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尾被撞,前車駕駛卻被判傷害罪,乍看似乎與一般人理解的追撞事故相反。但碰撞位置只能說明車輛在哪裡接觸,不能單憑這一點,決定誰有刑事責任。這件屏東的案件,法院追問的是:碰撞之前,前車駕駛做了什麼?那些動作與騎士受傷之間,又有什麼關係?一審判決
事情發生在2022年2月3日。依一審認定,貨車駕駛與機車騎士先有行車糾紛,分開後,之後在屏東縣萬丹鄉社皮路2段再相遇。機車在後方緊跟並鳴喇叭,貨車駕駛朝騎士方向丟出裝有半瓶液體的寶特瓶,接著無故向右偏駛並煞車。騎士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來不及煞住,車頭撞上貨車右側車尾,倒地受傷,造成右上臂靠近肩部骨折及多處擦挫傷。一審判決
貨車駕駛在一審否認傷害。貨車駕駛辯稱,瓶子是要丟進車斗,自己沒有急煞車,雙方也沒有碰撞;騎士摔倒,是因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法院沒有接受他據此否認傷害行為的說法;至於騎士未保持距離,一審確實另有認定。一審判決
法院如何判斷,得從證據之間能否互相印證來看。目擊者當時與兩車同向行駛,看到機車跟得很近、一直按喇叭,也看到貨車駕駛往後丟瓶子,似乎要丟機車,但沒有丟中。接著貨車向右偏、變慢,後方機車煞不住而撞上。目擊者描述的是貨車變慢,並明確說它「沒有停下來」。一審判決
目擊者與騎士事前不認識,也是當時報警的人。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證人有誣陷貨車駕駛或偏袒騎士的動機。證述內容又與騎士陳述、貨車駕駛先前承認曾踩煞車的供述大致相符,再加上現場照片、寶特瓶照片、機車車頭照片、診斷證明及病歷,形成相互支持的證據。就醫時序也緊接事故,支持傷勢與碰撞的因果關係。一審判決
判決提及的監視器截圖,用來佐證先前的行車糾紛;至於碰撞經過,法院綜合的是上述證述、供述及現場、醫療資料。這份判決沒有記載撞擊過程曾由行車紀錄器完整拍下。一審判決
至於傷害故意,法院也不是只因為貨車踩了煞車就下結論。法院連同行車糾紛、朝騎士丟瓶子、無故向右偏駛及煞車等前後行為,以及貨車駕駛曾說煞車是要看騎士要做什麼的供述,認定這些舉動是針對騎士而來,具有傷害的「確定故意」,量刑理由亦明稱「直接故意」。瓶子雖然沒有丟中,法院仍把丟瓶列為判斷故意的前後行為之一。一審判決
這個區別影響罪名。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屬於故意,一般稱為直接或確定故意;第14條的過失,則包括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分別規定在第277條及第284條。本案判的是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理由就在於法院認定駕駛有意傷害騎士,而非單純疏忽。刑法第13條、第14條、第277條、第284條
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仍然是本案的一部分。一審犯罪事實已明白記載,騎士因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停煞的距離而來不及煞車;這並沒有使法院否定前車的傷害故意。一審判決
補充現行交通規則作為背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也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這裡的「汽車」依第2條第1項第1款,原則上包括機車。前後車都有應遵守的規則;這是本文補充的法規背景,並非兩審判決另依第94條裁判了雙方的違規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條
但刑事定罪與民事賠償比例,仍是不同問題。民法第217條提供「與有過失」的一般制度: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本案兩件刑事裁判沒有裁出雙方的民事責任比例。是否及如何適用與有過失,仍須另依請求與具體事實判斷;不能從追撞位置、傷害罪名或調解金額直接算出比例。民法第217條、一審判決、二審判決
兩審結果如下: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結果 |
|---|---|---|
| 2024-06-13 | 屏東地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9號 | 傷害罪,有期徒刑10月。判決 |
| 2024-12-31 |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 僅撤銷改判刑的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決 |
從10個月改成6個月,並不是二審認為沒有犯罪,或改判過失傷害。貨車駕駛明示只就量刑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二審以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刑度是否妥適,沒有重新審理犯罪事實。二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二審時,貨車駕駛已坦承犯罪,與騎士以10萬元達成調解並全數履行;騎士也表示願意宥恕,請求從輕量刑。刑法第57條將犯罪後態度列為量刑事項,法院因此把這些新情況納入考量,同時衡量傷害、手段、所受刺激、素行與生活狀況等因素。賠償可以影響刑度,卻不是買到無罪,也不保證類似案件都判6個月。10萬元更不能反推出完整損害額或民事責任分配。二審判決、刑法第57條
6個月仍是有期徒刑。判決所寫的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須依刑法第41條等規定執行;該條第1項也排除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因此,不能說成已經繳了罰金,或一定不用入監;給付騎士的10萬元調解金,也不是向國家繳納的罰金。二審判決、刑法第41條
二審判決末尾載明「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原則上限制普通傷害罪案件上訴第三審;本案一審即判有罪,並非但書所指一審無罪等、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這表示本案普通第三審上訴途徑已終結。本文未取得確定證明書、後續執行或非常救濟資料,未另核實確切確定日與執行結果。二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遇到涉及行車衝突的事故,值得保留的是衝突前後完整影像與時間、目擊者聯絡方式、車損照片及就醫資料。陳述時,也要分清楚自己看見什麼、推測什麼,以及資料實際能證明什麼。這件裁判呈現的,正是法院如何從碰撞之前的行為與相互印證的證據,判斷傷害故意;碰撞發生在車尾,只是其中一部分。
本文整理公開判決與官方法規。資料查核日:2026-10-02;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所示法規整編截止日: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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