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搬到另一地生活,上学、看病以及和另一方家长见面的方式都会随之改变。讨论新住处之前,先要弄清谁有权决定孩子住在哪里,需要哪些同意或法院裁判。即使孩子一直主要由一方照顾,或者由该方单独行使亲权(大陆通常说“抚养权归一方”),也还要看其是否有权决定迁居,以及需要哪些同意、受哪些限制。
孩子的生活,怎样接得上?
假设双方约定每周日晚上通话,搬家后两地却有时差。这时要写清是哪一地的晚上,并考虑孩子上课、睡觉和家长上班的时间。新住处有家人帮忙的,也要想好家人不在时由谁照顾。
平时谁接送、谁带孩子看病、谁管吃饭、谁在什么时段上班,能说明现在主要由谁照顾孩子。再对比搬迁后学校的教学语言、医疗资料怎样交接、托育怎么安排,就能看出孩子需要的照顾哪些可以延续、哪些还没有着落。不要诱导孩子表态,也不要让孩子拒绝见另一方家长。
适用台湾法时,民法第1055条处理离婚后由谁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权利、负担义务,以及会面交往(相当于大陆所说的探望);第1055条之1要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综合考量。孩子的年龄、健康、意愿和成长情况,父母的照顾能力、态度以及与孩子的感情等,都可能影响判断,法院不会只凭收入高低或谁导致婚姻破裂来决定。条文见法务部民法原文。
定行程之前,先弄清谁有权决定
有关子女的协议或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可能对居所、旅行等作了限制;有案件正在进行的,也要把进度和已作出的决定告诉律师。孩子的国籍或户籍、证件、现居地和学校,也是律师判断的基础。行程确定之前,要弄清需要取得谁的同意、还要办完哪些程序。这些要求还没理清时,不宜单方面把孩子带走、抢先改变现状。遇到暴力或紧急危险时,安全和保护措施优先。
哪个法院可以受理、适用哪里的法律,以及已有的协议或裁判在两地怎样生效和执行,是几个不同的问题。涉及大陆、香港或澳门的,要按当事人身份和文书来源审查相应规则;大陆法院作出的民事确定裁判,可以向台湾法院申请裁定认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可参阅离婚问答和家庭法律分析。生活计划能帮助评估搬迁后谁来照顾孩子,但家长有没有权决定迁居、需要哪些同意、现有限制怎样解除,还是要按上面这些规则来确定。
“假期见面”还需要哪些安排?
假期从哪天到哪天、在哪里交接、谁陪同,决定了能不能订票、请假。返回日期也要写明,免得只约定了出发却没有回程。学校和健康方面的信息怎样共享,关系到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能否继续了解孩子的日常。孩子生病需要照顾、航班取消,都可能打乱计划,所以要约定怎样通知、怎样改用其他方式联系。如果见面存在安全风险,见面方式和保护措施也要相应调整。日后能否在另一地要求对方遵守约定,还取决于条款的效力和当地的承认、执行规则。
下表供商量时记录,还没谈拢的项目,把双方意见和要咨询的问题一并记下。
| 项目 | 可以记录的具体信息 |
|---|---|
| 两地时间 | 时区、孩子作息、视频通话的当地时间及备用时段 |
| 学校假期 | 学年和假期起止,考试或活动是否冲突 |
| 往返安排 | 交接地点、陪同人、返回日期、旅行证件和延误后的联系 |
| 取消与改期 | 提前多久通知,生病或航班取消时的通知记录与改期安排,备用联系方式 |
| 支出记录 | 预算、票据、币种、汇率记录及费用有争议时的沟通方式 |
| 尚未决定 | 迁居需要取得谁的同意、法院裁判或限制、条款效力与执行 |
这张表只是商量时的记录,要结合适用法律整理成具体条款后,才能作为协议签署。
抚养费与财产清算,款项用途要写明
每月的教育、医疗和生活开支,与临时的大额费用可以分开列。付款币种、日期和汇款手续费会影响实际到手的金额,讨论金额时应一并定下来。孩子的费用如果和夫妻财产清算混在一笔里,将来可能说不清这笔钱付的是什么。
预算能说明孩子实际需要多少钱。至于由谁负担抚养费、金额多少、以后能否调整,要根据家庭情况、适用法律和已有文书来判断。在台湾以外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还涉及当地的执行规则。
搬迁前咨询
已经定了搬迁或出行日期的,最好在订票之前咨询。联系昊鼎国际法律事务所时,请写明家人各自的身份和居住地、孩子的年龄和目前由谁照顾、已有的协议或裁判,以及计划的日期;希望用哪种语言沟通,也请一并注明。涉及孩子的敏感资料,请在利益冲突确认后按指示发送,服务范围和费用会在联系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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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单独照顾孩子,就能决定带孩子离开台湾、到另一地居住吗?
- 不能直接推定。应审查决定权限、必要同意或裁判、既有限制和目的地要求;同意离婚不等于同意孩子移居。
- 收入高的一方,就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 不一定。台湾民法第1055条之1要求以子女最佳利益综合多项因素,经济条件不是唯一标准。跨境案件还要先确认管辖和适用法律。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