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即《在台湾设立公司 — 深化篇2》,承接在台湾设立公司 — 基础篇与在台湾设立公司 — 深化篇1。
下列问答旨在协助考虑在台湾设立公司的人。
- 从境外向台湾公司筹备处账户汇入资本时,应注意什么?(下文以韩国的制度与银行实务为例)
在韩国,银行一般要求投资人本人到银行,并从本人名下账户汇出资金。
无法通过网络银行或经由在韩国的亲友代为汇款。
此外,依韩国外汇管制规定,韩国国民若设立外国法人或取得其股份,须提出“国外直接投资申报”。申报须在向台湾法人汇入资本额时完成登记;否则可能因违反外汇规定而受制裁。
汇出资本额之前,请先询问您在韩国的主要往来银行。
- 缴付公司资本额时,能否从本人在台湾的账户,将新台币(TWD)汇入台湾公司筹备处账户?
可以,但须提出证明在台湾取得的新台币资金来源的文件。
例如,若是在台湾取得的薪资所得,须提出该薪资所得扣缴凭单影本(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若是投资台湾企业所生股利与红利,须提出该股利与红利扣缴凭单影本(股利及紅利扣繳憑單影本)。
若自韩国的银行账户汇出,则无须检附资金来源相关文件。
- 资本额进入筹备处账户后,何时可转为正式公司账户?
一般而言,一旦收到法人登记文件,
负责人即可前往银行,将公司筹备处账户转为正式账户。
但因各银行内部规则不同,若须紧急使用资本额,宜先向银行接洽。
- 筹备处账户转为正式账户后,能否立即使用网络银行?
视银行而异;一般至少需要一个手机号码。
部分银行可能另有要求,例如设立后账户使用期间至少6个月。
- 公司能否雇用外国人作为员工?(下文以韩国籍为例)
A. 首位受雇人:按“一般侨外投资事业主管工作”(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类别申请工作许可。下文B的“专业性或技术性工作”标准不适用,但仍须符合对象要件,尤其是华侨或外国人出资超过1/3的公司经理人(經理人),以及雇主资本额与营业额等实绩要件(审查标准第38条、第39条)。
B. 自第二位受雇人起有限制:外国籍受雇人超过1人时,其学历与经历、平均薪资,以及公司资本额与营业额,依“专业性或技术性工作”(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审查。
请参阅台湾劳动部网站: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p.aspx?n=A88DC323EF7C85FF
如需就具体案件讨论,请通过联系页提交案情摘要;咨询仅以英语、中文、日语和韩语进行,本所不承诺回复时间。
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