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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亲人去世:大陆继承人的三年期限与新台币二百万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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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不对应真实案件、人物或文件。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第1项,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继承,逾期视为放弃。继承从死亡时开始(民法第1147条),条文没有为晚得知消息的继承人另设起点。

第67条第1项规定,除配偶另有规定外(见下文),大陆继承人从台湾地区遗产中所得的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超出部分归同为继承人的台湾地区继承人,没有的话归台湾地区后顺序继承人,再没有才归国库。条例里的“台湾地区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按第2条看的是户籍(相当于户口)在哪一边。

三年之内要交什么文件

施行细则第59条列了三份:声请书;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除户户籍誊本(户籍注销后的记录抄本)和继承系统表;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文件。第三份要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有多人时,每人还要附上完整的亲属资料。

大陆出具的文书得先经大陆公证,海基会(海峡交流基金会)才会受理验证,这是施行细则第8条的要求。海基会常见问答说明,验证时核对公证书正本和大陆公证协会寄来的同字号副本。副本迟迟不到怎么办?验证要等副本寄达才能进行,而第66条没有写明三年期限会因此中止。

二百万元怎么算:不动产、遗赠与配偶

不动产不按实物分。依第67条第4项,遗产里有不动产的,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要折算成价额;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那一处,大陆继承人不能继承,价额也不计入遗产总额。折算标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遗产已变卖的按实际售价(施行细则第63条)。遗赠同样有限额:立遗嘱把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给大陆居民、法人或团体的,总额不得超过二百万元(第67条第3项)。

配偶不同。大陆地区人民如果是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继承或受遗赠不受二百万元限制;经许可长期居留的,还可以继承不动产本身,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那一处照样除外(第67条第5项)。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和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的土地,准用土地法第17条第2项但书,须在继承登记完毕后三年内出售给本国人。遗产在台湾继承人之间怎样分,属于一般继承规则,见台湾继承与亲权。

继承人全在大陆:遗产管理人是国有财产署

第67条之1规定,继承人全部是大陆居民的,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以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这个机关现称国有财产署,见遗产管理办法第2条。被继承人是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且属于第68条所写情形(无继承人、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的,由主管机关管理遗产,不走这条路径。

接管后,国有财产署要编制遗产清册,并向大陆地区以外的继承人、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公示催告(办法第4条)。对大陆继承人的身份有疑义的,会通知补正,或要求循司法程序确定继承权(办法第5条)。需要变卖遗产来清偿债权、交付遗赠物或移交遗产的,要先声请法院许可(办法第8条)。

移交也有时间表。按办法第10条,遗产要等三年期满后才移交;法院判决确定移交,或公示催告期间在三年期满后才届满的,是例外。移交时,继承人可以亲自领取,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人或台湾地区的代理人领取(办法第11条)。管理期间的税费、律师和诉讼费用以及管理报酬,都从遗产里扣(办法第13条)。需要登记的财产,继承人全是大陆居民时,按施行细则第66条,申请继承登记的人要等其他继承人抛弃或视为抛弃继承权之后才行。

遗产税通常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次日起六个月内申报;但由稽征机关依第6条第2项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的,自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次日起算六个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第1项、第6条第2项)。大陆继承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在向法院表示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准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6条申请延长;但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的纳税义务人的,仍由该人依税法申报。相关财产已由大陆地区以外的纳税义务人申报或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免再申报(施行细则第60条)。

以上讲的是被继承人为台湾地区人民的情形。去世的人若本身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留有财产,第60条规定台湾地区的遗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施行细则第65条要求遗产税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申报。

想核对自己的情形,可写信至 wei@hoveringlaw.com.tw,或使用联系页面。第一封邮件只需写被继承人的去世日期、其他继承人的姓名(用于利益冲突核查)、与台湾的联系,以及已知的期限,不必附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资料或完整的文件原件。邮件不会建立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咨询使用哪种语言,先行商定。

资料来源

查阅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常见问题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亲人的遗产,有期限吗?
有。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第1项,应在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继承,逾期视为放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条文没有为晚得知消息的继承人另设起点。
大陆继承人最多能继承多少?
除配偶外,大陆继承人从台湾地区遗产中所得的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超出部分依序归同为继承人的台湾地区继承人、台湾地区后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才归国库(第67条第1项)。大陆地区人民如果是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不受这项限额限制(第67条第5项)。
继承人全是大陆居民时,谁来管理遗产?
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以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署(条文旧称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第68条所写的现役军人、退除役官兵情形除外。遗产一般要等三年期满后才移交,法院判决确定移交,或公示催告期间在三年期满后才届满的除外(遗产管理办法第10条)。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