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是大陆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债务人的存款和房产却在台湾地区。路径写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经认可、以给付为内容的,得作为执行名义。
能声请的是哪类文书
条文写的是“民事”的“确定裁判”和“仲裁判断”,后者在两岸协议里也称仲裁裁决。刑事、行政文书和尚未确定的裁判,条文没有写在内。两类文书都可以声请认可,认可本身不限于给付内容;条例明定可作为执行名义的,是经认可且以给付为内容的(第74条第2项)。想据此强制执行的,要先看主文有没有给付内容。
大陆法院的离婚判决属于民事确定裁判,要在台湾办理户籍登记,同样须先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户政司离婚登记须知),详见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第74条没有写声请期限。债权本身的消灭时效是另一个问题,要看适用的实体法。
公共秩序之外,还有对等承认
条文明写的实体条件只有一个: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具体怎样审查,要看受理法院的裁定,本文没有引用个案裁定。
第74条第3项另设了一道门槛:前两项只适用于“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的情形。海基会与海协会2009年4月26日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十条也写明双方基于互惠原则,在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协议文本)。该协议由行政院依条例第5条第2项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协议沿革)。
大陆法院怎样对待台湾的裁判,是大陆法律问题,应请大陆律师说明。那么台湾法院怎样认定对等承认?条文没有开出清单。
文书先公证,再由海基会验证
施行细则第68条规定,声请认可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在大陆制作的文书经验证的,推定为真正(条例第7条)。
海基会(海峡交流基金会)受理验证的前提,是文书已经大陆公证、并提出公证书正本,这是施行细则第8条的要求;申请人与文书无利害关系等情形,海基会应不予受理,可以补正的先定期令其补正。验证时,海基会核对正本和大陆公证协会寄来的同字号副本。正副本相符、符合发证要件且无待查证疑点时,副本已到的,海基会称可依“马上办”原则上一小时内完成;副本未到的,副本寄达后7个工作天内完成(海基会常见问答,更新于2026年6月4日;发证要件见申请文书验证手续)。费用方面,海基会公布的标准是每一字号公证书新台币300元(申请文书验证手续,该页更新于2025年7月,以海基会现行公告为准)。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与其他资料记载不符等情形,海基会可以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向大陆方面查证(申请文书验证手续)。验证只确认文书真实。认可与否,仍由台湾法院裁定。判决书之外,证明裁判已经确定的文书也要一并准备,因为条文限定的是“确定”裁判。
认可裁定之后,才轮到执行
顺序是先认可,后执行。经认可、以给付为内容的裁判或判断,条例第74条第2项明定可以作为执行名义;执行名义(相当于大陆所说的执行依据)的类型规定在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一项第六款是“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强制执行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民事执行处办理(强制执行法第1条第1项)。
认可裁定作出之前,债务人的财产有可能已经转移。金钱债权想保全将来的执行,台湾民事诉讼法有假扣押制度,大致相当于大陆所说的财产保全:第522条第1项允许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为保全强制执行声请假扣押;但依第523条第1项,假扣押须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能否以大陆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基础声请,什么时候声请,应由台湾律师就个案判断。
可以来信 wei@hoveringlaw.com.tw,或使用联系页面,先写:裁判或裁决由哪类机构作出、是否已经确定、对方(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用于利益冲突核查)、已知的台湾财产类别,以及有无期限。不必在第一封邮件里附判决书全文、身份证件复印件或银行资料。邮件不会建立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咨询使用的语言,先行商定。
资料来源
查阅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常见问题
- 大陆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在台湾强制执行吗?
- 按条例,要先向台湾法院声请裁定认可:在大陆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经认可、以给付为内容的,得作为执行名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第2项)。
- 声请认可有没有对等承认的条件?
- 有。第74条第3项规定,前两项只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在台湾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也可以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作为执行名义。大陆法院如何对待台湾的裁判,属于大陆法律问题,须向大陆律师确认。
- 声请认可时,大陆的判决书需要什么手续?
- 施行细则第68条规定,声请认可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海基会受理的文书须先经大陆公证(施行细则第8条);经验证的文书推定为真正(条例第7条),但认可与否仍由台湾法院裁定。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