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檢測程式交到客戶手上時,裡面可能同時裝著自行開發的介接程式、開源影像套件,以及從外部取得的模型。專案人員若只交一份「第三方套件清單」,客戶仍不知道授權文件放在哪裡、哪些檔案改過,或下次更新後要保留哪些告示。功能驗收通過,也無法補上這些缺漏。
交付文件由開發商、整合商還是客戶準備,可以在契約中分工;但分工不能改寫第三方授權條件。供應商打算把什麼交出去、客戶接下來如何使用,仍要和每個元件的授權對得上。
清單要能對到這次出貨的版本
開發時用過的工具,與客戶實際收到的程式,未必完全相同。工程團隊可以從交付的安裝包、容器映像或設備韌體回頭核對,列出名稱、版本、取得來源、適用授權,以及是否修改。只從專案初期的採購表複製名稱,可能漏掉後來替換的套件。
交付方式也會改變要問的問題。將程式安裝在客戶的設備、提供原始碼,或由供應商留在自己的環境中提供雲端服務,應分別核對條款;不能一律套用同一套散布義務,也不能假設雲端服務完全不受授權限制。需要判斷的是實際使用行為,以及該授權如何規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雙方協商的交付對照表。法律沒有要求所有 AI 專案一律採用這個格式;用途是讓收到的文件能追溯到實際產品。
| 交付項目 | 附件可記載的內容 | 收件時可核對的事項 |
|---|---|---|
| 第三方程式與套件 | 名稱、版本、來源、授權識別與條款副本 | 檔案是否對應這次安裝包;需保留的告示是否隨附 |
| 經修改的部分 | 修改範圍、修改版本及適用的標示方式 | 條款要求的變更標示是否真的出現在相應檔案 |
| 模型與權重 | 模型版本、取得管道、適用條款與限制 | 客戶的部署、修改或移交維護是否在允許範圍 |
| 後續更新 | 變更清單、授權差異、文件替換位置 | 新增或換版的元件是否重新核對 |
著作權法第37條以約定決定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及方法,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未授權。這說明了使用範圍為何不能只寫「可商用」;至於特定外國授權條款的解釋、準據法與效力,仍須依該條款及交易判斷,不能只引用台灣法就一概定論。著作權法第37條。
開發成果由誰享有權利,可參考員工與外包著作的權利歸屬;這裡的交付對照,是在那個問題之後,確認實際用進去的第三方內容有沒有附上相應文件。
以 Apache 2.0 為例,文件義務有各自的前提
假設這次交付的某個套件確實適用 Apache License 2.0,並涉及該授權第4節的再散布,收件人須取得授權條款副本;修改過的檔案須明顯標示曾作修改。散布衍生作品的原始碼時,還須保留原始碼中與該衍生作品有關的著作權、專利、商標及歸屬告示。
若原作品隨附 NOTICE 文件,第4節另要求在散布衍生作品時,依指定方式放入可讀的相關歸屬告示,與衍生作品無關的部分可排除。這不等於每個套件都要憑空新增同樣的 NOTICE,也不等於只放一條上游網站連結,就必然滿足所有文件條件。Apache License 2.0 第4節官方原文。
這個例子只適用於相應的授權與利用情形。其他開源授權的條件可能不同,不能把 Apache 2.0 的交付方式當成全部套件的規則。有沒有原始碼提供義務、提供到什麼範圍,也不能只從「開源」兩個字回答。
權重能下載,仍要找得到使用條款
模型頁面公開了權重,並不表示程式碼、權重、資料與文件都適用同一份授權。客戶要在自家設備部署、提供給關係企業,或交給另一家維護商修改,應逐項核對實際許可。下載管道與當時適用版本的條款,可以留在交付紀錄中,避免後來只剩一個已改版的網頁連結。
「開放權重」也不能直接當成已符合某種開源定義。Open Source Initiative 的Open Source AI Definition 1.0另列使用、研究、修改與分享等自由及必要提供內容;這是該組織的定義,並非台灣法律對所有模型的統一認證。專案無須先為名稱爭論下結論,仍可具體核對客戶需要的行為是否被允許。
若涉及搬到其他廠區或更換維護商,AI 開發費買到哪些使用權已談到模型、資料、原始碼與執行環境的區分。這次交付的附件可以接著寫清楚:哪份條款支持哪項用途,仍待取得的許可由誰處理。對尚未確認的部分,不能只在產品文件寫上「全部可自由使用」。
更新後,誰補文件、誰通知客戶
交付當天的文件齊備,並不代表維護期間不會出現差異。供應商為了修補問題而更換套件,可能連版本、告示或使用條件一起改變。契約可以約定,由提出更新的一方交代變更的元件、核對條款差異,並在更新包中附上相應文件;若變更影響原本約定的用途,再由雙方決定替代方案與時程。
這種安排需要工程與契約人員分工。工程人員確認交付包內實際有什麼、改了什麼;負責契約的人核對客戶要用到哪裡、哪些承諾有條款支持。驗收人則依約定收取文件,確認放置位置與版本。只由窗口在表格上勾選「已確認授權」,卻沒有對應檔案,日後很難查出當時確認了哪些內容。
發現漏附文件時,可以先記下所涉版本、已交付對象與缺少項目,再依適用條款判斷補正及通知方式。並非所有缺漏都能用寄一封補件信解決;同樣地,也不宜在尚未確認條件前就把整套產品判定為無法使用。契約可事先安排誰負責處理、何時回覆,以及需要替換套件或調整功能時如何協調,避免客戶與各層供應商互相等待。
如需檢視 AI 產品的交付條款,初次詢問可說明產品用途、以軟體、設備或雲端方式提供、約定交付日期,以及目前缺少哪類文件。完整程式碼、權重與客戶資料,待確認範圍及安全交付方式後再提供。
參考資料與範圍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37條。
-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Apache License 2.0,2004年1月版本;本文僅以第4節示範特定再散布條件。
- Open Source Initiative:Open Source AI Definition 1.0,非政府法規。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0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與契約管理資訊,不是特定產品的授權符合性認證。實際義務須依交付內容、利用方式及各項有效授權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