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走道上,兩名人員在設備旁交談,天花板裝有一部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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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影像變成員工考核分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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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如果 AI 把交接時間算成離席,這筆紀錄又進了考核,員工面對的就不只是影像辨識錯誤。人資需要知道分數用了哪些紀錄,資訊人員要能找回原始事件;廠商即使承認模型有誤,公司仍得處理已經產生的資料與考核結果。

個資法第11條要求維護資料正確,並更正、補充。正確性有爭議時,原則上應停止處理或利用;只有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且註明爭議的情形,才有該項例外。因此,依法須停止利用的資料,不能在畫面上標為「處理中」,卻仍繼續送進考核。個資法第11條。

工廠可以讓負責人員從身分、時間、班別與原始紀錄逐一核對,區分是基礎事實錯了,還是雙方對評分標準有爭議,再決定更正範圍與是否重算結果。這是落實資料正確性的做法,並非人工看過一次就能排除所有法律問題。AI 分數若用於招募或員工待遇,雇主仍受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歧視禁止,以及不得要求非就業所需隱私資料的限制;供應商設計的指標衡量什麼、與職務有何關聯,也需要查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

原本為工安拍下的影像,可以用來考核嗎

鏡頭最初可能只為了偵測有人闖入危險區域。後來增加離席統計、績效評分,甚至讓供應商拿去訓練模型,資料的用途就需要重新確認。判斷時也不能只看有沒有姓名:影像可與工號、班表或其他資料連結而識別員工,仍可能是個資。個資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3條。

安全監測、員工考核與供應商再訓練,各自要有利用的依據,不能只以「工廠管理」概括。蒐集一般員工個資,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所列事由。即使依契約關係蒐集,也仍須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並符合第5條的必要範圍與合理關聯;勞動契約本身沒有准許雇主任意採取監測方式。個資法第5、19條。

工安影像改作離席統計或績效分數,應判斷有無超出原目的;供應商拿來訓練其他客戶使用的模型,也要另外檢查。目的外利用須符合第20條的例外。若以同意為依據,就要明確告知新目的、範圍,以及同意與否對權益的影響,並取得單獨的意思表示。蒐集者對同意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而需要能查得出當時告知的版本、涵蓋的功能與同意紀錄;僅有入職時的一個概括簽名,未必能回答這些問題。個資法第7、20條。

告知的內容,也超過「本區錄影」四個字。除法定免告知情形外,應依資料取得方式適用第8條或第9條,交代蒐集者、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與範圍、權利行使方式等事項;非由本人提供的資料,另涉及來源告知。新增功能時,先前告知的內容是否涵蓋新用途,便有實際的核對必要。個資法第8、9條。

人臉、指紋可能是個資,但台灣個資法第6條並未將所有生物特徵一律列為特種個資。該條列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與犯罪前科。若模型還加入員工健檢資料,就須另依第6條的禁止與例外判斷,不能沿用一般影像資料的分析。個資法第6條。

外部平台與公司,各自做了哪些處理

從相機拍攝、產生事件紀錄,到人員查詢及影像送往外部平台,每個環節都可以看出誰正在使用資料。公司委託平台處理個資,依法須適當監督受託者,範圍包括用途、期間、安全措施、複委託、違法時的通知補救,以及終止後的返還與刪除;還應定期確認執行情形並留下紀錄。受託者也只能在指示範圍內處理。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

平台為本廠辨識影像,與它自行拿影像改善其他服務,是兩種需要分別確認的用途。採購文件可以要求平台說明資料存放與存取地區、可接觸影像的人員及分包商、操作紀錄是否留存,以及有沒有用來訓練共用模型。「企業方案」或加密功能,都不能代替用途的說明。

監督時,可以把契約內容與實際設定對在一起。契約若排除再訓練,管理介面的預設選項與供應商的執行方式是否相符?現在開啟的功能、複委託名單與刪除情形,有沒有留下確認結果?這些是實務上的核對方法,具體頻率與證明文件仍須配合風險及適用規範安排。

影片、事件片段與分數,保存的理由可能不同

事故調查需要的事件片段,與每日持續錄製的原始影片,未必需要保存同樣久;分析分數與備份也各有處理安排。第11條原則上要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執行業務所必須或本人書面同意等情形另有例外。企業可分別記錄各類資料的保存理由與期限。「將來可能訓練模型」本身,並不會自動成為無限保存的依據。個資法第11條、施行細則第5、20、21條。

仍在保存的資料,也須受到保護。現行第27條要求保有個資檔案的非公務機關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依風險限制拍攝範圍、遮罩不必要的人像、區分閱覽權限,或限制原始影片下載,都是可以採取的做法。尚在適用的第27條文字、施行細則第12條。

這裡還有法規版本的差別。2025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正,包含新的通報規範與安全維護制度調整;本次查核時,個資會籌備處的條文與沿革仍將相關修正標示為施行日期未定。因此,法規頁面雖已出現「刪除第27條」,企業仍不能據此停止既有安全措施。修正條文及施行標記、法規沿革。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別系統須依實際資料、用途及適用產業規範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