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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寫「不含強制險」,就能另外領足嗎?對方沒投保時,補償基金有不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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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的虛構文件檢視情境示意圖;紙張均為空白,非真實和解書、保險文件、官方表單或案件證據。

01 / 10 · 核對事故當日的投保核對事故當日是否有有效強制險,不只聽口頭說明。 保險公司與特別補償基金的給付、扣除規則不同。
從和解文字、實際收款到基金扣除這段100秒無聲影片用十個資料核對場景,依序說明事故當日投保、和解與實收的差別、基金扣除、財損分項、代位追償及親屬例外。人物、保單、和解與付款文件均為AI生成的假想示意,並非本文判決的當事人、契約或付款紀錄。畫面沒有實際計算補償金,也不能證明任何款項已經收取。約定金額不等於實際收款;寫「不含強制險」不能直接排除基金依法扣除。影片摘要部分條件,適用範圍、例外、時效及個案標準仍須查本文與官方來源。

資料核對日期:2026-10-03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律師就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

和解書寫了「不含強制險」,不代表對方沒有投保時,還能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另外領到一筆完整補償。基金給付前,受害人若已從賠償義務人取得賠償,原則上必須扣除;有餘額才補償,沒有餘額就不再給付。基金在2026年7月29日發布的問答,正面回答了這個問題。基金官方問答

這類爭議要分開看兩件事:受害人申請補償時可以領多少,以及基金付錢後可以向誰追償。法院認為和解不妨礙基金追償,不能直接解讀成受害人可以不扣和解款、再領足補償。

保險公司的扣除規則,不能直接搬到基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人已先賠償一部分時,保險公司原則上只就扣除後的餘額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可以約定不得扣除。這項例外的約定雙方是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條文沒有要求必須再經保險公司同意。因此,「不含強制險」可能涉及這項約定,仍須看和解全文如何表達。第31條

基金適用的第43條第2項,卻沒有相同的私人約定例外。請求權人已取得賠償,基金補償時應扣除;若有應扣未扣的金額,基金可以在該範圍內請求返還。當事人不能只靠一句「不含強制險」,要求基金比照第31條辦理。第43條

同條第1項處理的是另一件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如果妨礙基金代位求償,又未經基金同意,基金不受其拘束。這不等於所有未經基金同意的和解都整份無效,也不表示取得基金同意,就當然免除第2項的扣除問題。第43條

新竹判決准許追償,沒有認定和解款已全數收取

新竹地方法院2025年5月26日的114年度竹簡字第119號判決,涉及未投保強制險的駕駛逆向行駛造成碰撞。基金已實際支付受害人110,277元,包括診療費54,277元、接送費20,000元及看護費36,000元。駕駛與受害人另在刑事案件中以480,000元調解成立,筆錄明載不含強制險。新竹地院判決,實體理由三㈠至㈢及上訴教示

法院確認駕駛的侵權責任及相關費用後,認為基金給付範圍內的請求權已移轉給基金,調解中的排除文字不影響這次代位求償,因此判命駕駛償還基金110,277元及利息。

但這份判決沒有交代這筆480,000元調解款的實際給付情形,也沒有記載和解款與基金補償的收款先後。不能將兩筆數字相加,說成受害人實際取得的總額,更不能拿它證明排除條款可以推翻第43條的扣除規定。它解決的是基金向駕駛求償的爭議;這是第一審判決,後續是否上訴、是否確定,並未核實。新竹地院判決,實體理由三㈠至㈢及上訴教示

臺南案件:保留請領,仍先扣掉已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017年5月25日的106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則清楚記載實際付款與扣除情形。雙方調解約定賠償120,000元、不含強制險,並相互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這筆賠償已經支付。基金核定傷害醫療54,965元及第七級「殘廢補償」730,000元(沿用判決當時用語),扣除已收款後,實際給付如下:

54,965+730,000-120,000=664,965元。

法院認為,排除強制險的文字保留了自行請領的意思,「拋棄其餘請求權」須與這項保留一併理解,不能據此否認基金的代位求償。法院並審查事故責任及損害金額,確認基金請求在受害人原有賠償請求範圍內,維持准許追償的結果;判決末載「不得上訴」。臺南高分院判決,第3至4頁、第6至7頁

其中730,000元是該判決記載的歷史殘廢補償數字,不是現行第七等級失能給付額。基金官網連結的給付標準已於2026年5月29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個案應依事故日期確認適用版本,不能直接套用舊判決金額。基金給付標準入口、給付標準

要核對實際收款,不只看簽約日期

「約定賠多少」與「已經收到多少」不同。基金2016年8月11日的問答說明,受領補償時尚未取得賠償,便沒有第43條第2項的扣除事實;但若之後在請求權時效內再次申請補償,基金仍會在第二次補償時扣除已取得的賠償。因此,簽約、分期付款、實際入帳、基金給付及後續申請的日期,都需要逐一核對。基金官方問答

這項說明不是保證「先領基金、再收和解款」就能多拿一筆。第32條把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第42條第1項則將基金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請求時得扣除。兩者都在避免同一損害重複受償;後續還須核對和解範圍及已移轉給基金的請求權。第32、42條

財物損失則有不同處理。強制險及基金的法定給付涵蓋傷害醫療、失能與死亡,不包含財損。基金問答指出,和解中分項列明的財損賠償不予扣除。實務整理時,應有真正的財物損害及金額依據,例如修車單據;精神慰撫金不是財損,也不能只換個名目就排除扣除。基金官方問答

基金能否補償、能追多少,都有法定界線

未投保是第40條列出的補償事由之一,仍須符合請求權人、事故及給付範圍等要件。該條第6項也準用第28條: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的故意、犯罪行為致事故發生時,可能排除全部或相應部分的給付。不能僅憑「對方沒保險」,就認定基金一定付款。第28、40條

基金付款後,代位求償既不能超過已付補償,也不能超過受害人對賠償義務人實際存在的請求權。事故責任及損害範圍仍須審查,並非每案都能全數追回。第42條另定自補償日起二年的代位請求權時效;對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原則上不得代位求償,但賠償義務人有第29條第1項所列情事時,又不受這項限制。第42條

簽約或申請前,把這些資料放在一起核對

  • 事故當日有效的強制險資料,不能只依對方口頭表示「有保」。
  • 完整和解書或調解筆錄,包含排除、保留及拋棄請求權的條款。
  • 約定金額與實收金額,逐筆附上日期、收據、匯款紀錄及分期付款情形。
  • 基金核定、理算與付款文件,以及是否另有後續補償申請。
  • 財損與人身損害各自的項目、金額及單據,避免只有一筆無法辨明內容的總額。

若另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或傷害保險,還須依各自契約確認保障內容,不能預設它們會取代法定給付,或一定承擔基金追償。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