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判決記載,2020年9月24日晚間10時20分許,基隆一名無照騎士載著後座乘客,在雨中行經彎道,仍以約時速60公里前進。機車過彎打滑、倒地,乘客受傷。承保機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已給付醫療、看護及交通費用,合計新臺幣80,987元,隨後向騎士追討同一筆款項。基隆地院11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11號判決,貳、三(一)(二)
乘客已經領到保險金,騎士為何還要付錢?關鍵在於,乘客請領強制險、騎士負擔損害賠償,以及保險公司取得代位請求權,各有不同的法律條件。保險先給付受傷乘客,不表示騎士的賠償責任也一併消失。
乘客請領強制險,不必先證明騎士有錯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採取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的給付原則。後座乘客因事故受傷,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給付要件,就能請求保險給付,不必先取得認定騎士有過失的判決。
沒有撞到另一輛車,也不當然排除保障。第13條所涵蓋的事故,包括使用或管理汽車、機車造成乘客受傷;第11條則讓受傷乘客本人取得請領資格。因此,機車單車自摔,後座仍可能受到強制險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11、13條
至於騎士沒有駕照,第29條第1項第5款針對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的情形,仍要求保險公司依法給付。無照不會自動讓乘客失去保障;法律另外保留了保險公司給付後追償的可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法院認定的過失,是雨夜過彎未減速
乘客能領保險金,與乘客能否向騎士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必須分開判斷。
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已盡相當注意以防止損害發生者,設有免責例外。本案法院進一步認定了具體的駕駛疏失。民法第191條之2
判決指出,現場雖是雨夜、路面濕潤,但有照明,路面沒有缺陷或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的情況。騎士行經彎道,本應減速並準備隨時停車,卻仍以約時速60公里前進,造成打滑倒地。法院據此認定,過失駕駛與乘客受傷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把這段推論縮成「因為沒駕照,所以造成事故」。判決,貳、三(一)
騎士沒有出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但法院仍檢視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談話紀錄、照片、車駕籍與醫療理賠資料,並非只憑缺席就認定他應負責。判決,壹、貳、二及三(一)(二)
保險公司追討,有兩道金額界線
第29條的追償對象是「被保險人」。依第9條,這包括經保險公司承保的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因此,核對追償對象時,除了誰在騎車,也要確認投保及同意使用的關係。本案法院認定,騎士騎乘的是自己所有、由該保險公司承保的機車,並准許保險公司向他代位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29條、判決,貳、三(一)(二)
法院說明,這項代位權來自乘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移轉。保險公司須先依法給付,且乘客原本對騎士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才能在給付範圍內行使。因此,追償本金同時受兩道界線限制:不能超過實際保險給付,也不能超過乘客依法可向騎士請求的範圍。它不是因無照而另外產生的一筆罰款。判決,貳、三(二)
本案的費用有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看護證明及計程車單據支持,法院因而判命騎士給付80,987元,另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息。這是2022年10月21日作成的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未確認,判決也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實際收回款項。判決,主文、貳、三(二)、四、五及上訴告知
八萬多元是本案支出,不是固定給付
80,987元是本案經認定的實際給付,不能當成每位受傷乘客都能領到的金額。事故當時與現行標準,傷害醫療費用均以必須且合理的實際支出為基礎,每人每事故總額上限20萬元,細項另有條件及限額。2020年給付標準第2條、現行給付標準第2條
截至2026年10月3日,給付標準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2026年5月29日,依第9條自同年7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27條第3項,適用新標準要看事故發生日期,不能拿2026年的修正倒推決定2020年事故的給付。現行給付標準第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騎士自己的傷,保障範圍不同
單車自摔時,駕駛人自己的傷害,通常不在該車強制險保障範圍。特別補償基金官方問答依第13條說明,僅涉及一輛車的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該車駕駛人。這是另項制度說明,並非本案法院對騎士自身傷害作成的判斷。特別補償基金官方問答
若另有個人傷害險或駕駛人傷害保障,須依各該契約的承保範圍與除外條款判斷,不能保證無照駕駛也會獲賠。
收到追償通知,先核對四類資料
乘客已領款、騎士收到追償通知時,可先整理以下資料。這是核對建議,並非每案一律適用的法定申請清單:
- 事故及身分:事故日期、駕照狀態、保單,以及要保人與同意使用車輛的關係。
- 經過及原因:現場圖、照片、影像、警方紀錄,核對具體疏失與受傷原因。
- 傷害及費用:診斷、醫療收據、看護必要性與支出、就醫交通證明。
- 給付及追償:實際給付金額與日期、追償通知的金額與日期、利息計算及往來函件。
核對的重點,是保險公司付了哪些款項、騎士依法應負哪些責任,以及追討範圍是否與兩者相符。
本文依公開判決及官方資料撰寫,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並非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未取得原始事故影像或卷證。法規查核日為2026年10月3日;本文所述本法第7、9、11、13、29條及第27條第3項,與事故時、判決時版本相同。事故時版本、判決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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