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新聞事件談相關法律,發布後情況或法令可能已有變動。
家人赴陸後突然失聯,親屬往往不知道該找誰。公司安排員工赴陸出差,人資也可能碰到另一個問題:同行者要不要先申請許可?
據三立新聞網 2026 年 9 月 29 日的報導,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國人在中國的人身安全風險持續提升。報導引述的數字是:赴陸探親、訪友期間失蹤 168 件,被留置盤查 39 件,被關押 242 件,累計 449 件;邱垂正也呼籲國人審慎評估赴中的必要性,並做好安全準備。這組數字出自該則報導,未核對陸委會的案件紀錄。
要不要辦許可,看身分
赴陸許可的法律依據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第 2 條,「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這些人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第 2 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出境申報程序。一般民眾赴陸,並不需要每次另外申請個人許可。
第 3 項針對的是公務員,以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中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員。這些人要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才能進入大陸地區。不過,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與警察人員,不在此限,作業要點另有規定。
依陸委會公布、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的作業要點,原則上要在出發前 5 個工作日向所屬機關申請,緊急情況另有例外,返台後 7 個工作日內要提出報告。若是受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會議或業務交流,還要另外經權責機關核准。其餘程序以作業要點原文為準。
第 4 項所列人員,則要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適用對象是:
-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在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
- 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的成員
- 上述前三類人員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者
- 縣(市)長
- 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的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3 項所稱的技術。上述「一定基準」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訂定,金額以官方公告為準。
返台通報與罰鍰
第 3、4 項所列人員,回台灣後還有通報義務。第 9 條第 5 項要求這些人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補助、出資的機關(構)通報。直轄市長向行政院通報,縣(市)長向內政部通報,其餘機關首長則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行政罰鍰規定在第 91 條。依 2026 年 9 月 30 日查得的條文,違反第 9 條第 3 項,或第 9 項行政院公告的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9 條第 4 項者,罰鍰為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具有第 4 項第 3 款、第 4 款或第 6 款身分者,若違反第 5 項通報規定,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第 91 條還有其他罰則,例如違反第 9 條第 2 項出境申報規定的處罰。至於第 9 項,條文雖列有違反行政院公告處置規定的罰鍰,不代表目前已有生效中的處置規定。
公司派員與未經許可的刑責
這些條文沒有規定,員工在大陸被留置時,公司要賠多少。公司需要確認的是,有沒有派出一個需要許可、卻沒有取得許可的人。
第 15 條第 2 款禁止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仍招攬使其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第 84 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若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此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也併科罰金。但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防止違反發生者,不在此限。一般只需經第 9 條第 1 項出境查驗的員工,並不屬於第 3、4 項需要許可的人。
所以買機票前,人資可以先問:同行者是不是現任或近期的公務員或國安機關人員?是否從事涉及機密的業務?是否在前述職務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內?是否參與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申請許可的是員工本人,不是公司;機票不能取代許可。
至於不需要許可的出差人員,陸委會另有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為 hmtravel.mac.gov.tw)。陸委會 2024 年 12 月 2 日的新聞稿表示,政府鼓勵國人在有必要赴陸時先登錄,緊急時才聯絡得到人。
動態登錄並不是第 9 條第 3、4 項所稱的許可,公司可以把登錄訂為核准出差的內部條件。不過,即使已完成登錄,也不能阻止對岸展開調查。陸委會的赴陸港澳風險提醒頁面彙整了登錄連結與旅遊警示,內容以出發當天頁面所載為準。
家人失聯,可找海基會
第 4 條規定,行政院可以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陸委會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民間團體辦理。依官方公開資料,一般民眾遇到個人緊急狀況時,聯繫的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海基會的旅遊服務頁面列有人身安全緊急協助、旅遊事故、證件遺失或逾期,以及失蹤協尋等項目。親屬赴陸旅遊、訪友期間失聯,依該頁說明,家屬需要提供陳情書、證明親屬關係的戶籍謄本與失蹤報案資料,寄到頁面所列的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sef.org.tw)。
同一頁也列有傳真與緊急服務專線。海基會舊報告與現行頁面的資訊不完全一致,電話號碼和服務時間要看現行頁面的最新資料。
依該頁說明,海基會可以函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或請相關單位協助,但沒有承諾一定找得到人、能探視或使人獲釋。報導中邱主委的說法也相近:相關單位會提供資訊,而不是對個案作出保證。
人在海外的家屬,若想委託台灣律師,可以參考我們的專欄:人在海外,怎麼委任台灣律師。人在台灣的家屬則可以直接與律師聯絡。
與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討論個案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判斷出差者或員工屬於第 9 條的哪一類、看懂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文件,也可以幫家屬準備海基會要求的資料。
第一次來信,請附上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職稱、是否為現任或近期的公務員、有無參與政府科技計畫、出發與預計返回日期、最後一次聯絡的時間,以及陸委會或海基會已給您的案件編號。公司來信再附上預計派出人員名單,以及您對每個人身分的了解。我們會先做利益衝突檢查。
諮詢由曾雋崴律師負責,聯絡信箱是 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為 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本文是一般性資訊,不保證能找到失聯者,也不保證能免除罰鍰。
資料來源
- 三立新聞網,2026 年 9 月 29 日報導:https://www.setn.com/news/1914416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2
- 同條例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4
- 同條例第 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
- 同條例第 1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15
- 同條例第 8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84
- 同條例第 9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1
- 內政部依第 9 條第 3 項訂定的作業要點(陸委會公布,2026 年 3 月 1 日起適用):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29B3D06675FAF607&sms=2EB2D59F2BF0C2BE&s=41B5665CA3C451FA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旅遊服務(含失蹤協尋):https://www.sef.org.tw/category-1-20
- 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頁面: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 上述頁面所嵌入的動態登錄系統:https://hmtravel.mac.gov.tw/MHCP_WEB_C/
- 陸委會,2024 年 12 月 2 日新聞稿: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5B73310C5C3A632&s=878A0E26DFD22FC8&sms=1A40B00E4C745211
- 陸委會,赴陸港澳風險提醒頁面:https://www.mac.gov.tw/cp.aspx?n=16F6C9D66219D903
確認日期:2026年9月30日
常見問題
- 台灣民眾赴陸都要先申請許可嗎?
- 不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只有第 3 項、第 4 項所列的公務員、國安與情報等機關人員及其他特定身分者,才需要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審查會審查許可。條例所稱臺灣地區人民,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
- 家人在大陸突然失聯,有哪些求助管道?
- 海基會旅遊服務頁面說明,親屬赴陸旅遊、訪友期間失聯,海基會可以協助協尋。家屬需要提供陳情書、證明親屬關係的戶籍謄本與失蹤報案資料,寄到該頁所列的電子郵件信箱。陸委會也鼓勵國人出發前先做動態登錄,讓緊急時有人可以聯絡。不過,這兩個管道都不保證一定找得到人,或一定能讓人獲釋。
- 公司派員赴陸出差,會受罰嗎?
- 員工若只需經一般出境查驗,公司不會僅因派員赴陸出差而受罰。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禁止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仍招攬使其進入大陸地區;第 84 條訂有刑責,員工因執行業務犯此罪時,公司或雇主也會被併科罰金,但公司代表人或自然人雇主已盡力防止者除外。因此,公司派員前應先確認同行者是否屬於需要許可的身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