠證據區分。辯護人主張,第三人撞上車輛右側A柱,駕駛視線可能被A柱遮住,來不及反應。到了第三審,上訴理由更提出,從駕駛可能注意到行人,到發生碰撞,反應時間不足一秒。這是辯方的主張;法院認定的碰撞位置是車輛右前側,並未因此認定A柱全程遮住行人。(二審事實一、理由貳一;最高法院理由三㈡、㈢、四㈠)
影像勘驗記載,第三人從計程車下車、開始跑步穿越時,前兩人已接近中央分隔島;碰撞前,畫面也可見亮光照在第三人的身體左側,法院判斷應是小客車前燈。從開始穿越到碰撞,約經過3至4秒。法院另指出,第三人出現時,前兩人已通過車前、沒有折返,車輛與第三人尚有相當距離,駕駛應有相當反應時間,可以採取安全措施。(二審理由貳三㈡、㈢)
這裡的3至4秒,是穿越到碰撞的時間,不能直接等同駕駛完整可用的反應時間。監視器拍得到,也不代表駕駛座在每一瞬間都看得到。法院還綜合了照明、視距、雙方位置與行人動向,才認定本案有注意及避免事故的可能。(二審理由貳三㈡、㈢)換一個路口、不同遮蔽物或出現位置,仍須重新檢驗,不能只拿秒數套答案。
A柱抗辯也是如此。法院認為,駕駛應知道車輛結構可能影響視線,行近斑馬線時,可稍微挪動身體及頭部,查看有無行人位於死角。加上他當時注意的是已通過車前、沒有折返的兩人,法院不接受他已無從注意第三人的說法。這項判斷不是證明A柱沒有遮蔽效果,而是認為在本案情境下,駕駛仍能調整觀察,不能只憑可能有死角就免除注意義務。(二審理由貳三㈢、㈤⒉)
車速則提供了另一個判斷依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監視器影像、車長及路寬,估算小客車時速約21.8公里、行人跑步時速約11.5公里。鑑定認為,在本案低速行駛的情境下,駕駛能警覺右前方跑來的行人並煞車迴避,卻未注意,屬肇事次因;法院採納此意見。開得慢沒有直接帶來免責,反而是評估有無迴避可能的條件之一。這兩個速度都是個案估算,不是所有事故通用的反應或免責門檻。(二審理由貳三㈤⒊)
這些證據,對應到兩項注意義務。事故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要求駕駛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第103條第2項則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本案法院認為,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仍有這項讓行義務。(事故時適用的安全規則,第94、103條相關部分;最高法院理由四㈡)
值得細讀的是,二審用了「行人對於行人穿越道擁有絕對之路權」這句話,最高法院卻說它是贅餘。最高法院的意思是,第103條第2項的暫停讓行義務,與行人有沒有「絕對路權」無關,不必靠這個標籤才能成立;二審多寫了這句,沒有影響本案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也不構成上訴所指的違法。這不是推翻讓行人義務,更不是宣告行人永遠正確。是否成立刑事過失,仍要檢驗駕駛在具體情境下能否注意、是否違反義務,以及與重傷結果的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2024年4月18日,理由四㈠、㈡)
行人的違規也沒有被抹去。二審明確認定,行人闖紅燈是肇事主因,過失情節比駕駛重,並將此納入量刑考量;但行人的過失,不能消除駕駛自身的刑事過失。這三份刑事判決沒有裁判民事賠償比例,「主因」「次因」也不能直接換成固定幾成。(二審理由貳四、伍二)
案件從一審走到最高法院,結果也要連著看。臺南地院在2023年1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二審同年11月8日雖然撤銷原判決,卻不是認定駕駛無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在同年5月3日修正公布、6月30日施行,原先應加重其刑的規定改為得加重;二審比較後認為新法較有利,原審未及比較,因此撤銷改判。駕駛上訴否認犯罪的理由,並未被採納。(臺南地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81號,2023年1月12日,主文;二審理由參一、伍一)
二審依修正後第86條第1項第5款,結合刑法第284條後段,論處「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本案仍裁量加重其刑,另因自首減輕,先加後減,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是暫不執行所宣告的刑罰,不是無罪;判決列出易科罰金標準,也不表示駕駛已經繳付罰金。(二審主文、理由參至陸)
最高法院在2024年4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的第三審上訴要求,認為這些上訴理由不符合合法第三審上訴的要件,依第395條前段駁回。包括「反應不足一秒」在內的爭執,並未使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採證認事有上訴所指的違法。這是對原判決的法律審查,沒有重新勘驗影像、重作事故鑑定。(最高法院理由一、二、三㈢、四㈠、五及論結)
遇到類似爭議,整理證據時可以先問:
- 燈號對應哪個行向、哪個時點?保存碰撞前後的完整原始影像,核對各鏡頭時間,不只留下撞擊瞬間。
- 行人何時進入駕駛可能看見的範圍?把攝影機位置與駕駛座視角分開,核對A柱或其他遮蔽物究竟擋在哪裡、持續多久。
- 車輛何時減速,有沒有真正暫停?先前已有行人通過時,後續觀察及行車動作是否仍能從影像、陳述或其他資料辨認?
- 車速與反應餘裕如何得出?檢查鑑定使用的影格、距離尺度與假設,避免把目測的「很慢」直接當成不可能有過失。
本案駕駛看見了前兩個人。法院追問的,是他為什麼只減速而未暫停,以及兩人走過以後,是否仍能看見、避讓下一個人。綠燈是這段經過的一部分;要回答有沒有過失,還得把第三人出現前後的過程看完整。
法規查核:2026年10月3日。本文以公開裁判記載為據,未檢視原始影像或完整卷證。事故時規範與判決適用版本已另作核對;現行第94條、第103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及第86條第1項第5款與本文相關的核心規定相符。第103條現另有行人優先區規定,第86條其他款次亦已修正,不能將判決附錄當成現行全部條文。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