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隔間前的螢幕顯示灰階檢測影像,隔間後方可見伺服器機櫃。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晶圓影像送進外部 AI 之後,資料還留在哪裡

約6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清除對話畫面後,還要確認什麼刪除對話後,其他資料如何處理,仍須逐項確認。下文說明本次分析、資料保存與模型調整的差別。 虛構晶圓影像出現在分析畫面,原始檔仍在。右側展開「查詢用資料」「輸出與備份」「是否調整模型」三個待確認項目。對話畫面清除後,三項仍待確認;圖示不表示資料確實保留或已用於訓練。實際處理依方案與設定確認。虛構情境

一張晶圓缺陷影像,可能同時帶著批次、機台與製程參數。接收者把這些資訊放在一起,就可能辨認出未公開的製造條件。刪去客戶名稱,只處理了資料的一部分,尚不足以判斷整份檔案能否交給外部 AI。

工程師的內部權限,說明的是他在公司裡可以做什麼;客戶的加工契約,才可能規定這批資料能否再交出去、可用於什麼目的,以及哪些人能接觸。若契約限制再委託或外部分析,公司就要先確認是否須取得客戶同意,與 AI 供應商另簽一份保密契約無法取代這一步。

保密措施要跟著實際交付的資料走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有三項要件,缺一不可:資訊不是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機密」標記可以提醒收件人,卻無法單靠這個標記證明三項要件已經成立。營業秘密法第2條

決定交付範圍時,自有製程資料與客戶交付的資料,因而需要分開處理。工程人員最清楚分析需要哪些欄位,資料管理人則要確認公司有權交付到哪裡。若移除批次對照表仍能完成分析,便有縮小揭露範圍的餘地;如果製程參數確實不可少,核准人也應看見這部分內容,而不只是批准一個檔名。

這並不是法律列有一張所有企業都須遵守的刪除欄位表,而是讓保密措施與資料用途相符。契約只准指定團隊分析,系統權限卻容許其他專案成員自由下載,兩者就有落差。分級授權、限制上傳欄位與保留核准紀錄,能支持企業對保密管理的說明;是否已達法律要求的「合理」程度,仍要看資料性質與實際管理。

供應商承諾「不拿資料訓練」時,還有什麼沒說完

外部 AI 服務會如何處理上傳檔案、提示詞、輸出及操作紀錄,要看實際條款與設定。「企業版」這個名稱,無法回答客服能否讀取內容、維運是否交由其他業者,或刪除對話後還會留下什麼副本。即使供應商承諾不訓練模型,這幾件事仍可能需要各自約定。

模型暫時讀取檔案,與建立日後可以反覆查詢的資料庫,留下的結果不同;進一步用資料調整模型參數,又是另一種處理。若契約只寫「改善服務」,企業可能很難從文字判斷,供應商可否把本案資料留在其他客戶也能使用的資料庫或模型裡。問清楚處理方式後,答覆還要能對應到選用方案和帳號設定,才知道實際服務是否照約定執行。

契約可以把本次分析、專案模型訓練與通用模型改善分開約定。不接受後兩者,就各自排除;「限業務使用」並未交代是哪一方的哪項業務。接觸人員、分包條件、何時須事先同意,也可連同權限與存取紀錄一併安排。

原始檔、提示詞、輸出與備份保存多久,終止後如何返還或刪除,供應商用什麼資料證明已完成,都是可以議定的採購條件。依法必須保留,或因爭議而須保全的資料,則另定受限存取及後續處理方式。上述項目是契約與管理建議,並非營業秘密法逐項規定的固定義務,也沒有因此產生一律適用的保存期限。

委託訓練的成果,付費後由誰持有

若委託廠商以製程資料從事研究或開發,確實產生了營業秘密,第4條先依契約決定歸屬;沒有約定時,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這項預設分配,可能與工廠對「付清開發費」的理解不同。單純訂閱雲端工具,則不能不問服務內容就套用委託研發規則。營業秘密法第4條

原始製程資料、標註結果、專案模型參數與維護文件,可以有不同的交付與使用安排。即使雙方稱它們為研發成果,每一項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仍須符合第2條。契約所寫的使用、交付或繼續開發權限,也不能只靠同一個「所有權」字眼帶過。

工廠如果打算在停止合作後自行維護,匯出內容、格式與維護權限就會影響能否接手。模型需要供應商的基礎軟體或第三方授權才能執行時,只拿到參數檔仍可能無法使用。相依軟體、授權期間、移轉協助與費用寫進交付清單後,驗收才有辦法分別核對:模型能不能執行、文件有沒有交付,以及終止服務後能否繼續在指定環境使用。這些持續使用的條件,需要雙方約定,並非付費後自動取得。

誤傳之後,先查資料去了哪裡

發現可能誤傳時,停止後續傳輸、限制存取,可以減少資料繼續流出的機會。上傳時間、檔案版本、帳號、當時的服務設定與授權紀錄,也值得先保全。供應商實際交給了誰、存在哪裡、是否已經用於訓練,會影響接下來如何限制使用或安排刪除;處理順序還須顧及證據保全。單張「對話已刪除」的畫面,不能說明所有副本與後續用途都已處理。

至於是否犯罪,判斷要回到具體行為與意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除了要求資訊符合營業秘密要件,還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所有人利益的意圖,並符合不正取得、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等各款行為要件。第13條之2則還要求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且犯前條第1項各款之罪。員工用過 AI、服務商設在海外,單憑這些事實尚不能認定犯罪;未達刑事要件,也仍可能涉及契約或民事責任。營業秘密法第10、12、13條之1及13條之2

先進製程資料還可能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截至查核日,國科會法規頁所列版本是2026年2月13日生效的42項清單。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針對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該條所列組織、派遣之人所為的侵害行為;第2項則針對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侵害行為。兩者都須涉及核心技術的營業秘密,並符合各款要件。資料是否列入相關技術、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以及行為符合哪一款,必須分別判斷,不能把所有半導體資料或合法跨國合作都當成犯罪。現行清單、智慧財產局42項公告說明、國家安全法第3條

官方資料

資料查核日:2026年10月8日。本文提供台灣法的一般資訊,並非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