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寫著一家建設公司,接待的是另一家代銷,繳款通知上的戶名又不同。遇到這種情形,要請賣方說明:這筆錢是替誰收、付的是哪一期款,以及為什麼應匯入這個帳戶。名稱不一致本身,不足以判定詐騙;有代銷或信託安排,也不能省略收款關係的查證。
代銷與建商原本就可能是不同公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所稱代銷,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負責企劃、代理銷售不動產。至於接洽人能否代收這一期房款、能否變更付款帳戶,仍要另外核對授權,不能只看名片上有沒有印建案名稱。
接待中心的名字,要對回契約上的賣方
先翻到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與簽章欄,記下賣方完整名稱;土地、房屋如分別簽約,兩份都要看。再對照代銷公司、接洽人與繳款通知的出具者,請對方說明各自代表誰。不要只留下一個建案名稱,日後卻無法指出是向哪個人或公司購買。
第21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與銷售內容也須註明經紀業名稱。可以據此核對廣告上的公司,並請賣方提出足以確認代銷關係與收款權限的資料。
若有人表示自己可以替賣方改付款方式,應請其提出足以確認授權範圍的資料,並向賣方核實。民法第103條的代理效力,以代理人在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現場負責介紹房屋的人,是否也有權作出這次付款指示,不能從職稱直接推定。
另可使用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的「預售屋建案查詢」,按建案名稱、建商、地段或建造執照核對備查資料。這項功能的範圍是2021年7月1日起申報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的建案,並非所有年代的建案都在其中。內政部操作指引
查到建案,只是多了一份可供比對的公開資料,不能據此認定眼前接洽人的收款指示已經獲得授權。
契約勾了哪一種履約擔保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之1,要求辦理履約擔保,並列出五種方式。買方應看實際勾選項目及隨附文件,不能把「有銀行承作」一律理解為銀行保證交屋或退還全部房款。
| 契約採用的方式 | 付款前要讀的內容 |
|---|---|
| 不動產開發信託 | 土地與興建資金的信託及履約管理安排;賣方在簽約時應提供信託證明文件或影本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承作金融機構、保證契約所定範圍及請求條件;賣方應提供保證契約影本 |
| 價金信託 | 價金的專款專用與信託管理約定;賣方應提供信託契約影本 |
| 同業連帶擔保 | 擔保公司是誰,以及賣方未依約完工或交屋時,向其請求完成建案後交屋的安排;應有連帶擔保書面影本 |
|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 加入協定的公司與共同完成建案後交屋的安排;應有加入協定的書面影本 |
價金信託與價金返還之保證是不同選項。依第7點之1的價金信託條款,受託機構按信託契約管理資金,受益人原則上是賣方;賣方未依約完工或交屋時,受益權才歸屬買方。受益權歸屬的安排,也不能直接改寫成「銀行會用自己的錢全額退款」。至於有沒有另作保證、保障哪些款項,仍須讀具體文件。
如果只拿到一張寫著「履約保證」的宣傳頁,尚不足以回答這些問題。請賣方補齊該項機制要求的文件,核對建案、當事人、承作機構及適用範圍;文件上出現銀行名稱時,可自行從銀行官網找到窗口,詢問如何查證該建案的承作與專戶資料。
繳款通知應能對回本戶、期別與帳戶
把這一期的繳款通知與契約付款明細表放在一起:棟別、樓層、戶別、金額、期別及付款條件是否相符?再看通知上的銀行、分行、完整戶名與帳號,是否能與契約、履約擔保資料及賣方的付款說明對應。這是付款查核的做法,不是要求每種履約擔保都使用同一種銀行專戶。
有人要求先匯入代銷公司或個人帳戶,再由對方轉入專戶時,應請賣方以書面確認代收者、代收依據、款項流向及如何證明已入帳。涉及信託或保證的,也要確認這樣支付是否符合相關契約,不能只接受接洽人一句「公司都這樣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在2026年5月14日公布的履約擔保修正草案,另涉及專戶揭示與直接入帳等問題。看到這類修法消息,應再核對正式公告及生效日期,不能把草案當作已生效的付款規定。修正草案說明
繳款通知突然換帳戶,或新通知與已簽文件對不上時,請使用原先核實的賣方聯絡管道確認,保留新舊兩份通知及回覆。付款後也把匯款證明、收據與該期通知放在一起,日後才查得出某筆款項對應的是哪一戶、哪一期。
已到繳款日,不能只停繳而不處理
尚未簽約時,可利用契約審閱期要求補齊資料;上述應記載事項第1點所定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已經簽約、付款期限將到,則應及時向賣方書面說明不一致之處,請其確認收款方式,必要時協議延期。第9點另有逾期付款的處理規定,不能僅因自己提出疑問,就認為付款期限自動停止。
如果已經付款,賣方卻表示沒有收到,應同時整理匯款紀錄、付款指示的來源、代銷授權資料與賣方回覆。依民法第309條,向債權人或有受領權的人依債務內容清償並經受領,才有該條所定的清償效果;向其他第三人付款,第310條另有規定。因此,不能只憑匯款成功就說房款已付清,也不能只因戶名不同便認定一定要再付一次。
這時需要釐清的是誰有權收款、賣方是否承認或實際受益,以及文件是否遭冒用。可帶契約、通知與付款紀錄,透過事務所聯絡頁安排討論,先確認下一期付款與已付款項應如何處理。
法規與查核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別付款義務、代理權及履約擔保範圍,仍須依契約與交易經過判斷。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21條;民法第103條、第309條、第310條。
-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公布頁所附2023年7月1日生效版本,第1點、第7點之1、第9點。
-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操作指引,「預售屋建案查詢」適用範圍與欄位。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履約擔保修正草案說明,2026年5月14日;本文未將草案當作生效規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