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倒車,左後輪碰到輪擋,車主立即停下,再往前挪移。第二次倒車時,車輛持續緩慢後退,碰撞某物後才又前移,車主隨即下車察看。這段停車經過,成為法院判斷業者是否應賠償的關鍵。
事故發生於2022年4月24日,地點是新北市林口區一處賣場停車場。依判決記載的法院勘驗結果,車主先沿著與地上白色指示線相反的方向駛入,選擇靠柱車位,接著進行上述兩次倒車。勘驗紀錄對第二次碰撞只記載「某物」;法院綜合認定,車輛撞到的是「警報逆止閥防護圍欄上之鎖扣」,以下簡稱鎖扣。
車主認為,鎖扣欠缺警告標示,輪擋也應做得更大,才能防止車輛過度倒退、碰上後方設施。業者則主張,車損源自駕駛不慎。這些是雙方提出的說法,不能直接當成法院已認定的事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2024年4月18日作成113年度重小字第203號判決,駁回車主全部請求。
車子確實撞上業者設施,為什麼仍未獲賠?關鍵在於,設施與車輛有物理接觸,尚不足以回答這次損害是否應由業者負責。法院還要判斷:車主指出的安全欠缺,與車損之間,是否有法律要求的相當因果關係。
消保法第7條要求業者提供服務時,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如果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可能,還應在明顯處標示警告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業者違反這些義務而造成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即使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第7條第3項也只是讓法院得減輕責任,並非當然免責。依第7條請求的消費者,不必先證明業者有過失。
至於服務是否符合合理安全期待,第7條之1規定,業者主張符合安全性,就應對此負舉證責任。不過,這項規定不會使業者自動賠償:消費者仍須證明,自己所指的安全欠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安全性與因果關係,是不同的舉證問題。(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
輪擋及後方設施是否安全,要放在使用情境中判斷。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應考量標示說明、可期待的合理使用或接受,以及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時期。這些是評價因素,沒有直接訂出本案輪擋或鎖扣應有的尺寸。第7條之1另規定,不能只因後來出現更好的商品或服務,就認定原有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安全性。
因此,爭執輪擋大小時,需要說明輪擋與後方設施的位置關係,如何在合理停車使用下產生風險。主張鎖扣應有警告,也需要具體指出警示不足與本次操作的關係。業者則不能只靠一句駕駛不慎,就把自己對合理安全性的舉證責任全部推回車主。
相當因果關係可以這樣理解:除了查清碰到什麼,還要依實際經過及一般經驗,判斷所指的安全問題,是否通常足以造成這類損害。主張欠缺警告,就得把警告不足如何影響辨識、避讓,與碰撞經過連起來;單憑車損照片或設施就在車後方,未必能補足這段關聯。
本案法院著重的是,第一次左後輪已明顯碰觸輪擋,車主應已知悉車位設有防止繼續倒退的輪擋。法院並認為,將後輪停在輪擋處,不當然會撞上鎖扣;但車主第二次倒車時,仍未留意倒車角度及輪擋位置,持續後退而撞到鎖扣。因此,法院認定車主所指的安全欠缺與車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個判斷承認車輛撞到鎖扣,並未否認碰撞設施。它也不能簡化成「逆向駛入,所以業者免責」,或「碰到輪擋就是駕駛有過失」。本判決處理的是兩次倒車的具體過程,既未認證停車場全部設施合格,也沒有宣告固定設施碰撞一律由車主自行承擔。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車主請求修復費26,550元,另請求2.5倍懲罰性賠償金,算式是26,550×2.5=66,375元,合計92,925元。這是車主提出的金額,並非法院准許的賠償。
依消保法第51條,業者故意造成損害,懲罰性賠償金上限為損害額5倍;重大過失為3倍;過失為1倍。這些都是符合要件時的上限,並非發生消費爭議就保證加碼,更沒有固定給付2.5倍的規則。本案法院認為賠償責任不成立,因而全部駁回,判決明白表示沒有再論述賠償金額的必要,並未認定修車費過高或進入折舊計算。
遇到固定設施碰撞,可在安全且不改動現場的前提下,記錄設施狀況、駕駛過程與車損,供後續互相比對。可以保留以下資料:
- 當時現場全景,呈現車位、輪擋、柱子、圍欄及鎖扣的相對位置。
- 不同角度的照片,記錄視線、照明與警示狀況,協助說明危險是否容易辨識。
- 設施上的碰撞接觸痕,以及車損的高度、位置,供比對接觸關係。
- 原始、完整的事故前後影像,涵蓋第一次接觸至第二次倒車;可向業者提出保全請求,避免影像遭覆寫,取得資料仍須循合法方式。
- 估價單、維修明細、發票及修復前照片,逐項對應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傷。
向業者請求保留影像時,可註明事故日期、時段及車位,並保留提出請求的紀錄。提出保留請求,不代表可以任意取得含他人個人資料的影像。
全景與警示資料,有助於釐清服務安全性;完整影像與接觸痕跡,有助於判斷所指欠缺是否導致損害。維修單據則說明損害範圍,無法單獨證明業者應負責。從第一次接觸到後續調整,都可能影響法院對因果關係的判斷。
註:本判決記載,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上訴,且限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後續是否上訴、是否確定,本文無從確認。
本文依官方判決、法條及沿革進行資料查核,未取得原始監視器影片或訴訟卷證;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法規查核日為2026-10-03,資料庫顯示整編截止2026-09-24。依消保法沿革及施行細則沿革,第7條、第7條之1最後修正或增訂於2003年,第51條最後修正於2015-06-17;細則第5條最後修正於2003年。2022年案發、2024年判決時的相關條文,與本次查得版本相同;查核範圍以資料庫已整編內容為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