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咖啡桌前雙手扶著白色信封,桌上放著深綠色卡套、文件與螢幕朝下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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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要設定薪轉,為什麼要交提款卡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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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虛構求職情境示意圖,並非真實求職者、銀行資料、招募畫面或案件照片。

為了收取薪資而提供帳號,不需要把提款卡、密碼或驗證碼交給雇主使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

警政署一則更新日期為2025年7月24日的假求職警示,也列出以辦理薪資撥款為由索取銀行帳戶與提款卡的手法。遇到這種要求,應先暫緩交付;即使對方稱「公司統一設定」,仍要弄清楚他準備取得哪些操作權限。

公司要匯錢進來,還是要使用這個帳戶

核對薪轉資料時,可以先把對方的要求寫清楚:只是提供銀行、戶名與帳號,還是要求寄送提款卡、交出網路銀行密碼、變更驗證設定,甚至等指示收款再轉出?

第22條的立法理由把「控制權」作為區分:提供帳號讓別人轉帳給自己、相關交易仍屬本人金流的情形,不是該條所指的交付他人使用;把帳戶交由別人支配,才是這項規定要處理的問題。但這不表示任何自稱薪資的入帳都沒有問題,仍須看實際約定與款項用途。

如果聯絡人聲稱代表某公司,就自行找到該公司的正式招募管道,確認職缺、接洽人及要求交付的資料。銀行方面,則透過自己找到的官方客服或分行,詢問該項薪轉設定是否真的需要這些操作。公司存在、收到錄取通知或簽了文件,都是可以查核的線索,不能各自取代對這次交付要求的確認。

至於開戶、指定薪轉銀行或提交資料的方式,各公司與銀行可能不同。不能把「要提供帳號」一律當成詐騙,也不能把「工作需要」當成把帳戶交由對方使用的充分理由。

交出帳戶,不是只看有沒有收錢

洗錢防制法第22條原則上禁止將金融帳戶等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則有例外。具體是否符合例外,要看交付關係與用途,不能只憑對方替流程取的名稱。

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法律設有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的行政處罰。若另有下列任一情形,則涉及同條第三項的刑事處罰條件:

  • 為交付帳戶期約或收受對價。
  • 同一行為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 依同條第二項或第四項受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對價或三個以上帳戶的情形,法律並規定應併予告誡。因此,不能把這套規定理解成每個人一定先被警告一次,第二次才可能有刑責。

這裡的對價,是與交付帳戶使用相連的約定或報酬;不能把所有約定薪資都直接算作交付帳戶的對價。反過來,尚未收到錢,也不等於沒有「期約」。要保留對方如何說明工作內容、報酬怎麼計算,以及為何要求交卡的原始對話。

「我也是受騙的」需要哪些資料說明

第22條的立法理由也說明,若因受騙而對構成要件沒有認識,欠缺主觀故意,就不該當該條處罰。這需要查明當時的具體情況,並非只要主張求職受騙就當然免責。交付了什麼、對方說要用來做什麼、是否有實際工作安排,以及求職者當時理解的用途,都應一併提出。

另外,是否涉及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與第22條的帳戶交付責任,要分別判斷。刑法第13條的故意,包括明知而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也包括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的情形;第30條則規定幫助犯。不能只因交過提款卡就直接認定有幫助犯罪的故意,也不能因沒有收取報酬就排除相關責任。仍須依實際行為、當時認識,以及詐欺、洗錢等各罪要件判斷。

保存資料時,從看到職缺的那一天開始整理,比只留下最後一段「請把卡還我」更能說明經過。徵才網頁、職缺網址、履歷投遞紀錄、面試往來、契約、工作指示及報酬約定,都可與交卡時間相互對照。對話應保留帳號、日期與前後文;不確定的地方另行註記,不要事後補寫成當時已發生的事。

卡片已經寄出,先告知銀行交出了什麼

發現疑點後,不要只等招募人員回覆或退卡。建議直接向開戶銀行說明,哪些卡片、密碼或驗證資料已交給他人,詢問如何掛失、停止相關功能及重新設定。若有多個帳戶,逐一列明;只說「提款卡不見了」,可能無法完整呈現網路銀行資料也已外洩的情況。能否攔下交易,仍取決於當時狀態與金融機構的處理。

寄件單、收件人資料、取件紀錄,以及對方要求改寄別處的訊息也要留下。包裹若尚未領取,可向物流業者詢問攔件或退回方式;不要因此延後向銀行及警察反映。已取回卡片,也應告知銀行先前交出的其他資料,確認還有哪些功能需要處理。

有疑似詐騙情形,可撥165或到派出所求助;前述警政署求職警示也提供這兩個管道。不必等資料全部整理完才反映,但後續可把求職經過、卡片交付及銀行聯繫紀錄依時間補齊。

若已收到告誡書、警察通知或銀行限制通知,可帶著原始文件與這份時間線,進一步討論爭點。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後的查詢與解除,另見在台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那是帳戶受到限制後的程序,不能取代對本次交付行為的說明。

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台灣一般法律資訊;求職受騙與帳戶交付責任,仍須依個別資料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