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闊市區道路上,前景的銀白色與深灰色轎車分別位於不同車道,後方視角可見車尾、道路標線、行道樹與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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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撞到對方,也可能要一起賠?兩車競速逼車與第三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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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之虛構街景示意圖,非本案影像或事故重建;僅供情境說明,不能據此判斷是否競速、逼車或應負賠償責任。

01 / 17 · 有接觸與未接觸的車開場只示意一車追撞;旁車始終靜止。 未呈現競速,不能據此認定旁車有責任。
兩車競速:未接觸者的共同侵權與連帶賠償164秒無聲影片將4秒接觸示意與十六段10秒說明連成一檔,從碰撞前的共同原因,講到對外連帶、內部分擔、上訴新增扶養費與原始資料保存。車輛、人物、道路、文件、螢幕及道具均為各自獨立的AI虛構示例。開場旁車始終靜止,未呈現競速、先前換道、其他涉案車輛、夜間環境或傷亡,不能據此認定旁車負責。後續路段及桌上模型也不是事故重建,未校準速度、距離或因果。判決說明依公開文字,未取得原始卷證或行車影像;記憶卡收存畫面不表示備份已完成,兩份民事判決確定狀態仍未確認。

兩車在國道上競速、互相逼車,最後其中一車撞上未參與競速的第三人車輛,造成駕駛死亡。另一名參與者未與被害車輛碰撞,也要賠償嗎?車輛有沒有接觸,是重建事故的重要事實,卻不能單憑這一點劃定責任。法院還要追問:未與被害車輛碰撞的那名駕駛,是否也以有過失的行為,共同造成這場事故及其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23年9月18日作成的112年度簡字第58號民事簡易判決,處理的正是這個問題。兩名駕駛競速逼車,其中一人追撞第三人的車,造成該名駕駛死亡。法院認定,兩人的過失行為都是死亡結果的共同原因,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

事故發生於2021年11月17日晚間。依一審法院認定,兩名駕駛因相互超車而心生不滿,沿國道一號南下,從彰化路段一路以極快速度競駛、互相逼車,直到西螺路段發生事故。這段持續的駕駛行為,是理解後續碰撞的關鍵。

當時,行駛中線車道的被害駕駛欲往內線移動,內線的競速車輛閃大燈並煞車降速,被害駕駛隨即回到中線。後方另一輛競速車因速度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煞車不及而切往中線,追撞被害車輛。被害車輛失控後又撞上加速車道上的另一輛車,駕駛送醫後仍死亡。法院把競速、逼車、降速與追撞放在同一段事故經過中判斷,認定兩名被告的行為與死亡、車損均有相當因果關係。一審判決「本院之判斷」㈠、㈡

民事責任的起點,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套用到本案,必須分別說明兩名駕駛違反了什麼注意義務,以及各自的行為如何造成損害。

再往下才是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責任。一審採用的「行為關連共同」,意思是數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同一損害,即使彼此沒有意思聯絡,也可能成立共同侵權。這項民事判斷不必先證明兩人說好要傷害第三人;重點在於各自的過失,是否實際成為損害的共同原因。

因此,僅僅同時出現在現場,或各自有一項交通違規,都還不夠。依判決所載事故經過,未與被害車輛碰撞的另一名駕駛被判賠,是因法院認定該名駕駛參與競速逼車,與另一人的駕駛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相反地,如果欠缺這種因果連結,不能只用「兩人都有違規」補上責任要件。「沒撞到」本身不足以免責,也不表示所有在旁行駛的人都要負責。一審判決「本院之判斷」㈣

這項認定有具體證據支撐。判決列出監視錄影及行車紀錄影像的翻拍照片、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現場照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刑事庭勘驗筆錄,以及醫療、相驗與死亡證明等紀錄。本文掌握的是公開判決對這些資料的記載,並未取得原始證據檔案,也未觀看事故原始影像,不能據此宣稱事故全程都有錄影。

本案原由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一審兩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院依原告聲請進行一造辯論。民事判決雖提及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並列入相關判決與勘驗資料,仍明確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過失、因果關係及共同侵權責任。不能把這個過程簡化成「刑事有罪,民事就自動要賠」。本文也未獨立核閱該刑事判決全文,不據此報導刑度或刑事確定情形。一審判決

事故鑑定將直接追撞者列為肇事主因,另一名競速者列為次因,並認為被害駕駛無肇事因素。法院也依本案行車經過及鑑定,認定被害駕駛沒有過失,不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這是本案證據支持的結論,不能抽離情境,推論為所有類似變換車道情形都沒有責任。一審判決「本院之判斷」㈥

至於「主因、次因」,這些文字本身沒有提供賠償百分比,更不表示次因駕駛對家屬只須支付某個較小比例。成立連帶責任後,依民法第273條,有權請求賠償的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在尚未全部清償前,連帶責任仍然存在。

但同一筆損害不能領兩次。依民法第274條,其中一人清償而使債務消滅,另一人也在相應範圍內免責。兩名駕駛彼此如何分擔,則是內部關係。民法第280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平均分擔;但因其中一人應單獨負責的事由所生損害及費用,由該人負擔。依第281條,一人清償而使其他人同免責任時,得向其他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的部分及自免責時起的利息。本案兩人實際應如何分擔,這兩份判決並未判定,本文不把一般規則寫成本案已有的分擔結果。

賠償責任成立後,仍須逐項確認誰有請求權、損害多少。死亡事故中的醫療、殯葬支出與扶養費,涉及民法第192條;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精神慰撫金,則有第194條作為依據。連帶責任不會使所有請求金額都當然成立。

後續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上訴審,爭執集中在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等賠償金額。判決記載,除列出的爭點外,兩造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及判斷均不爭執,因此不能說這次上訴重新分配了肇事責任。駕駛方由一人提起上訴,法院認其效力及於另一人,將另一人列為視同上訴人。

2025年3月19日,上訴審駁回駕駛方的上訴,維持原審核定的精神慰撫金,並就死者父親的扶養費改判,命兩名駕駛再連帶給付新臺幣393,724元,另依主文對兩人分別所定的起算日支付年息5%的利息。這是新增的一項扶養費賠償,不是全案總額,也不是兩人各付393,724元。上訴審判決

對一般用路人而言,本案也說明了保存事故前後資料的價值。以下是一般蒐證建議:保留包含事發前後的完整原始影像,另行備份,記下時間、地點及目擊者聯絡方式;在安全情況下保存現場與車損照片,並循合法程序向警方、法院申請可取得的紀錄,留存申請及交付資料。這些資料有助於重建車輛如何互相影響,但任何單一檔案或照片,都不保證能自動證明責任。

本次取得的官方歷審資料共有六筆,最後一筆為2025年3月19日判決,未列更晚紀錄;這不等於判決已確定。該判決末頁仍載有受限制的第三審救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及第436條之3,須符合上訴利益門檻,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涉及的法律見解須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本文討論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未取得確定證明或後續上訴資料,尚無法確認確定狀態。上訴審判決末頁

本文依所列公開資料撰寫並核對。公開來源擷取日期為2026年10月2日(UTC),臺灣核對日期為2026年10月3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法規整編截止日為2026年9月24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