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一則更新日期為2026年9月8日的查緝公告記載:依警方調查,集團自稱投資公司,多次派人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再經其他成員轉換為虛擬資產、轉往境外。公告記載查獲9人,依涉嫌詐欺及洗錢等移送偵辦;這是偵查機關的說明,並非有罪確定判決。刑事局公告
收據上印有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收款人也留下簽名,仍有兩個問題:這個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收錢?收據記載的投資,是否真的存在?紙上資料能供查核,不能代替這兩項查證。
收據要留下,但別讓它代替其他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等,推定為真正。這項規定處理的是文書真偽;即使收據確實出自簽署人,也不等於紙上所稱的公司授權、投資標的與獲利承諾,都已經獲得證明。
就證據判斷而言,收據與其他資料要能互相對上。收款日期是否吻合約定面交的訊息,金額是否一致,誰交代收款人到場,誰在群組裡確認收款,都是不同的線索。第222條要求法院綜合辯論與證據判斷事實;不能只因有一張收據就認定全部經過,也不能因為收據可能是假,就把它丟掉。
保存時,將收據正反面拍清楚,原件另外收好;有信封、名片、對方傳來的工作證照片,也一併保留。筆記寫在另一張紙或檔案裡,不要直接在原件補寫日期、金額或人名。對方後來要求換一張收據、收回舊件,應先保留原件及這段要求,讓前後版本都有跡可循。
查得到公司,還要查正在跟誰交易
內政部移民署的防詐說明指出,合法設立的公司仍可能提供非法服務,詐騙者也會冒用真公司的名稱、合約與印鑑,甚至配戴假識別證收款。因此,查到同名公司,只能作為繼續核對的起點。移民署:投資詐騙查證方法
可以把查證拆開:公司是否存在、是否能提供所稱的金融業務,以及這個帳號或到場的人是否確實代表公司。名片上的電話、群組內的客服及對方傳來的「登記資料」,可能都由同一方提供;向這幾個地方輪流詢問,未必增加了獨立的查證來源。
涉及證券、期貨或投信投顧業務時,從官方指引連到合法業者名單,再自行找到該業者的公開聯絡管道,詢問是否使用這個App、是否有這位人員、是否要求這次現金交付。上述官方說明也列有合法業者及警示資訊的查詢入口。查詢的名稱、網址、日期與對方回覆可以保存,但名單裡存在一家真公司,仍不能證明接觸您的帳號就是它。
現金已交出去,按每次面交整理
現金面交不像轉帳,自動留下收款帳號。整理資料時,宜以每一次交付為單位,讓提領紀錄、約定訊息和現場情形能放在同一條時間線上。以下是證據整理建議,不是報案前必須湊齊的文件清單。
| 要釐清的事情 | 可以保留的資料 |
|---|---|
| 誰安排這次面交 | 原始對話、帳號名稱與可辨識的帳號資料、群組名稱、約定日期與地點的訊息 |
| 現金從哪裡來、交付多少 | 自己的提領紀錄、存摺明細、收據,以及當時記下的金額 |
| 到場的是誰、怎麼離開 | 已持有的照片、車牌紀錄、同行證人的聯絡方式;不確定之處另行標註 |
| 對方如何確認已收款 | 收款後的對話、平台入金畫面、電子收據及檔案原件 |
提領紀錄能顯示取出現金,卻未必能單獨證明現金交給誰;平台顯示「入金成功」,也不能自行證明款項進入哪個實際帳戶。把兩者和面交訊息並列,才能呈現中間仍待查明的部分。
不要只保留裁切後的截圖。原始對話、檔案與使用過的裝置仍應保存,備份時保留帳號、日期時間及前後文。想起附近有店家或大樓攝影機,可記下位置和大致時段,儘速告知承辦警察;能否取得影像,仍要看是否留存及調取情形,不能預設一定拍得到。
若還約了下一次交款,不要為了確認收款人身分或自行蒐證再赴約交錢。可先向165諮詢,涉嫌受騙則向警察報案;有立即危險時撥110。刑事局也明確提醒,不要依陌生人的指示面交投資款。刑事局防詐提醒
後續需要討論證據與求償對象時,可以帶上每次面交的時間線、收據及報案資料,透過事務所聯絡頁詢問。對話中的「老師」、收款人與被冒名的公司,可能是不同對象;誰應負責,仍須依個別行為及證據判斷。
官方資料與查核日期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須依交付經過及證據判斷。所引刑事局資料為偵查公告,並非有罪確定判決。
- 刑事警察局:假投資詐騙與跨境洗錢查緝公告,頁面更新日期2026年9月8日。
- 內政部移民署:如何防範投資詐騙?三種有效查證方法,2024年11月27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222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